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时间:2025-10-20 11:30:26 银凤 制度

机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精选11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一、总则

  1、为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建立团结紧张、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每个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纪守法,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不早退,听从分配,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各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科室或部门参加考勤考核。

  4、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核工作,认真如实将每天出勤情况登记上册,月终将单位考勤情况汇总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阅,报劳资部门,作为工资奖金等发放依据。

  5、各单位每季度将干部职工出勤及考勤情况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请假与休假

  1、事假

  (1)职工因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时,可请事假。

  (2)局机关科长(主任)请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副科长(副主任)请事假1天,经科长(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超过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局属单位正职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请事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职工请事假按本单位考勤规定办理。

  (4)凡请事假者,应填写请假条,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离开岗位。

  (5)职工请事假填写的请假条,应随考勤卡同时报劳资部门审核备查。

  (6)职工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累计10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和考核奖。

  (8)职工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下,年累计一个月以上扣发半年单位考核奖。

  (9)职工月请事假6-10天的,年累计二个月以上扣发一年本单位考核奖。

  (10)属于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因事一次请假10天以上(含10天),一般应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足时间按事假审批。

  2、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治疗休息时,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休病假。

  (2)职工因患病或受伤就医于门诊治疗,每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局机关人员经局卫生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局属单位由单位派人陪同去医院检查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假条方可生效。但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职工因病、伤确需住院治疗的,局机关人员必须经局医务室医生诊断后,报工会和分管领导审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报局长批准;局属单位职工住院必须由单位派人陪同去医院检查后,按医嘱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职工病、伤假(含住院)必须按医疗单位所批准的病伤假天数进行休息,并及时将病伤假证明书交给本单位领导,随考勤卡同时报劳资部门审核备查。

  (5)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52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6)职工月请病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职工月请病假1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和本单位考核奖。

  (8)职工月请病假累计5天以下,年累计一个半月以上的,扣发半年单位考核奖。

  (9)职工月请病假6-15天的,年累计休病假三个月以上扣发一年单位考核奖。

  3、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年休假、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国家和上级现有规定执行。

  4、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其他休假都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回来后补办请销假手续,视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5、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违纪职工处理及处罚

  1、职工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月考勤奖。迟到早退中间脱岗(含政治学习和各种会议)年内累计5次以上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职工月无故旷工半天以上至2天的,扣发当月工资中津贴部分,扣发当月考勤奖和本单位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职工月无故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工资中的津贴部分,扣发一年考勤奖及一年本单位考核奖,并待岗6个月,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超过规定报到时限,仍不到新单位和岗位上班的,由新单位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仍不服从分配,按旷工处理。

  5、职工不听从领导、无理取闹、消极怠工,每发生一起扣发当月工资中的津贴部分和当月目标管理奖及本单位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6、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者,影响工作秩序,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起扣发1-3月工资津贴部分、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并待岗6个月。

  7、违章操作、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造成责任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及《市局各类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扣发1—6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目标管理奖。视情节轻重待岗3-6个月。

  8、无事生非、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或诬陷诽谤他人,每发生一起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目标管理奖及单位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

  9、参加非法邪教组织、不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发生一起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一个月的目标管理奖及本单位考核奖。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0、按待岗处理的待岗职工,待岗期间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待岗培训,进行法律法规劳动纪律等教育;待岗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300元;待岗期满上岗后,实行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停发工资中津贴部分的50%。

  11、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行为,可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酌情处理处罚。

  四、违纪职工行政处分及处罚

  1、对于违反纪律的干部职工,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2、行政处分权限:

  (1)科级干部的行政处分经市局纪委监察室提出处分建议,由市局研究决定。

  (2)一般干部、工人的`警告处分由所在单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劳资科报批,经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决定。

  (3)一般干部、工人的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先由所在单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劳资科报批,然后再分别由政工科和劳资科研究,提出处分建议,由市局研究决定。

  (4)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决定(附《行政处分审批表》,分别报市局纪委、政工科、劳资科备案并装入本人档案。

  3、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处罚: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处分期内扣发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

  (2)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含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处分期内,工资中津贴部分按50%发给,扣发每月的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不发年终奖。

  4、有关行政处分方面的其他问题按山东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规定办理。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的违纪职工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市局劳资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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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结合本机关职能特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人员、劳务派遣及借调人员。

  第二条 劳动纪律管理遵循 “从严要求、奖优罚劣、动态监督” 原则,与年度考核、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实行刷脸签到签退制度,夏季工作日上午 6:00-8:00、下午 17:30-20:00,冬季上午 6:00-8:00、下午 18:00-20:00 完成打卡,迟到、早退每次扣 2 分,缺勤每次扣 5 分。

