南京不动产婚姻相关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时间:2022-10-26 18:08:15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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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不动产婚姻相关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京不动产婚姻相关转移登记注意事项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不动产婚姻相关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一、南京不动产婚姻相关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以下证件可以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的情况还需要出示这些额外材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个人申请登记的:如无房屋建设工程竣工证明材料,还应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建筑年代及房屋结构等)。

  (四)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二、受理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查验登记范围;

  二是查验申请主体;

  三是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四是询问;

  五是受理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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