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助制度

时间:2024-09-09 11:02:47 雪桃 制度 我要投稿

出差补助制度(通用20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出差补助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差补助制度(通用20篇)

  出差补助制度 1

  一、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使公司出差人员在费用开支时清楚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并做到报销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及加强公司差旅费用管理,统一报销标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出差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业务人员

  1、出差定义:指外出本市(济宁)的地区进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

  2、出差审批:部门负责人在决定派遣人员出差前,严格评估出差的必要性,出差前要先填《公出单》。

  3、出差人员当日填写《销售人员业务报表》,以及提报次日的行程记录等相关信息,并填写《出差计划表》

  三、出差借款金额:出差人员必须提交借据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借支总额不超过本人出差补助标准的总计。返回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报销手续,并结清余款。未按时报销者,财务可于当月工资中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四、出差途中因病,或遇外情况,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时,应电话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五、销售人员出差差旅费,应据实提供收据、发票,不得虚报。如有虚报除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六、出差补助标准:餐费:15元/天,车费实报实销

  七、报销范围

  1.交通费用:一般情况下以实际工作需要去的.目的地,需乘坐公共交通汽车,出差回公司后应及时整理报销凭据,并填写报销清单,经部门经理核查后报总经理审批,然后交财务报销。

  2.报销时要上交《业务员出差客户登记表》否则不给予报销。

  3.出差后下午4:30之前需返回公司,否则记半天旷工处理。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执行

  说明:申请表应于出差前交于上级领导批准后内勤部备案

  出差补助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度参照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门经理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

  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副总经理远途出差一般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其他员工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部门经理、高级技术人员的.报销级别为软卧,其他人员的报销级别为硬卧;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六条费用预算

  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控制制度。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费用进行预算,做出年计划、月计划,报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支,原则上不支出计划费用。

  第七条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大额开支,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用支票支付。

  (3)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基本工资。

  第八条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报销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出差补助制度 3

  1、学校大力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与进修(培训前须持通知书及时间表,经校长室同意后,再到教务处办理请假、调课手续)。培训期间课程由教务处安排。

  2、培训期间车费和住宿费予以报销,代课金由学校支付。培训费用(如资料费,培训费等)按文件规定执行。培训期间不另设伙食补助费。

  3、教职工因公差,事先都要征得校长室或分管领导同意。因公出差者,县内公共汽车费报销14元,村完小视远近另加汽车费,公出补助每天3元。

  4、凡因公出差到到省外和省内、县外的补助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自负50%,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住宿标准超出限额标准的发票要带队人或会议召集人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即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6、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内:一般地区(市外)8元,市内6元,县内3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按一般地区标准发伙食补助费)。已享受会议补贴者(如已收会务费或资料费、培训费中已含生活费的`),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7、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12小时(含12小时)的,每人每天可加发伙食补助费为车船费的一半。

  出差补助制度 4

  1.0目的

  因公司对外往来及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出差人员出差申请、借款与费用报销的流程及要求,遵从真实、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本管理制度。

  2.0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人员国内外因公出差、业务办理、参展、参加外训、会议、公司组织旅游等所有外勤活动的申请,以及公差借款与费用报销等手续办理。

  3.0职责

  3.1出差人员负责出差申请单的填写、借款与费用报销单据粘贴;

  3.2直接上级与部门经理负责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的审核;

  3.3经部门经理审核的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单据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3.4总经理负责特殊或重大事项的费用报销单据的最终批准;

  3.5财务部复核后控制度对出差借款进行预支及出差费用进行报销。

  4.0程序

  4.1出差申请与借款:

  4.1.1员工因公出差(经常性外出的采购与送货人员除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相关项目,如:出差事由、目的地、期限、交通方式、路线、预支款额、职务合理人等,交由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审核后,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4.1.2员工出差期限由派遣部门经理视实际情况核定,因公务需要、意外灾害或患病滞阻,需延后回厂时,以电话告诉部门或从事行政部经理,待回来后补办出差或请假手续。

  4.1.3业务人员出差时将《出差申请单》(一式两联)的第一联交部门主管,作为出考勤依据,第二联由出差人员自己保留,待出差回厂时作为注销凭证,交给财务部。

  4.1.4出差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出差所需用品,并根据《出差用品检查清单》对出差用品进行清点、检查、确认。以确保出差工作便利,不误事务。

  4.1.5出差人员必须对出差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填写《借支单》,按程序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款。

  4.1.6财务部有义务在预算内合理安排出差人员的外出经费,保证出差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借支大额现金时,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

  4.2出差借款流程:

  出差人员填写《借支单》—部门经理确认—总经办审批—财务部借款

  4.3费用报销流程:

  出差工作汇报—填写《支出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粘贴票据—部门经理核实—财务部核对—总经办核准—财务部报销

  4.4出差报销标准:

  4.4.1国内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话费及杂费等,其标准如下:

  4.4.2国外出差:

  4.4.2.1员工因公务或培训需到国外出差者,应签呈到总经理批准。

  4.4.2.2公司派遣出国受训的员工,除工作原因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外,其他交通费用自理。交通、食宿由对方提供的,其费用不得再行报销。

  4.4.2.3公务指派之国外出差,膳食、住宿以当地一般标准报销,工作交通费实报实销(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4.5报销标准说明:

  4.5.1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以下的员工在特别情况下须乘飞机或高铁时,必要时提前申请或用电话提前请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4.5.2因公乘车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乘车实报实销。报销出租车费,若多人同时公差或可顺道时,应共同乘坐,而由一人代表报销,其他作为证明人签字。

  4.5.3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搭乘出租车须视以下情况:返回途中公共汽车已下班;紧急文件;携带重要文件、现金;有贵宾陪同;其他类似情况。

  4.5.4与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别人员同时出差,因工作需要同住包房的可实报实销。

  4.5.5当同一天去两个不同的城市时按照住宿所在城市为报销费用的城市。

  4.5.6除公司电话卡外,出差人员出差电话费补助为:部门经理15元/天,业务员8/天,执照(包括发传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4.5.7省内周边地区当天去当天回来的业务除车票实报实销外,超过用餐时间1小时以上的补助误餐费用10元/餐;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补助误餐费用15元/餐。

  4.5.8以上标准作为出差待遇与报销参考。一般本着经济、实惠、真实、节约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住宿及用餐环境。

  4.6出差报销要求:

  4.6.1业务人员出差报销时,必须提供能有效证明其在出差时限内的乘车、用餐、住宿、电话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的真实合法的全国统一或地方税务票据。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4.6.1.1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及公交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车票。

