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读书生活高中优秀作文
生育生活津贴并非长久享受,其享受期限限制如下:

1)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一个半月享受生于生活津贴;
4)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一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女性,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于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于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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