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水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内容,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条
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管理制度2
一、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酒店工程部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 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 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 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 工程部给排水管理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 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供水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xx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水管理制度4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需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2、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四周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四周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需取得卫生学问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刻实行措施,并准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管理制度5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
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
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
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
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
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供水管理制度6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定期进行清洗,坚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坚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贴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贴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比较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贴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景,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供给贴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供水管理制度7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供水管理制度8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贴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管理制度9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供水管理制度10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效率,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舒适,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楼宇及其相关设施的二次供水管理。
3、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依法管理。同时,注重居民的意见和反馈,适时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组织架构
1、物业公司应设立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工作的规划、执行和监督。
2、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紧急事故处理。
三、二次供水工程建设
1、物业公司在新楼宇建设中,应按照国家相关的二次供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已建楼宇的二次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和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1、物业公司应制定日常维护计划,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无泄漏、无堵塞。
2、对于老旧设施,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更换和更新,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有效运行。
3、物业公司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保养维护和更换情况,以便追溯和查询。
五、二次供水管理服务
1、物业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二次供水管理服务,包括水量稳定、水质清洁、供水时间合理等。
2、物业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居民在二次供水方面的'问题和需求。
3、物业公司应建立定期与居民代表沟通的机制,了解居民对于二次供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优化服务和提升管理水平。
六、紧急事故处置
1、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相关培训。
2、在发生二次供水紧急事故时,物业公司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保障居民的用水需求。
3、物业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二次供水紧急事故的情况,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七、二次供水费用管理
1、物业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合理收取二次供水费用。
2、物业公司应及时将收到的二次供水费用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物业公司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二次供水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八、法律责任
1、物业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如果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二次供水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公司应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解雇等,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附则
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2、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物业公司审查通过后执行。
供水管理制度1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防止水质污染的管理规则,涵盖了从水源选取、设施维护、水质监测到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水源管理:确保二次供水的源头清洁,定期进行水源地的环境评估和水质检测。
2. 设施设备:规定设施设备的`安装标准,如水箱、泵房的建设,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3. 运行监控:实施24小时监控系统,对水压、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4. 检测与维护:制定水质检测频率,定期进行微生物、化学物质等各项指标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 应急预案:设立应对水质突发事件的预案,包括快速响应机制和紧急处理措施。
6. 培训与教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7. 记录与报告: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对水质检测结果、设备维修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供水管理制度12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五、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六、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七、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供水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企业生产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证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效能,保证安全生产和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设备管理工作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有关设备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以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指标为准,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指公司内所有设备、外购设备从选型选厂开始,包括购置、安装、使用维护、大修理、更新改造直至报废,须进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形式。
第八条、公司有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对企业设备管理的目标、方针、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审批设备管理的企业标准,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计划和考核指标;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保证企业生产设备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范围有:
(一)贯彻上级的`设备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对全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上级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细则,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制止违反制度的行为,并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三)参与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工作。
(四)编制年、月度设备保养、检修计划,组织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完成计划。
(五)指导设备使用部门搞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设备使用部门搞好设备的检查、考核、评比及事故处理。
(七)协助部门做好设备管理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等工作。
第十条、设备使用部门在设备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管好、用好、保养好设备,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设备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
(二)积极开展“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搞好部门设备的岗前培训和“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活动,定期安排和组织群众性的设备“日常保养”工作。
(三)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设备完好率,按规定进行设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设备维护、保养的检查评比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编制本单位设备的备件、润滑计划,组织本单位做好设备计划检修、预知维修,防止设备带病运转和不合理使用,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班组设备管理具体工作为:
(一)指导并检查本班组设备操作人员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参加部门的设备检查评比工作,组织本班组对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
(三)贯彻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对违反规程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制止。
(四)设备运行、检查、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章设备的状态管理
第十二条、应按照设备维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达到四项要求即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做到设备完好率达标。
第十三条、应实行设备区域维护责任制,建立日常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设备问题、隐患及时处理报告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设备润滑管理体制完整,润滑做到定点、定质、定量、定人。对需要定期加油润滑的设备,应有相应的润滑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对进口设备、关键设备、重点设备,实行重点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根据各类设备特点开展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工作,掌握设备现有状况,为设备维修和更新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点检查、定检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事故故障记录,摸索故障规律,采取有效对策,降低故障率。
第十八条、高低压配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高压设备预防性试验报告应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第十九条、防止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对事故处理应有严格的制度和紧急应对措施。
第四章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做好设备大修理的技术准备工作,大修理后按程序标准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和大修理后的设备性能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制定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特别是重要的高低压配电设备,进口的仪器和仪表。
第二十二条、制定设备检查的项目、内容及日常维护保养的标准。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的修理
第二十三条、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制订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使用部门要合理安排设备的负荷,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单人使用的由操作者负责;集体使用的设备或机组由班组长负责;主要设备、关键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过程和维护保养技术,参加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所有设备要保持其完好,其设备完好标准为:
(一)工作性能好。水泵效率达到规定标准;电机效率达到规定标准;高低压配电设备的功能达到原设计和规定的标准。
(二)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性能灵敏,运行可靠。
(三)设备整洁(无油垢、无锈蚀)。
(四)基本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五)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六)设备运转正常、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音,零部件齐全,安全防护装置良好,磨损、腐蚀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控制系统、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工作正常,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维护检修按照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进行,基本要求是保持各类设备的“整齐、清洁、润滑、安全”。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期维护和修理由供水车间组织实施。
第六章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备的安全管理要贯彻“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方针,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加强巡回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电器设备、压力容器设备、特种车辆、施工机械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
第三十条、新设备投产应组织有关人员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设备管理部门配合使用制订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设备非正常损坏,致使停产或效能降低,均为事故,发生事故应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并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第七章设备的检查、考核与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开展设备检查、考核、奖惩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促进设备管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在公司分管经理的领导下,以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各设备使用单位按月、季、年度计划计划要求,执行有关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十四条、设备检查、考核的工作内容:
(一)设备基础管理。
(二)设备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设备事故和故障。
(四)公司设备年度计划修理项目及计划保养工作执行情况。
(五)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执行情况。
(六)设备定期性工作执行情况。
(七)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述检查、考核工作将与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和奖金分配之间挂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和补充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供水管理制度14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班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水电班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供水管理制度15
一、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供水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四、供水设施与外界相通的检查口、排气孔、溢流口、排污口须有防护网罩。
五、供水设施周围环境须整洁干净,且符合卫生要求。
六、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检修并进行卫生安全巡查。
七、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扫、清洗、消毒,并有记录、有评价。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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