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时间:2020-10-20 15:01:00 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6、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三)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主要议程

  1、校长作工作报告。

  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工作报告。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后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精神的传达与贯彻。

  (一)学校行政和工会分别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单位领导和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落实。

  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每次会议提案的处理结果,整改和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向全体教职工代表报告。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教代会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章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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