  第四条 因公外出需当日在工作群报备,说明原因、地点并附水印照片,乡内报备需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私信或提前报备无效。节假日值班擅自离岗扣 5 分,被县级通报扣 20 分。

  第五条 请假实行书面审批制:1 天内由主管领导签字,超过 1 天需党委书记审批,特殊情况可事前微信报备,事后补手续无效。每月请假不超过 3 次且累计不超过 2 天(婚丧病假除外)。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六条 工作时间禁止串岗、玩游戏、中餐饮酒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督查发现每次扣 10 分,累计 3 次以上由纪委追责。

  第七条 参会需提前 10 分钟到场,无故缺席扣 10 分,迟到、手机响铃扣 5 分,县级会议违规加倍扣分。

  第八条 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特护期拒接电话或关机贻误工作,每次扣 10 分,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九条 基础分为 1000 分,实行周通报、月总结、年点评。850 分以下为基本称职(绩效减半),800 分以下为不称职(无绩效且约谈)。

  第十条 涉及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底线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 “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报备上级并记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由机关作风考核小组负责制度执行与解释,督查室具体承担考勤核查、通报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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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秩序,保障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考勤方式与时间

  第三条 实行 “指纹 + 人脸识别” 双重考勤制度,每日考勤时段为:上午 8:30 前签到、12:00 后签退;下午 14:30 前签到、18:00 后签退(夏令时调整为下午 15:00 前签到、18:30 后签退)。

  第四条 因公务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无法按时考勤的,需提前通过机关 OA 系统提交《外出报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存档;紧急公务可事后 24 小时内补报,未报备者按缺勤处理。

  第三章 缺勤处理

  第五条 迟到 / 早退:当月累计 3 次(含)以内,每次扣发绩效奖金 50 元;累计 4-6 次,每次扣发 100 元并由部门负责人约谈;累计 7 次(含)以上,取消当月绩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第六条 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1 小时(含)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累计旷工 1 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20%,累计 3 天(含)以上按规定上报同级人事部门,依规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每月 5 日前公示上月考勤结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考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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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营造严谨、高效、文明的工作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机关公信力与公共秩序。

  第二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条 仪容仪表:着装需整洁得体,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穿着制服或正装;不得染发怪异色、佩戴夸张饰品,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第四条 工作状态: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购、追剧、玩游戏、闲聊八卦、处理私人事务等;接待群众或外来人员需使用文明用语(“您好”“请坐”“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等),严禁态度生硬、推诿扯皮。

  第五条 办公环境:个人办公区域需保持整洁,文件资料分类摆放;下班前需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电源,整理桌面物品,确保办公环境安全有序。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六条 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首次由部门负责人提醒整改,再次违规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50 元;因着装不当被群众投诉的`,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工作时间从事无关活动的,首次通报批评,再次违规扣发绩效奖金 100 元;因工作态度问题引发群众有效投诉的,按机关纪律条例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合格” 及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机关纪委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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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人员合法休息权益,规范请假休假流程,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按国家及本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请假流程

  第三条 请假需提前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明确请假类型、时间、事由及工作交接人,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请假 1 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 2-3 天(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 4 天(含)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四)病假需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产假需附生育医学证明。

  第四条 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需在请假当日上午 9:00 前向部门负责人电话报备,事后 2 天内补填申请表,未补报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五条 年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年假可分段申请,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后可按规定发放未休假补贴。

  第六条 病假:当月病假累计不超过 2 天的,不扣发绩效奖金;超过 2 天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日绩效奖金(日绩效 = 月绩效 ÷22 天);累计超过 15 天(含)的,取消当月绩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请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紧急工作需按要求远程配合;假期结束后需在返岗当日向审批领导及办公室销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机关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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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劳动纪律约束,激发工作人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做到奖惩分明,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惩坚持 “公平公正、奖优罚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的'原则,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连续 12 个月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超规定天数),授予 “月度考勤标兵” 称号,发放奖金 300 元;连续 24 个月全勤,授予 “年度纪律模范” 称号,优先推荐年度考核 “优秀”;

  (二)工作期间严格遵守纪律,主动劝阻他人违规行为,或提出纪律管理优化建议被采纳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发放奖金 100-500 元;

  (三)因严守纪律避免工作失误或挽回机关损失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记功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戒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惩戒:

  (一)违反考勤规定,当月旷工 1 天(含)以上或迟到 / 早退累计 10 次(含)以上,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50%;

  (二)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从事无关活动,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或引发群众投诉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当年绩效奖金,年度考核定为 “不合格”;