  4.6.1.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4.6.1.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据报支旅费。

  4.6.1.4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

  4.6.1.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4.6.1.6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4.6.1.7电报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4.6.1.8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6.1.9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盖有单位全称的公章的正式收据为凭。

  4.6.2员工若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以每公里1元为计算单位,路桥收费依票据实报实销。

  4.6.3礼品费、招待费等须单独粘贴,并填写礼品费、招待费申请报告单(一式两联),列明事由、时间、地点、对象。一联交总经理处,一联经门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

  4.6.4在出差期间发生的礼品费、招待费必须先请求,后开支,不得先斩后奏,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报销。在外招待贵宾,依实际报销,不得再加报膳食费。

  4.6.5业务人员因业务外出期间,不得开支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借出差之际游出玩水,不得绕道坐车,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

  4.6.6公司员工参加特定会议或外培,凭会议或外培通知报经(副)总经理报销:如会议或外培统一安排食宿,则不分级别一律凭大会或外培开具的发票实报实销,不再享受补助,如大会或外培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则执行公司级别标准。

  4.6.7住宿费发票必须开具住宿日期、住宿人员姓名,住宿天数等项目,项目不全者视不合格票据,不能享受住宿补助。住宿因实际需要(陪同贵宾等),致使费用超支的,也作报销并备注,呈送(副)总经理批准。

  4.6.8公司有关人员因公出差,不慎将票据丢失或留在亲友家中,需由本人申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按住宿标准的80%报销。

  4.6.9如客户或接待单位提供上述费用的,员工不得另行报销。

  4.6.10员工出差期间,无论平时、周末或假日,均不加班费。休息日与假日出差可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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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掌握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程序和权限

  员工出差时应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2)部门负责人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3)其他人员出差,报请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4)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二章出差管理细则

  第一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

  第二条出差人员因特别缘由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需延长滞留的,依据出差者申请,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差旅费。

  第三条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业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紧急状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使用企业交通车或者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五条因伴随客户外出或其他特别状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出差标准规定

  (1)出差费用标准:实行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2)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x时以后,午前x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3)出差时的款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款待客人时,各企业、部门要依据不同客户和人数,本着既节省又能办好事的.原则,对单笔支出超过x元以上的款待费必需先请示部门经理;超过x元以上的款待费必需先请示总经理同意,报销时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4)伴同高层人员出行的一般员工,食宿随高层人员。

  (5)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需在《出差申请单》上列明缘由。

  第三章出差费用借款及报销

  第一条出差人员如申请出差费用借款,需填写出《出差费用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借款。

  第二条出差人员返回企业后,x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填写《报销申请单》,并将原始x粘在所附凭单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

  第三条业务款待费报销,须填写《支出凭单》,所附单据必需有税务部门的正式x,列明企业抬头,数字清楚,先由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款待费,一般不予开支。

  第四条其他报销、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觉弄虚作假,一律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厉 处理。

  第二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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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事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经办各分、子公司、办事处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审批的事项中,主管领导因故无法实施的,可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权人代理实施,未经明确权限的人员代理无效。

  出差管理细则

  第四条 出差类型

  (一)近距离出差。即为当日出差可往返者。

  1、近距离出差之乘车费用,凭乘车证明可予以实际报销。

  2、近距离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住宿的,事先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远途出差办理,如是临时情况需住宿的,则需要电话申请、批准。

  3、近距离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下需要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填写{派车单}由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予以报销。

  (二)远途出差。即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1、远途出差之交通费凭票实际报销。

  2、远途出差在其区域内有公共汽车或火车的,须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因时间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乘出租车或动车或飞机(但须事前申请批准方可)。

  1)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仓);依程序办理好出差申请后,凭审核通过后的《出差申请单》,由行政主任统一订购机票。

  2)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乘坐火车以硬卧为准,若自己需要乘坐软卧的,按硬卧报销,超出部分自己支付;特别情况下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批准材料报行政办统一订购机票。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可补贴适当的油费,但不报销交通补贴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或本人车辆外,以乘坐公共汽车、火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宜,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改乘飞机。

  第五条 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须提前2~5日提出书面出差申请,做好书面出差计划,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2、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含副总经理)出差,或分店、办事处经理须出差2天以上,须报公司总经办审批方可(分店、办事处经理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审核)。

  3、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报总经办审核,总经理最后签批;分、子公司部门经理出差,由分店、办事处经理批准。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出差的。

  2、指派出差的,受派人填写书面《出差申请表》,指派人及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有权限审批的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差。

  2、因公务紧急,未能按公司规定办理出差手续的.,出差前可由通讯方式电话请示批准,并委托部门员工或同事予以代办出差手续,出差结束后补签字。

  3、出差员工(总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管理部办理出差登记,并将通过审核的出差申请报管理部备案。

  4、出差期间,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并将批准结果报行政办备案。

  5、因病或意外事件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回公司后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后,补办相关请假事宜手续。

  6、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后,须第一时间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道,如不执行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1、出差费用标准

  出差报销标准(住宿)略

  出差报销标准(伙食)略

  2、销售部门人员出差,根据公司年度核定的差旅费用,由分管领导进行出差时间及差旅费用的预算计划,报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后分管领导根据计划安排部门员工出差及控制差旅费用。

  3、销售主管领导严格审核销售人员的出差时间、出差路线,做好差旅费用控制。

  第七条 出差费用预支及报销程序

  (一)出差费用预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要预支出差费用的,凭已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依财务程序办理出差费用预支。

  2、出差人员亦可自己垫付出差费用,出差结束后凭正规票据进行差旅费用报销。

  (二)出差费用报销程序

  1、报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部分自付,低标不补。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交际费公司不予重复报销。

  2)交际费用额度事先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经总经理核实证明方可。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或正规票据报销、如若确实无法取得正规收据(例如坐机车。等等),可由主管判定核可,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实,除追加报销费用外,另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4)当日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而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或擅自更改计划出差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同时按旷工论处。

  6)本制度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的,须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住宿费无相应凭证,则按实际应报销住宿费用的50%予以报销。

  8)报销发票遗失的,只按核准报销费用的50%进行报销。

  9)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汽车在早上5:00后到达出差目的地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10)员工出差期间一律不计加班,若遇国家法定假日需要出差的,可进行调休。

  2、报销程序

  1)员工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差旅费用报销,并提交一份出差总结报告及拜访客户详细名单一份,否则不予报销。

  2)从财务部领取《差旅费报销单》后,依财务规定的标准粘贴正式的报销票据,餐费补贴、市内交通费用补贴可不提供正式发票,但需填写付款证明单。

  3)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后,依程序进行审核。

  A、部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

  B、管理部审核;

