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义务是税法义务的一种。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受的一定的行为上的约束。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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