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和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