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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制度(通用7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代会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代会制度 1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 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 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 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职代会制度 2
职代会规范化建设的重点是抓好内容的充实和完善,关键是要做好程序的规范工作。为此,要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职代会实施细则,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职代会,建立健全报告备案等“七项制度”,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职代会报告备案制度。
职代会召开时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情况确定,一般应在年底或下年初召开。召开前15日应填报《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将职代会的筹备情况、召开日期、会议程序、议题等情况上报上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市直涉及职代会的系统工委、直属工会报市总工会,县(市)区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系统工委的同时报县(市)区总工会备案,上级总工会应当在5日内给予批复。会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按照上述流程上报备案。
同时,要建立市直系统工委工作会议会前书面报告制度。要在工作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召开会议的内容、议程等相关事宜,书面报告到市总工会组织民管部,便于市总工会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职代会指导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职代会质量,全面贯彻《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建立必要的指导制度。会前要对职代会的“七项制度”等有关内容、程序进行审核把关,会中要对职代会的议题议程到会指导,要严格审核和充实完善职代会内容,在职代会原有内容基础上,将工会与企业、职工间的“共同要约行动”纳入职代会。坚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等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分流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做到企业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不能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无效,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建立健全职代会代表提案制度。
职代会制度是实现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平台,也是职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畅通企事业单位与职工沟通渠道,充分倾听职工心声,维护和实现好职工权益。要根据征集提案情况,将职工最关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整理后,以联席会议等形式督办企事业单位领导落实,以调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确保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要做好提案的`征集、完善、审议、交办、归档等方面的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和提案答疑制度。
企事业行政领导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和提案答疑是落实职代会职权的关键,是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职代会要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经济性裁员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对职工代表关心的事宜提出的提案,要督促行政领导给予详尽的解答。
五、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女职工专项合同)。
要结合实际,逐步健全包括工资协商和女职工专项合同在内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方集体协商的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达成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必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然后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按照有关要求协商签订,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以上合同必须向职工公布。
六、要建立健全厂务、政务、校务、院务公开制度(以下统称厂务公开)。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代会,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要把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厂务公开的内容分别纳入职代会的职权,切实发挥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并切实发挥作用,职工满意率至少在80%以上。在职代会召开前,要把需要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在职代会召开过程中,引导职工代表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公开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议,最后形成决议;在职代会闭会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通过职代会主席团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要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完善厂务公开工作。积极探索机关政务公开的工作方式、公开内容、公开形式,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七、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
评议监督权是职代会依法享有的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权利。要按照《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将民主评议的范围确定为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包括职工集体股)相对控股的企业。改制企业,即从国有、集体企业转变为混合型产权制度的企业,都应该坚持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即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评议前要制定评议方案,在干部述职的基础上,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和上级工会。
职代会制度 3
为了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达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达成共识、促进发展的目的,公司制订职代会暨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职代会暨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定于当年元月份,分别由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主持,总经理做工作报告,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地点多功能厅,参加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一、职代会职工代表团长预备会议
(一)通报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提出大会议题、议案和日程的建议。
(二)听取关于对增补、替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的说明。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安排大会有关事项。
(五)分发代表证、座位单。
二、职代会全体代表预备会议
(一)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会议代表达到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三)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
(四)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宣读职代会主席团的,通过执行主席分工,审议大会议题、会议议程,通过议案表决方式等。
三、职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因有事、有病请假代表人数。
(二)大会开始,奏国歌。
(三)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公司《关于预决算情况及财务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五)公司《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业务招待费措施的报告》。
(六)公司《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七)提交的其它议案。
(八)工会主席《职代会工作报告》。
(九)职工代表团讨论审议上述报告。
(十)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公司有关领导对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作解释或答复。
(十一)通过大会决议(或做出决定)。
(十二)公司党委书记讲话。
(十三)奏《国际歌》,大会闭幕。
四、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
(一)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
的`意见。
(二)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向本单位职工宣传职代会精神,推动职代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三)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和监督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代表巡视等民主管理活动。
(四)工会对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职代会制度 4
一、总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二)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行政、医疗活动的职权,教育全院职工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五)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能
(一)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医院发展规则、财务预算和医院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和通过医院的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职工福利、住房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民主评议领导班子。
(五)做好职工合理化建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三、职工代表与主席团的产生
(一)职代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职代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遇有重要问题,经医院党政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二)大会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应超过半数。
(三)职工代表的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经各科室(班组)按分配名额直接选举产生。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10%,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代会决定的事项,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四、医院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和提出大会议题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贯彻落实职代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参与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医德教育工作。
(五)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职代会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代会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㈡、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㈢、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㈣、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㈤、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由教师、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职员工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㈠、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㈢、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
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㈠、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㈢、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㈣、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㈤、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代会制度 7
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为使职代会职权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工会组织、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学校行政提议,可以增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次数。
3、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届期同步,届期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幼儿园进行重大改制、改组等,职代会可以提前进行换届。
4、职代会代表以班组或科室为选区,由职工直接产生。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出现缺员时由原选区及时选举递补。
5、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6、职工代表大会就会议议程、学校工作报告等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听取学校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安全工作、休息休假、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检查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
8、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处理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责。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应当主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学校应当认真落实,没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止。
10、认真落实向上级工会汇报制度,即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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