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时间:2020-12-26 16:17:10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拓展:不动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二节:预缴税款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四节: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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