  C、财务审核;

  D、总经理审核;

  3)财务部门复核程序

  A、财务主管按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票据的张贴、金额复核、主管领导审核意见、报销时间等。

  B、经其复核确认无误后,报总经理进行最后审批。

  C、对于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D、对于超过报销时间的,只报销实际费用的50%。

  E、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报销、支出说明;

  1)出差小组须指定专人负责差旅费用的管理与支出,其他人员要进行签字证明。

  2)《费用报销单》中的补贴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公司的报销标准进行分发。

  3)出差报销的费用中,若遇公司不予报销的部分费用,由出差小组人员进行分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管理负责,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发。

  第九条 附表

  出差申请表 略

  参展人员报销管理补充条例(备注:省外或者省内出差期间,逢节假日出差人因履行职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均不计加班工资,不计补休。)

  为进一步规范参展费用管理,提高营销人员工作效率和销售业绩,特制定本出差管理补充条例。

  参展费用报销由于参展地区的不同,例如国内或国外参展?,或一级城市、二级城市,随着地区不同,有不同的消费,故而无法采用统一标准,因此对外参展的费用报销,公司采用{专案处理},由带队团长填好{参展计划表}。经公司批准执行。

  参展计划表 略

  驻外人员报销管理条例(古镇)备注:住宿费用及来回交通费用,由公司统一安排。

  1、由于公司驻外费用会因地区不同,消费不一样的情况,故而公司采用专案处理模式。

  2、公司驻外办公室租赁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3、古镇办事处费用额定如下;

  古镇办事处费用报销标准 略

  4、驻外办事处平常要做好现金支出流水账,随时侯查核对。

  5、驻外单位需在每月5号前做出费用支出明细表,送公司管理部查核,并经财务部审批后专呈总经理。

  6、驻外单位备有的流动资金,驻外人员不得私自挪用,违者严办。

  7、驻外单位所有单据由驻外单位复印留底,并将原始单据寄回公司财务部审核。

  8、驻外单位有特殊支出的,得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出差补助制度 7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既严格又合理的控制相关费用支出,以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为原则,达到节约成本,保证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公司业务的所有公司员工的出差。

  第三条 出差种类:

  1.短程出差:出差当日可能返回者。

  2.远途出差:出差当日不能返回者。

  第四条 出差:

  1.员工出差,由出差人员向直属领导报告事由,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差。

  2.出差期间不予报支加班费。

  3.员工出差,原则上只报销权限范围内的长途车票。如需乘坐飞机,应事先向直属领导报告事由,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同意并得到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员工国内出差的住宿费用按照公司以下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向公司报批。

  5.被派遣出差的员工应积极、认真地做好交付的工作,不得推委、敷衍。

  6.员工出差外地,应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必须开启易掌控,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直属领导及公司领导。直属领导应对出差员工完成工作时间给予限定,员工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需做的工作。

  7.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直属领导签署意见、营销总监批准后方可出差。

  8.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列明用款事由,由营销总监审核签字后,经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方可借款。

  9.员工回公司后直属领导应对出差员工完成工作汇报时间给予限定,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将出差情况(重要事项汇总报告)或者对照“出差申请单”一一汇报和督导,报告直属领导或营销总监。

  10.审核人员根据签有直属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流程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11.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直属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出差借款

  1.凡向公司借款用于出差的员工,其出差费用报销票据必须在月底提交给财务,不得超过次月5号,不按时提交或者不予提交的,不予发工资,直到提交才能发放工资,再由财务部门补发工资。如出差人员没能回公司需要邮寄回营销中心。

  2.有出差的,必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交由销售助理初审,营销总监审核,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再到财务报销。

  3.报销差旅费(吃、住、行、客情),应据实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发票种类不局限;报销业务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当天当次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发票,不允许用其它发票冲账,如发现有虚报不实,除将所虚报款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原则上公司收到报销单后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4.差旅费报销单据需注明离京出发时间和到京时间,以不满12小时计半天,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所有出差人员出差途中在车上住宿的只计算30元/天/人伙食补助,住宿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不予于计算。

  第七条 业务接待费用的报销

  1、所有客情招待费用必须要部门经理或指定领导电话或当面申请,并填写《招待费用申请单》,由领导批准后,方可凭发票或者盖章收据报销。未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先由经办人在宴请客人的发票背后签名,并注明宴请所在单位的名称、时间(早餐、中餐或晚餐)、进餐人数(用笔标注在背面),再交由销售助理初审,营销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出差中的休息、休假

  1、外地出差不计节假日加班,但按照出差补助正常,平时出差可周六日返回,不予额外休息,

  2、由于长期出差,公司给予每年7天(含一个周六日)的带薪休假,可自行安排休假时间,但要提前7天向部门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3、出差途中因病或遇到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直属领导指示延时的,返回公司次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直属领导同意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超假时间按旷工论处。

  4、原则上不批准在工作日内出差,出差不得提前超出半天时间,乘车时间超出半天的出差前必须从公司打卡方可计入考勤,离乘车少于半天的可以直接出差但必须易掌控考勤。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及范围

  1.国内地区划分:共分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城市和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如珠海、厦门、深圳、汕头、海口、广州、上海、北京、武汉、长沙、天津、重庆。

  二类地区:各省地级城市。

  城市

  地区

  公司领导

  部门经理

  大区经理(部门副经理)

  区域经理

  业务骨干/销售助理/业务员

  一类

  省会城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城市和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住宿补助

  视工作需要而定

  120

  伙食补助

  30

  交通补助

  据实

  30

  90

  90

  二类

  地级市

  住宿补助

  际工作

  需要

  而定

  伙食补助

  30

  30

  30

  交通补助

  据实

  30

  30

  30

  2.乘坐交通工具

  1)公司职员因公出差,凡是由公司派车的.,则不属于下列交通费用的报销范围。

  2)在公司所在城市内没有派车出差的,按实际到达目的地的最短路程乘坐的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发票报销。

  3)每人每天出差交通补助30元,不再报销打车费用。任何人不要再申请此费用。

  4)出差到公司所在城市以外的地方,公司没有派车的,按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类别

  飞机

  轮船

  火车

  副总经理以上

  自定

  一等仓

  软坐、软卧、硬卧

  动车组一、二等

  部门经理

  经总经理批准

  二等仓

  硬坐、软坐、硬卧、高铁、

  动车组一、二等

  大区经理(部门副经理)

