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时间:2023-02-10 06:46:3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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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 “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姚本之捆绑,打算带回家训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

  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是“依故杀之法,绞”。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候(死刑延缓执行)留待秋审。

  秋审中,司看意见很简单,只两个字:“拟缓”。覆看批:“谋毙卑幼,情节较惨。惟衅起管教,死者卧地辱骂,已属理曲犯尊。该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务正业,恐被连累起意。尚可原缓。”总看则批:“死者并无为匪确据……该犯辄商同族人,谋毙其命,情节极为残忍。似难以‘衅起管教’等词,率行拟缓。仍记候彚核。”

  司看与覆看都赞成缓决,总看却看重该案件属于极残忍谋杀,且死者并无为非作歹的确据,因此不太赞成缓决,但并未给出结论,而是慎称需要留待日后审核。

  那么,堂官又是如何批示的呢?当时的刑部尚书张之万批道:“总批是。难以原缓”。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学名家)则批道:“谋杀虽较故杀情节为重,惟系临时起意,与平素仇隙不睦、蓄意残杀究属有间。既无另有起衅别情,似或可宽其一线。记彚核。”尚书赞同总看而拟缓,左侍郎却以“临时起意”而希望“宽其一线”,堂官意见并不统一。

  接下来的司议上,意见获得统一:“情节较惨,姑以衅起管教并无诈赖别情,尚可宽其一线。仍恭候堂定。”司议结果与薛允升的意见接近,倾向于缓决。堂议记载暂缺。此案最终以情实上报皇帝,估计在堂议环节张之万的意见获得更多支持。光绪九年(1883),皇帝钩决结果为“予勾”,姚绍海被判执行死刑,此时离其犯案已过三年。

  同在光绪年间,29岁的贵州绥阳县陈姓丫头因贫穷盗窃杨氏棺内玉镯。依照清律,“凡发掘坟,见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见尸者,绞”,陈丫头原拟绞立决(死刑),后改绞监候(死刑延缓执行)。部议时有两个细节引起争论:一是该棺木浮厝,属停柩浅埋,不同于已垒坟,也不同于未殡埋棺木;二是棺盖未钉,陈丫头无凿锯实迹。各官员就陈丫头盗窃时有无见尸、盗浮厝棺物和盗坟冢在量刑上的区别、拾石垫起棺盖摸窃与锯缝凿孔盗墓的区别反复讨论,最后方定“可宽其一线,于黄册内声叙办理”。所谓“声叙”,又叫“声请”,即将记有斟酌是由的纸片添附在奏报皇帝的题本中,作为附加说明。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复核死刑上确实慎之又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误杀和乱杀,正如龚鼎孳所言,“务斟酌情法之平,使无仓卒锻炼之憾”(这里的“情”,主要指案件具体情形、情势,而不一定指情感、人情)。据学者孙家红研究,有清一代,不完全统计大概有3/4的死刑监候犯人,在经历一次或若干次秋审后,被免于死刑处罚。

  对秋审制度的一个常见误会是,终极钩决权在皇帝手中,因此生杀大权全操于皇帝一人,不杀是“市恩”,杀是“乾纲独断”。这并不公允。诚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皇帝都掌握了杀与不杀的决断权,但他并不能完全一意孤行。首先,判刑依据的律例,表面上由皇帝立法,实际上却是历代官僚共同体集体确定的精炼规范(日人寺田浩明有详细论述),皇帝也不能长期、任意地凌驾于律法之上。其次,律例之外,还有传统道德规范,诸如“天命”、“仁义”等范畴,皇帝同样不能超越其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皇帝本人没有审判权,只有对大臣经过层层程序、集体讨论之后提交的定罪量刑结论的选择权与决定权,从而并不能如前苏联体制之下的斯大林一样拥有无限裁量权。事实上,如果我们稍微涉猎一下清代帝王的钩决记载,就会发现,他们旺盛的精力与审慎的态度,令人吃惊。

  当然,清代秋审制度也并非无懈可击。太平天国兴起之后,“就地正法”被大规模实施,导致最高死刑复核权下移,造成滥用死刑。到了晚清,法学名家沈家本对秋审制度展开激烈批评,倡导改革。及至清朝覆亡,立宪共和,政体大变,秋审制度也被废止。不过到1933年,学者董康还发表《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冀图部分恢复秋审制度。董康青年时激烈主张废除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包括秋审),而用西方法律制度取而代之,但在中年之后,他却为秋审制度鼓与呼,是他糊涂保守,还是确实不忍见到传统法制菁华被彻底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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