  (三)伪造请假证明、虚报考勤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季度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按机关纪律条例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奖惩结果由机关办公室会同人事科、纪委共同审核,报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惩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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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强化时间管理,保障履职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在编人员、借调人员及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考勤方式:实行 “人脸打卡 + 公务报备” 双轨制。工作日上午 8:30 前、下午 17:30 后完成打卡,便民服务窗口人员实行指纹考勤;会议、外勤等无法打卡情形,需提前通过办公系统提交《公务外出备案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党政办备案。

  考勤结果运用:每月 5 日前由党政办公示上月考勤情况,迟到 / 早退 1 次通报批评,月累计 3 次扣发当月绩效 5%;缺签未备案视为旷工,旷工 1 天扣发当日工资并通报,年累计 5 天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请销假规范

  请假类型与权限:病假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建休证明,事假优先抵扣年休假;请假 1 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3 天经分管领导批准,3 天以上报主要领导签批,班子成员请假直接由主要领导审批。

  特殊要求:年休假实行 “轮休报备制”,各部门每月轮休人数不超过 1 人,休假期间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紧急任务需即时返岗;节假日离市需单独报备行程,返岗后 24 小时内销假。

  第四章 监督执行

  由党政办牵头,纪委全程监督,每周开展不少于 2 次在岗抽查。外勤人员接到查岗通知后,10 分钟内须通过定位系统核验在岗情况,未达标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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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核心准则

  坚持 “依法履职、高效务实、廉洁自律” 原则,全体工作人员须恪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维护机关公信力。

  第二章 日常工作规范

  在岗纪律:工作时间不得从事网购、炒股、玩游戏等与公务无关活动,严禁擅自离岗、串岗;工作日中午一律禁止饮酒,违规者首次书面检查,二次公开检讨,三次给予诫勉处理。

  任务执行:对上级部署及班子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 “清单化管理”,承办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进度,推诿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编人员依规追责,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公文与会议纪律:公文处理需按流程报批,杜绝错漏;参会人员须提前 10 分钟入场,关闭通讯设备,会议记录需 24 小时内整理归档。

  第三章 群众服务纪律

  接待群众实行 “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应答、全程跟踪;严禁在审批服务中吃拿卡要,严禁优亲厚友,违规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四章 保密要求

  涉密文件实行 “专人保管、全程登记”,严禁通过非涉密渠道传输秘密信息;发生泄密行为立即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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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学习管理

  集体学习:建立 “周五学习日” 制度,由宣传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全体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缺席 1 次通报,2 次大会说明,3 次依规处理。

  学时要求:行政编制人员每年需完成 90 学时学习任务,其中线上学习不少于 50 学时,年终未达标者取消评先资格;参加外部培训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擅自参训费用自理并按旷工处理。

  成果转化: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 1 篇工作信息或经验材料,由党建办审核刊发,年度信息采用量纳入部门考核。

  第二章 效能提升

  岗位责任: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职责边界与履职标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

  流程优化: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单笔资金支出 1 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签批,1 万元以上经班子会议研究,杜绝 “多头审批、效率低下” 问题。

  应急响应: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在岗制,值班电话无人接听被督查通报的,带班领导罚款 400 元,值班人员罚款 200 元;突发事件需 15 分钟内上报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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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成立由纪委、党政办组成的.督查组,采取 “日常巡查 + 突击检查” 方式,重点核查考勤、在岗状态、任务落实情况,每周形成督查简报。

  外部监督:公布监督电话与邮箱,受理群众对纪律问题的举报,对实名举报实行 “3 日内受理、15 日内反馈” 制度。

  第二章 问责标准

  轻度违规:迟到早退、会议缺席等情形,给予口头警告、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绩效 10% 以内。

  中度违规:旷工累计 3 天、工作日饮酒、推诿履职等,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当月绩效 20%-50%。

  严重违规:泄密、廉洁违纪、群众投诉查实 3 次以上等,给予降职、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者依规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奖惩衔接

  年度无违规记录且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评先评优;部门纪律执行率排名靠前的,给予集体绩效奖励;对主动整改、成效显著的违规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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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印章与档案管理

  公章实行 “专人保管、用印审批” 制,“三重一大” 事项用印需附班子会议纪要,严禁携带公章外出或在空白文件上用印。

  档案资料按《档案法》规范整理,借阅需履行登记手续,涉密档案借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复制传播。

  第二章 安全与后勤纪律

  办公区域实行 “谁使用、谁负责” 的安全责任制,下班前关闭电源、门窗,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与演练。

  厉行节约,杜绝 “长明灯、长流水”,办公用品实行 “按需申领、登记核销”,严禁私用公物。

  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由党政办会同纪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党政办备案后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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