  经总经理批准

  二等仓

  硬坐、软坐、硬卧、

  动车组二等

  区域经理

  经总经理批准

  二等仓

  硬坐、硬卧、

  动车组二等

  业务骨干/销售内、外勤/业务员

  经总经理批准

  三等仓

  硬坐、硬卧、

  动车组二等

  注:以上交通工具,应自行购买车票,特别是机票,必须向领导申请方可购买,未经批准的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进行购买,购买原则是提前准备,尽量买特价机票或者折扣机票,详见《机票购买的管理制度》,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交通费用。

  4.住宿标准:

  1、如公司在该地区机构有接待能力,所有人员尽量住公司提供的住所。

  2、出差所到其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公司不再报销住宿费。

  3、如出差至员工的户籍所在地,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公司按住宿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4、两个人(异性除外)同去一个城市出差,尽量同住一个房间,住宿标准合计为:一类城市140元/天/2人;二类城市120元/天/2人: 一类城市180元/天/3人;二类城市150元/天/3人,给予报销住宿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两间房,必须向直属领导申请同意,方可报销,未申请的按照上述执行。

  第十条 伙食补助标准:

  1、外地出差每天报销餐费30元。

  2、在公司所在城市内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中午未能及时返公司用午餐的,每人每餐可报销人民币10元做为午餐补贴。

  3、所有外地出差人员,当天如有招待费用产生,每一餐扣除10元/人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凡在区域当地招聘的销售人员,执行工作日内每天交通费20元,饭补10元,出差同外派人员报销标准。北京地区交通费用实报实销,见交通充值卡票据。

  本规定从20xx年02月15日起执行。

  出差补助制度 8

  一、出差审批

  (一)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至少提前天填写《出差审批单》,根据《出差审批单》内所需填写的事项明确出差事由、地点、时间等,根据公司出差审批权限规定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出差。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立即出发,无法在出差前提交出差申请审批单的,应该事先口头请示有权批准人批准,在出差回来后个工作日内补报出差审批单,并说明补报原因。

  (二)将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递交至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对出差人员的出差事项进行监督,并提出疑问,经查实确需出差的情况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凭《出差审批单》记录员工考勤并按照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代订往返车、船、飞机票;财务部门凭《出差审批单》及《借款单》(如有)暂支款项。

  (三)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出差手续的,出差时间按旷工论处,并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四)超出出差报销标准而需特批费用的必须事先口头向集团分管副总裁级别

  二、出差审批权限

  (一)分管副总裁、集团总裁直管中心总监及城市区域公司总经理出差由集团总裁或董事长审批,行政人力中心备案;

  (二)集团总部各中心员工(包括中心总监)由分管副总裁审批,行政人力中心复核(无分管副总裁由总裁直接审批);

  (三)各分子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下员工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出差由授权委托人代签)。

  (四)员工按公司岗位级别及出差规定的标准,持有效票据在限额内据实进行报销。

  三、出差天数计算

  出差天数的确定:以车、船、飞机票所载时间为依据,按自然日计算天数。

  四、出差借款审批及标准

  (一)出差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填写的事项进行明确出差事由、时间、用款额度,按照《出差审批单》的审批流程办理,财务部门凭《出差审批单》及《借款单》暂支款项;

  (二)出差时间在天及以上(指从离开本公司之日起至回到公司所在城市为止)

  可借支出差借款,天以下不能借支出差借款,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回公司后按照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据实报销;

  五、差旅费用报销限额标准

  指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及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城市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短距离合理交通费,一律在本制度规定标准内报销;凡公司提供车辆的均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提供公务车的情况下,员工可据实按标准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用(此费用不在出差补助范围内)。

  指出差目的地城市入住公司签约宾馆或同标准宾馆,到公司有签约宾馆地区出差者,由当地公司行政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出差审批单》统一安排入住签约宾馆,若遇签约宾馆入住满员,则在本制度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内统一安排住宿。

  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在当地每日发生的吃饭费用。凡驻地公司或主办单位(参加会议、培训等)未提供伙食,员工可据实按标准报销餐饮补助。

  出差补助(包括市内交通及餐饮补贴及出差津贴等杂项支出)等。

  (二)根据出差城市不同消费水平划分如下:直辖市:上海、天津、北京、重庆;

  省会城市: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拉萨、南宁、呼和浩特、银川、乌鲁木齐;

  沿海城市:大连、秦皇岛、青岛、烟台、威海、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三亚;

  其他地区:除上述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城市外的其他地区。

  1、员工连续出差满天(含),视同公司派驻外地工作,应当在当地租房,租房标准、市内交通、餐饮补贴及驻外津贴等出差补助费用采用职务级别标准执行。出差补助实行在核定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备注: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超标情况时,集团员工要求请示分管副总裁及行政人力中心批示同意,分子公司员工要求请示总经理批示同意方可发生。)

  2、集团副总裁和区域公司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人员不享受餐补,其他人员按“餐补标准”据实执行;

  3、凡是长期驻外人员在出差所在地租房,根据级别按“住房补贴限额标准”执行;

  4、驻外津贴为公司对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而给予的福利,按“驻外津贴

  5、凡是长期驻外人员(不分级别)可享受每月xx元的洗衣补助,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凭有效票据报销。

  1、短期出差人员即除长期驻外人员界定以外的其他所有出差人员。

  2、员工因公短期出差(天以内),其出差补助实行在核定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其核定标准中包括员工至出差地的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补贴。短期差旅费标准如下:

  (备注: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超标情况时,集团员工要求请示分管副总裁及行政人力中心批示同意,分子公司员工要求请示总经理批示同意方可发生。)

  六、出差期间相关补助标准细则

  (一)集团副总裁、区域公司总经理及以上级别在外地出差期间,如当地有公司,由当地公司安排公务用车,其他级别人员按以上标准在限额内报销市内交通费;凡是驻外人员报销交通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公司交通行车补贴福利(按出差天数计算),如因特殊情况另行审批;凡是出差所在地城市有上下班班车的.,副总裁级别以下人员原则上乘坐班车,如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车辆则按“交补标准”据实执行;

  (二)机场往返:总监及以上级别可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去出发地机场;经理及以下各级员工原则上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发地机场(航班时间在早上点之前,晚上点之后出差的员工可报销出租车费,要求乘坐出租车按多人同车原则执行,如因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三)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在限额内按自然日天数(出发时间至返程时间)计算,凭出差当地合法票据总额控制、据实报销。实际差旅费(扣除往返交通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四)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讲座、培训或业务活动,会议和活动期间的伙食、住宿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费用从会务费支付的,不得报销住宿、交通及餐饮补助,可报销驻外或出差津贴;如果未统一安排食宿,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单等证明,方可在财务部门按标准报销住宿、交通及餐饮补助。

