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23 11:31:14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简易浴室、男女厕所、茶水棚、晒衣区等。

  第三条 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20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条 在建工程内部不能兼作住宿使用。

  第五条 生活区应落实消灭蚊蝇孽生的措施,确保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生活区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及时处理;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

  第二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七条 食堂设施:

  (一)食堂分就餐间和制作间,面积需与进餐人数相当,其地面和墙裙用水泥作抹面。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二)食堂应有冷藏冰箱;

  (三)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

  (四)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五)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六)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第八条 食堂管理:

  (一)食堂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中;

  (二)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

  第九条 炊事人员卫生:

  (一)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三)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

  第十条 食品卫生: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三)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物见本色,确保清洁卫生;

  (四)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

  (五)销售饭菜时要用餐具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六)饭、菜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销售与食用;

  (七)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八)盛放丢弃食物的桶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第十一条 饮水卫生:

  (一)生活区应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自来水,不得用河水作为食用水;

  (二)茶水棚的茶水桶应做到加盖加锁,并配备茶具和消毒设备,保证茶水供应。严禁饮用生水;

  (三)夏季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凉开水或清凉茶的供应,防止发生中暑脱水现象。

  第三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应使用永久、半永久建筑房屋或活动板房,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建造,檐口高度不得低于2.8米,门和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应适当分区间隔为数间房间,且必须明亮通风,门窗应齐全、牢固,窗户面积不少宿舍面积的1/5。

  第十三条 宿舍室内地面要求浇筑厚度不小于10厘米厚,强度不低于C10的混凝土地面,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坡度不少于0.5%,并严禁有积水。

  第十四条 宿舍的入住人数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每房间不得超过25人。

  第十五条 工人入住宿舍,必须由班组长申请,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并做好登记,不得更改。退宿时,必须到登记处注销床号。非本工地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住在本生活区。

  第十六条 每间宿舍门口应挂牌标明入住班组、入住人姓名。

  第十七条 宿舍内若使用大于36V电压须做好漏电开关保护。电线拉设应符合防火要求和低压线路架设规范,严禁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严禁在电线上挂晒毛巾、衣服等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宿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室长负责制,规定一周内每天卫生值日名单并张贴上墙,做到宿舍内外天天有人打扫,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

  第十九条 宿舍必须按入住人数设置适当的男女淋浴间、厕所,每25人至少设置1个淋浴位和1个厕所蹲位。

  第二十条 宿舍内应设垃圾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人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不到处乱放,做到整齐美观。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加热器具。

  第四章 厕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区应按规定设置厕所。厕所屋顶墙壁要严密,安装门窗,便槽内必须抹水泥,有条件可铺设瓷砖,并应有冲水或加盖措施。厕所应安排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建造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

  第二十三条 生活区厕所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设专人每日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无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

  第二十四条 生活区厕所应定期进行打药或撒消毒粉,消灭蝇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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