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的原则
制度不和谐有以下表现:
1、制度乏力。有的制度虽已制订出来了,但没有贯彻执行;有的制度虽得以实施,但起不到实际效果,或是效果脱离预期,使制度形同虚设,这是制度不和谐的最普遍的表现形式。
2、制度变形。某一制度的出台本来是要解决甲问题的,但却引发了乙问题,而且要解决乙问题的难度并不比甲问题小,这就是制度变形。
3、制度缺位。是指在有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正过程中,执行者为了减少制度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尽量使得制度的内容不完整,各种规定过于笼统,大而化之,这样执行者就可以随意解释,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诸多便利,减少约束。
4、制度冲突。一方面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纵向层级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甲制度和乙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5、制度失调。这主要指制度体系不完善,致使出现功能失调。
制度失调的原因有三个:
1、制度建设滞后,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2、人治因素盛行, 表现为领导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制度。
3、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能统一。制度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程序、执行手段和强有力的执行机构,结果使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
五是帕累托改进的原则。
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任何一方福利的条件下,通过改变现有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它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途径和方式。制度设计应遵循帕累托改进原则,即在尚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下,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人的收益,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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