  (五)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报销时需按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要求,另附招待事项说明和有权审批人书面确认,并不再报销当日餐饮补贴;

  (六)集团经理级(含)以下及区域公司总监级(含)以下员工住宿费用原则上同性两人按一套房计算,住宿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同岗位级别员工出差应按各自享受标准作为本次出差报销的控制标准。

  (七)出差期间,因游览、探亲等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包括绕道车票,均由个人自理,并且不得享受期间出差补助。员工出差购买绕道车票,且无特殊原因

  (八)出差期间,员工自行解决住宿的,公司给予其享受住宿限额标准%的补贴;

  (九)一次出差任务经由多地完成的,有关票据须一一对应,出差补助亦按照不同区域标准据实报销。

  七、出差休假

  (一)长期驻外人员执行驻地公司的作息时间。每个月可享受天的带薪探亲假期,并报销派出工作地或其他探亲地至派遣驻地往来交通费。若因工作未能享受此假期,可按总部至派遣驻地往来飞机票款的%予以补偿。对个别特殊情况可另行审批。

  (二)短期出差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如遇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但是,如遇出差单位公休日,无法开展工作时,可安排休息。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出差前,应事先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出差计划。出差回来后,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调休方式,一对一补足休息日。

  八、差旅费报销程序

  (一)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粘贴需报销发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二)《差旅费报销单》需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得将出差期内某一项费用合计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单据的张数。

  (三)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申请出差的内容进行报销,不得虚报、重报、多报或将无关单据列入差费报销,如有违反报销规定者,予以倍扣罚。

  (四)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五)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出差事由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出差费用标准进行

  (六)财务部门相关审核人员对票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七)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必须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补助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差旅交通工具的管理

  第二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白天(6:00-19:00)乘车超过6小时(含),夜间(19:00-6:00)乘车超过4小时(含)可乘坐硬卧,低于上述时间应乘坐硬(软)座席位。

  (2)远途(时间超过6小时)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别状况下采纳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别状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3)差旅期间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和市区之间如无紧急状况应乘坐机场大巴,如需乘坐出租汽车,必需在报销时注明缘由,该部分交通费伴同机票一起报销。

  (4)出差人员在出差地依据需要,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别状况可以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三章 出差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短期出差人员的规定

  (1)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常驻地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一个月以下的出差称之为短期出差。短期出差的员工每人150元住宿标准,同性别员工超出两位出差时,应入住双人或三人标间,有特别状况报除外,但需先向总经理汇报并取得答复。

  (2)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其他地区出差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出差期间有对外款待餐报销时,参加款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第四条长期出差人员的规定

  (1)由公司支配派往到外地且工作在一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称之为长期出差。对于长期出差的人员,为节省住宿费开支应在当地租房住宿。

  (2)长期出差租房初期(指租房当月),可自行购买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司一次性赐予每人300元的标准,凭票据报销,以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则由个人担当。

  (3)长期出差期间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0元标准。

  (4)长期出差期间每人每天给20元差旅补助,与误餐补助合并一起发放。

  (5)出差期间有对外款待餐报销时,参加款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6)长期出差期间如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别状况可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四章 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五条 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3)借款要准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值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参照出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第六条 报销程序及出差费用的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差旅费报销单”→总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财务领款报销。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出差报道

  (1)原则上出差动身时间在中午12点以前的可以不来公司报到;

  出差动身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要来公司报到,特别缘由不来公司的必需有总经理批准。

  (2)出差返回时间(以机票、车票上的到达时间为准)在中午12点以前的要来公司报到;

  出差返回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不来公司报到。

  第八条 本市出差

  (1)原则上要求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不报销任何费用和补助;

  (2)如因特别缘由未派车的,出差之交通费用凭乘车票据实数报销,乘坐出租车需取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

  第九条 市外出差:

  (1)差旅费应据实填报,如发觉有虚报不实者,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2)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要保证每天工作时间和肯定的工作绩效,但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可酌情给以补贴。

  第十条 出差纪律

  (1)遵纪守法;

  (2)遵守公司制度;

  (3)留意安全,不从事危急活动;

  (4)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动;

  (5)不谈论与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则和公司政策相违反的言论;

  (6)不给客户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难题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客户借款;

  (8)严禁挪用公司货款。

  出差补助制度 10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参照国家的有关制度和标准,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出差前应填写外出(出差)审批单,按程序经批准后,凭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无出差审批单财务不得办理报销审核。

  第二条超出批准出差范围以外的.地区,应补办理出差审批单。

  第三条住宿与交通标准: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住高级标准的宾馆,交通工具为飞机、软卧、出租车;员工出差可住普通标准的宾馆,每人每晚250元以下(如单人出差,可住标准双人间,每间每晚不超过400元),交通工具为飞机普通舱、轮船三等舱、硬卧;因公务可乘坐出租车;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标准,由财务部复核人员标明超出金额,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再办理报批手续;员工与领导同时出差,住宿和交通工具,可按领导的标准安排。

  第四条出差外地的误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当天往返且含集团所属公司不安排就餐,根据实际到达时间可报出差误餐费,中、晚餐标准为每餐40元,早餐20元,由南京去外地,当日不报早餐费。凡出差到集团公司常设机构的城市,由其安排食宿,或由公司报销食宿的,不报误餐补贴。中午12点之前抵宁的不报销中餐补贴,晚上8:00以前抵宁的不补晚餐补贴。

  第五条驾驶员驾驶车辆离开本市的出差,往返距离达到100公里(含)以上,从起点开始以每公里0.25元计算补贴(按车计算),未满100公里不予计算补贴。 “离开本市”为出发地与目的地往返直线距离,不含市区的驾驶里程(溧水、六合除外)。

  第六条长途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公司后五天内办理好报销手续。对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乘出租车等各项票据,原则上回到公司后即办理报销手续,最迟不能超过五天。超时报销的,公司可以拒绝,不予承认。

  出差补助制度 11

  根据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公司有责任慎重考虑出差的安全性,保证出差人员自身安全,降低公司损失,保障公司和员工利益,特制定本规章。

  一、使用范围

  1、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本规章适用于因公出差和因激励员工而组织的旅游;

  3、本规章不适用于私人请假及旅游等个人行为。

  二、指导原则

  1、公司对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2、公司有责任保护公司和股东免受损失员工的风险;

