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制度

时间:2020-10-19 20:56:37 制度 我要投稿

教职工奖惩制度

  对教职工的奖惩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批手续,公之于众。

教职工奖惩制度

  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或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先进坚持德、能、勤、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办公室申报校长审批。

  给教职工处分要慎重,深入调查,证据确凿,视其态度,由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报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为辅,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对后进生倍加爱护,在转化上有成效者,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6、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作出显著贡献者。

  7、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率高。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和先进行为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分:

  1、政治思想不坚定,散布反党反社会的主义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

  3、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4、服务失时不周,态度粗鲁恶劣,忽视质量,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者。

  5、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甚至参与邪教活动者。

  6、其他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及刑律者由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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