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2-04-25 10:49:24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文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文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14〕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10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题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现在查询不到土地登记资料,在变更时,如何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xx

  20XX年8月30日

  拓展阅读:不动产登记的模式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怎么写

  一、房屋产权登记内容

  权属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二、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或换证范围内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三、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而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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