  3、公司有权利规避因出差安全问题带来企业损失的风险。

  三、规定

  (一)人身安全

  1、员工出差必须办理出差手续,在总经理允许后到财务室支取合理差旅费用;

  2、员工出差必须选择合理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选择顺序为:火车、客车、小汽车、飞机;

  3、员工在携车外出调货时,应保证同去货车性能正常并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货车驾驶人员技术闵熟,并有货车驾驶经验在三年以上;

  4、员工出差前应将行李物品整齐打包,所带物品以少为宜,差旅图中,应保持警惕,防止被盗;

  5、员工出差尽量避免一个人单独行动,如单独一个人出差时,必须确认出差地的治安条件,并要求客户陪同;

  6、员工出差食宿应选择干净安全的地方,住宿优先选择连锁酒店;

  7、员工在出差地有乘车要求时,应优先选择正规公共交通工具;

  8、员工出差期间如遇突发性紧急事件,如火灾、洪涝、地震、台风、瘟疫等,有人身安全威胁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服从当地政府部门指挥,或向有关部门求救,确保自身安全;

  9、员工出差期间如遇交通事故、失盗、抢劫等个人突发事件时,应紧急自救,首先要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其次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并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10、员工出差期间,不得从事黄、赌、毒等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

  11、公司组织员工不得到风险系数高的地区旅游活动,不得安排蹦极、跳伞等安全系数高的活动,所组织活动必须确保零风险、零意外;

  12、员工因公出差受伤,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财产安全

  1、出差期间,对于公司的一切财物如笔记本、钱款等,应妥善保管;

  2、出差期间丢失损坏公共财物的,应按折旧后100%赔偿;

  3、出差期间丢失公司财产的`,应按实际价格的100%赔偿。

  (三)信息安全

  1、员工出差要对公司、客户信息及保密资料严格控制,不得丢失,对于因个人原因致使信息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员工出差期间收集的客户、市场等书面和电子资料,应及时汇总上报,对一些保密资料需严格控制,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刻意隐瞒;

  四、备注

  1、本规章有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一经通过,立即执行;

  2、本规章种条款并未完善,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沟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保留对本规章的修改完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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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参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状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出差的审核打算权限如下: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来回,一般由部门经理核准。

  2、远途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别状况下采纳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别状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六条费用预算

  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掌握制度。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费用进行预算,做出年方案、月方案,报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并严格按方案执行,不得超支,原则上不支出方案费用。

  第七条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3)借款要准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值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一般职员借款金额在1000~2000元,主管级以上员工金额在1000~3000以内,特别用途超过5000元等特大金额应上报到主管副总标明缘由审批。

  第八条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报销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总经理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第四章差旅管理

  第九条出差申请与报告

  (1)出差之前必需提交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行政部据此支配差旅、住宿等事宜(见行政出差申请表)。

  (2)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留存、记录考勤。

  (3)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4)员工出差完毕后应马上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含出差回来当天)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5)员工出差后,必需每日下午4点前向主管汇报工作,并写出具体的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阅。

  (6)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并到财务部费用报销。

  (7)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第十条费用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同性别两人同行出差,公司要求住一个房间,以节约差旅费开支。

  业务人员施工监理期间每日补住50元,电话补助10元。

  出差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公司行政、财务部、市场部等中层管理人员出差,住宿费凭票据报销,标准按以上各级别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到地市级、县市级地区出差,当日完成工作能够返回的分别综合补助50元,能够当天返回的,须当天返回,特别状况需相关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参与公司的参展(培训)会议,统一支配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无任何支配状况,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出差补贴标准

  (1)员工在出差当天的9:00前动身、17:00后返回公司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否则不予计算出差补贴。

  (2)远途出差者,计算出差补贴一般实行“去头留尾”的原则。例如,9号出差12号返回者,赐予3天的出差补贴;

  (3)出差补贴的标准依据员工的职位级别另行确定。

  (4)出差期间不得另外报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差属业务特别范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下属与上级一起出差时,下属将扣除住宿补贴。

  第十三条餐费、住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第六章:附表

  表1、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

  表2、出差报告单

  出差补助制度 13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出差管理和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当事人部门应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表-1)写明出差事由、人数、地点、天数。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天数。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未向财务暂支费用的,返回后5日内报。

  第二条 出差不得报销加班费。但节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但要写明原因。报总部批准后报行政备案。

  第三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回程的应及时与相关领导或总部电话联系,除请示批准的`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额外部分外,依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四条 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1.补助标准

  (1)出差补助分为住宿补助和其它补助(含餐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2)住宿补助按地区划分为四类。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250元/天;

  二类地区,省会城市,200元/天;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以外的内地地区,150元/天;

  四类地区,海南各市县城市,80元/天。

  住宿补助按实际住宿天数核发。( 特殊情况,如需连续到某地出差超过二十天以上,就必须要找月租房住宿,本省下面市县每月房租(需要总经理批准)实报实销,不得超过一千元)。

  其它补助为一、二、三类地区100元/天;四类地区60元/天,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核发。

  2.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自备车辆。因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特批(签字确认)可乘坐某类交通工具或席位,若无批准擅自改变交通工具,公司只按核定标准报销,其差价高出部分自理;不足部分可按差价的50%奖励(原则上不予鼓励)。

  3.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等相应票据据实报销;员工报销住宿费用均必须提供明细帐单和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下列费用不得报销:

  (1)健身娱乐美容费用

  (2)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的费用

  (3)差地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

  (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费用报销程序:

  所有报销单据报销有效期为5日。当天出差的费用5日内必须交至财务审核;短期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应填写规范,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每一单的事由、目的地、人数、用途和原始单据张数,并附原始单据和发票。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复核。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出差补助制度 14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引起的家庭分居等生活不便问题,特对此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因工作需要派往驻外机构或频繁出差而引起家庭分居等生活不便而给予的补助。

  二、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附加补助的人员,指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全年累计出差时间占年度有效工作日1/3以上(含1/3)的人员。其中,新员工年度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日为入职日,离职人员年度有效工作时间的截止日为离职日。

  三、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在驻地或省内出差期间,按该省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赴外省出差期间,按出差省份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2、频繁出差人员,根据统一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3、员工(驻外机构本地化人员除外)回公司期间,不得申报该期间的出差附加补助。驻外机构本地化人员在驻地工作期间,不得申报出差附加补助。

  本地化人员以该员工的'办公地点是否为家庭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其中单身以父母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已婚以配偶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四、出差附加补助的标准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点

  出差附加补助

  (单位:元/天)

