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带薪年休假规定

时间:2020-11-23 18:30:05 制度 我要投稿

干部带薪年休假规定

  干部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干部带薪年休假,完善干部带薪年休假制度,特发此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意义

  实行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心干部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处室(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年休假的执行标准

  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干部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的组织实施

  (一)委领导的年休假,由委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的工作计划,协调安排。

  (二)各处室(单位)负责安排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报委人事处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休假计划做出之后,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一次集中安排休假的,可分期错时安排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三)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处室(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干部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送委人事处。委人事处汇总后,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委党组和省人社厅,并在年终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委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并安排落实好本处室(单位)人员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须办理报批手续。因个人原因或未经审批不休年休假的,视同本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一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按规定需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未按规定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室(单位),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处室(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

  (四)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委人事处会同监察室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执行情况,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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