  北京、天津、上海 30

  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 40

  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海南、广西、陕西 50

  贵州、山西 60

  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青海、西藏 70

  2、频繁出差人员的出差附加补助标准按每天50元执行。

  五、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每月定期申报出差附加补助。

  2、频繁出差员工,按月填写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归档,并于次年年初上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上年度出差附加补助。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华为司发[1998]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1998]28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各大系统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公司财经管理部批准备案。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经管理部。

  出差补助制度 15

  为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公出人员交通费

  1、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2、严格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批准。

  3、乘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补贴;直快的按票价60%;特快以及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坐席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另外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二、公出人员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包干限额,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等包干标准:

  1、自带交通工具的从其包干费中每人每天扣减交通费20元。

  2、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3、公司外派的技术服务人员,食宿由公司负责解决,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公司员工陪同部门经理外出的,随部门经理的标准报销。

  5、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费包干标准的,需总经理事先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6、旅途期间,在非工作地不许滞留。

  7、财务严格按照公出人员申请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的需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三、报销票据: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间: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

  五、本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

  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差补助制度 16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出差报销的人员。

  二、出差审批办法: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厂长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厂长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差旅费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按规定可报出租车费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座出租车,应事前向厂长请示同意,报帐时由厂长签字认可。

  三、差旅费报销原则

  (1)市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超出市区范围的,发出差补助费六十元每天。

  (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均不给报销。

  (3)车费报销条件:超出市区范围的凭正式发票给予报销,没有正式发票均不给报销。

  (4)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5)差人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只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

  (6)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批准才能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四、差旅费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1、报帐人须在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职称、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

  2、差旅报销按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差人员不准超标准住宿和坐飞机,因公确需乘坐飞机、软席卧铺或高标准住宿的,须持有经厂长在机票、软席卧铺及住宿发票背面签审后方可报销。否则一律按火车票价或住宿基本标准执行。

  3、出租车票按规定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厂长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4、出差参加会议的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5、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6、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需加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7、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车船等票价的15%,退票费不予报销。

  8、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厂长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五、其他

  本规定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厂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厂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出差补助制度 17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出差管理,明确相应的差旅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总部、分公司、直营店员工为公司经营、管理,开展工作,洽谈业务等发生的各项差旅费报销工作皆适用本制度。

  出差申请程序

  员工因公出差,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在相应栏目上注明出差地、事由,行程,时段及工作安排等,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擅自出差者费用自理。

  已核准的《出差申请单》需于出差前一天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作出差处理。在出差地点遇到与申请事项不一致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需在第一时间提出《特殊事件申请报告》至部门副总和总经理,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不需要提前申请费用的只需提前到人事部报备,并按要求填写出差表格即可。(未在人事部报备的.出差,人事部将不在报销单上签字)

  出差报销制度

  出差人员必须索要和保存好公出期间所支付的车费、宿费等原始票据,回公司报销前,逐日逐项的填好《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逐笔填写好车费、宿费、餐费后按审批程序,持报销单到财务部报销。

  出差人员回公司报销时,须一次性结清借款。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清时,财务部须在当月发薪时一次性扣回。

  出差审批权限

  国内出差:三日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三日(含三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级(含)以上出差均需总经理核准。

  国外出差:一律报送总经理核准。

  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

  员工出行需采用地铁、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因公出差乘火车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内一律购买硬座,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买硬卧铺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乘坐火车符合购买卧铺条件,但未买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座报销。公司除总经理外,任何人无特殊原因不得乘坐飞机或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

  出差目的地间距超过6小时车程的或因时间紧迫,合理考虑成本搭乘飞机或动车时,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出差补助标准(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出差人员分成三级补助标准:

  集团决策层(副总经理);集团管理层与部门决策层(总监级、经理级、店长、);集团一般管理人员(部门主管、运营督导、品控督导、工程监理、市场督导、一般职员等)。

  附件一:《差旅费补助标准》(单人)

  职位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住宿标准

  (天/人)

  餐补标准

  (天/人)

  住宿标准

  (天/人)

  餐补标准

  (天/人)

  住宿标准

  (天/人)

  餐补标准

  (天/人)

  集团决策层

  329元/天

  100元/天

  269/天

  80元/天

  229元/天

  60元/天

  集团管理层与部门决策层

  259元/天

  80元/天

  169元/天

  60元/天

  149元/天

  50元/天

  集团一般管理人员

  229元/天

  60元/天

  139元/天

  60元/天

  129元/天

  50元/天

  附件二:差旅费补助标准(双人)

  职位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住宿标准

  (天/2人)

  餐补标准

  (天/人)

  住宿标准

  (天/2人)

  餐补标准

  (天/人)

  住宿标准

  (天/2人)

  餐补标准

  (天/人)

  集团决策层

  369/天

  100/天

  329

  80元/天

  228元/天

  60元/天

  集团管理层与部门决策层

  299元/天

  80元/天

  269

  60元/天

  198元/天

  50元/天

  集团一般管理人员

  269元/天

  60元/天

  219

  60元/天

  168元/天

  50元/天

  员工短期出差到总部或分公司的,由总部或分公司提供住宿、伙食的,公司不再报销出差补助费;总部或分公司只提供伙食,而不提供住宿的,公司只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不报销餐补费用。员工两人同时出差同一个城市,可共同使用双标间的必须使用双标间,公司只报销其中一名出示订房人信息的员工双标间住宿费(未付住宿费的员工不报销住宿费),车补和餐补按照每人每天标准报销。两人同时出差同一城市,不能共同使用双标间的,按单人差旅费补助标准报销住宿费,车补和餐补。

  员工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如食宿由加盟商负责或直营店负责的,公司不在另外报销差旅费。

  报销人报销的差旅费必须按照公司拟定的报销标准填报,超出标准部分,财务不予报销。

  各级领导要严格把关,不得超标准审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超规则标准审批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出差补助制度 18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三、其它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差补助制度 19

  目的:为规范公司管理,规范差旅程序和费用报销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因公出差办事,包括业务办理、会务、培训、驻派等(不含公司统一安排的带薪培训)

  规定内容:

  一、出差流程规定:

  1、员工出差前两天应提前详细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

  2、获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后,人事处留申请表复印件,原件交至财务处。

  3、人事部门根据已批的申请表预订酒店及交通。

  4、出差前两天将批准的借款单交至财务处,领取预借的现金。

  5、必须在出差完毕一周内将出差报告和出差费用整理完毕交至总经理处报批,批准后交至财务处报销。

  6、财务处将在拿到报告后一周内进行核对及报销。

  7、出差人员应尽快与财务处结清预借款及差旅费用。预借款必须在出差完毕两周内结清,两周内未结清,不得再预借现金。

  二、补助标准规定:

  1、住宿费:

  1)报销标准

  区域划分

  类别

  县级市、县、乡、镇地区

  普通城市

  省会城及二线城市

  北上广及直辖市

  住宿标准

  员工级别

  50-100元/天

  70-120元/天

  100-150元/天

  120-200元/天

  主管级别

  70-100元/天

  100-150元/天

  120-200元/天

  120-220元/天

  经理级别

  150元/天

  200元/天

  250元/天

  300元/天

  2)住宿规定:

  A、如外地召开的各类培训,出具邀请方食宿费自理证明,凭住宿发票按规定标准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B、持有相应标注时间和公司名称的住宿发票按标准实报实销;未取得相应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

  C、同性出差时,如无特殊原因,应入住标准间。因特殊原因无法入住标准间时,获总经理许可后,可分开居住。无批准擅自分开入住,则不予报销。

  D、住宿期间使用宾馆电话只能用于公事。如使用宾馆电话,在退房时必须打出电话详单,报销时自行勾除私话。

  E、员工短途出差,无住宿补助。

  2、交通费:

  1)报销标准:采用实报实销。但须选择快捷、价格合理的交通工具。

  2)报销规定:

  A、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渡船票、客车票、出租票、公交票。

  B、途中所用时间少于4个小时,出差员工应尽量乘坐火车、汽车或渡轮,选用最优惠的票价。

  C、所有申请出差的.员工如需乘坐飞机,必须乘坐普通舱,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可乘普通舱以上舱位;没有批准就乘坐其他舱类,应自付与普通舱的差额。出差员工根据业务需要预计出差时间,应以最合理的价格预定航班,不能指定航空公司。只可报销与业务有关的行李费用。

  D、自驾车出差所产生的过路费和油费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凭据实报实销。

  E、所有车费报销票据均应注明往返地点、时间和事由。

  3、膳食费:

  1)补助标准:

  区域划分

  类别

  县级市、县、乡、镇地区

  普通城市

  省会城及二线城市

  北上广及直辖市

  膳食标准

  员工级别

  30元/天

  40元/天

  50元/天

  60元/天

  主管级别

  30元/天

  40元/天

  50元/天

  60元/天

  经理级别

  30元/天

  40元/天

  50元/天

  60元/天

  2)报销规定:

  A、员工短途出差,不享受出差膳食费用补助。

  B、交际费用需填写报销单,写明原因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餐。

  C、如外地召开的各类培训,出具邀请方食宿费自理证明,凭餐饮发票按规定标准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4、综合补助:

  1)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员工级别

  主管级别

  经理级别

  10元/天

  15元/天

  20元/天

  2)补助规定:

  A、综合补助主要包含员工通讯,出勤补贴等其他杂费。

  B、员工短途出差,不享有综合补助。

  C、业务人员不享有综合补助。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2、出差地点区分为“县级市、县、乡、镇地区”,“普通城市”,“省会城市及二线城市”和“北上广及直辖市”四类。参照各地经济消费水平不同予以不同标准报销及补助。

  3、报销票据须持所乘当班交通工具的真实票据,不得用其他票据顶替,如发现虚假业务的费用票据或其它票据顶替报销的,按作废处理并以虚报金额2-5倍的罚款责成当事人承担,累计两次立即开除。

  4、财务处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5、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6、不被许可的报销费用:

  1)舱位的升级

  2)航空意外附加险或其他附加的差旅保险

  3)因出差人员本人没有及时取消预订(宾馆或交通)而产生的费用

  4)个人娱乐费用。包括在机上观看电影,使用耳机,宾馆中按次计费的电影,各种社交活动,及其他相关杂费等

  5)差旅中所饮用的酒精饮料喝烟草制品

  6)同工作无关的招待费用

  7)延迟结账和房间担保产生的费用

  8)其他同出差目的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本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出差补助制度 20

  1.本地出差补助标准:因企业业务需要去外地,不能在当日返回而在外地住宿者视为异地出差。异地出差补助天数按到达本市的日期减去离开本市交通票据日期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顺路回家探亲不包括在内。因企业需要在本地办理业务(6小时以上),或虽然去外地出差介在当日内往返,视为本地出差,本地出差补助午餐和晚餐费用,合计不应超过30元。

  2.异地一般出差补助标准如下表所示:(由矿方提供住宿的另计) 表1

  3.说明:交通工具标准为各级员工使用的最高标准,不得超标准使用,否则超标准部分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可享受飞机经济仓的员工应可能以火车(汽车)为交通工具,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事先请示企业总经理批准,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各级员工因公出差的长途交通费实报实销。从企业到车站,机场及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其他均含在住宿、膳食费里。

  4.因公出差人员凭往返交通票据、住宿费和膳食费凭证,可按出差天数领取出差补助,按出差费用清单配合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5.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出差,在企业车辆闲置可由行政部门安排车辆接送,如无法安排,可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车站,车费实报实销;企业其他人员一律本人选择交通工具前往。

  6.通信费用等各项费用,均计算在出差费用中。

  7.在异地出差时,原则是要求出差地方公司安排住宿,确有困难向公司说明情况后,按实际情况执行。异地出差补助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按当地的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但幅度不能超过50%,若遇特殊情况,实付费用超过了补助标准,当事人要写明理由,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8.矿山施工出差:考虑异地矿山施工困难,如果矿方提供食宿,可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包干,如遇节假日,可用于以后换休,不计加班,换休需提前写换休条,经经理同意后换休。如矿山不提供食宿期间,本着节约出差费用。多人出差应统一安排食宿,其余按表1执行

  9.企业员工出差需要填写出差任务单。出差任务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借款。借款金额可按出差预算的1.1~1.3倍,出差人员应提前一天将借款单填好并通知财务部,因未提前通知财务而未能及时借到差旅费者,自行负责垫付。

  10.企业员工必须在出差返回企业所在地的'3日内(不含法定假日)报销出差费用,逾期未报销者,按每日1%的滞纳金从应报销差旅费总额中扣除。(滞纳金=1%×借支差旅费)

  11.企业视各级人员出差时间的长短及抵达本市时间规定出差人返回企业所在地之日起可以休息的时间,具体如下。

  12.出差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差旅费报销单,按报销单要求进行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相关凭证贴在与差旅费报销单大小一致的纸上,经出纳核对,再由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报销。在进行报销时,就出示出差派遣单,施工报告,验收单,后交予综合部保管。财务方能给予报销。

  13.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尽之处,经商议后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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