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6 18:39:17 制度 我要投稿

【集合】医保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保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集合】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1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社保经办内控建设的虽然起步比较晚,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相关通知中,也对内控建设工作予以明确的要求。医保经办部门,相关的费用缴纳、待遇发放、基金归集等都与钱存在关系。与此同时,将社保经办与银行的业务相比较,其管理内容要比银行业务多出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管理。因此,社保经办的管理工作,其自身的性质对于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需要通过制度来对人员、事务以及资金进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因此,要想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就需要不断强化基金财务的`管理工作,通过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与内控制度来实现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

  二、加强内控建立医保基金财务管理机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

  一是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根据层级管理原则,合理确定经办机构工作岗位的人选,明晰岗位职责,形成内部控制、按级负责的组织梯队。人员的确定和分派使用是建立合理授权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内控制度建设中的关键。在实施控制时,应尽量量化管理权限和控制权限,以便于操作。二是完善内部牵制制度。对具体业务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对前面己完成的工作进行正确性检查。这种制约包括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三是关注关键控制点。作为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点主要是制度的执行力、基金的支付使用以及权力使用,落实到具体的关键点则是抓好经办业务操作的关键人员,把握审批程序、现金管理、电脑操作等关键部位,管好报销单据、基金支付的票据、印鉴等关键物件,控制关键的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岗位。

  (二)建立健全财务数据分析机制

  在医疗保险制度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更需要重视对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同时还需要建立起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与分析机制,对基金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地分析。通过建立财务分析机制,使领导能够及时并准确地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掌握与了解,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在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使得社会更加认同医疗保险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三)建立健全财务分析指标机制

  第一,明确指标分析体系。应按照医疗保险日常管理与统计的要求,对医疗保险的待遇进行对比并分析。通过系统筛选,直接体现出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日均费用、次均费用、抚养比、受益率,这样,相应的财务人员就可以按照实际的筛选结果来开展分析与论证工作。

  第二,对指标分析的频率进行确定。通过财务分析指标机制的实际运行,可以按照指标和费用控制的关系来对该机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筛选,并明确不同指标的分析频次,同时,对不同种类指标分析监控的周期与时间段进行确定,适度扩大现场核查范围和全面性,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违规的行为并上报,将违规费用及时扣除,不断完善违规问题的惩罚机制,例如对于15天内重复住院的基金支出进行重点稽核。通过建立分析指标,使得医疗费用的稽核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并且费用稽核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

  (四)实现财务实时动态监控机制,遏制不合理费用支出

  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的目标就是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并不断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因此,在实际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参与到费用稽核与控制工作中,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对指标进行监控与全面地分析,同时,针对不合理的问题进行严格稽查,对于过度医疗、重复计费等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不予支付,间接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实现费用控制关口前移,实行事前预警与事中控制的方式。其中,稽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人权、指标、病种与医疗机构的稽查。在进行异常单位的重点稽查时,主要对上一年度考核成绩低并且日常管理不规范的定点机构进行稽查,同时还需要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此外,进行非医保支付范围对象的稽查时,在费用的结报工作中,需要按照具体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把握基金的支出关口。

  (五)建立建全医保基金财务公示机制

  每月在单位网站,单位、医疗机构,乡级、村级政务公示栏公开公示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其各项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果。

医保管理制度2

  为确保医保联网计算机应用能够正常、高效、安全地运行,实现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应用安全的目标,特制定医保联网计安全应急应急管理制度。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医保联网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本店专人操作员为本店医保联网单位计算机安全直接责任人,本店负责任人为本店网络安全监管员和责任人。

  二、强化安全意识

  定期进行全员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提高人员政治、业务水平,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把相关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网络的安全有效运行。专人负责,定期更改系统口令。

  三、计算机网络应急管理

  出现了专用计算机安装了其他软件或修改、删除医保联网计算机上文件时立即联系药店负责人,对未造成破坏和损失及时更正错误。评估和查看损坏程度和严重程度,轻微的批评教育,严重的进行追责和上报主管部门处理。重要的数据文件的多份拷贝异盘存放上严格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有效。每周进行电脑硬件和网络传输的检测,确保电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安全高效支持,发现电脑运行异常或网络传输卡顿,及时与维保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并把相关情况登记在案。发现有移动设备与医保联网计算机有非经许可的`必要的数据交换或安装输出等,及时上报上级责任人和上级单位部门,并做好相关证据和现场的保护和保存,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整记录,尽快完善相关措施,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确保医保线路为专线专用,无任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网络。

医保管理制度3

  一、医保基金财务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模式是由社保部门主导管理,而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照目前医保基金财务监督的整体状况来看,财务监督的现行机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1.外部财务监督的主体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

  例如,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都有对由政府拨入的有专门用途的医保基金有监督权。当各监督的主体在某些监督的职责上有一定的同一性、相同或者相近时,就会造成各财务监督的主体之间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出现重叠或交叉的局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督的效能。另一方面,而内部财务监督的主体面临着监督的困境。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领导人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医保基金内部财务监督的复杂性。当机构内部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内部财务监督的主体将更多的考虑到该组织本身的利益而不是这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其监督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将难以维持。

  2.多样化的基金筹集手段是使得基金管理的难度增大

  目前,基金收缴的手段呈现多样化,收缴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与环节繁多。基金的收、支、管的工作流程不够顺畅,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与传输的不及时导致医保基金管理难度变大。

  3.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由于财务监督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从而不能对医保基金财务监督主体的职责作出相应的规范。另外,相关法律中涉及的关于财务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或全面,这使得财务的监督工作缺乏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内部财务监督的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内部财务的监控乏力。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对员工本来的要求是尽职尽责、廉洁高效地完成工作,使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为社会创造价值。但由于缺乏对员工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部分员工在工作中的涣散和不思进取。同时,也降低了机构的办事效率。

  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的控制策略

  1.加强基本医保基金的监管工作

  基本医保基金作为员工的保命钱,不仅涉及的数额巨大,而且影响甚广,其运转成败与否,关系到医保事业的前途及命运,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保证基金得到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这对于基本医保制度的成败尤为重要。

  2.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

  医保信息系统是医疗保险工作开展前提与基础,一方面它能对诸如个人账户的管理、医疗费用的控制等业务实施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它能够让工作的效率及数据的安全性得到很大的提高。再者,由于医保所涉及的部门、学科、层次相当多,对于这些大量的复杂信息,必须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才能得到安全、高效的组织和管理,才能使医保工作顺畅进行。

  3.切实地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内部财务监督机构与队伍的能力建设

  首先,要增强财务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有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其次,建立与完善医保内部的控制制度。应当岗位分工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并建立绩效目标考核制度。每年根据评比的结果确定业绩的优劣,让医保机构的内部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4.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对医保基金实行再监督

  财政、审计以及劳动保障等国家行政机关需根据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权限,分别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

医保管理制度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针对问题的解决对策与建议,期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帐户 医保卡 单位缴费 定点医院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xx)08-00-0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上世纪90年代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疗资源浪费严重的客观现实而开展的。在充分考虑当时仍占城镇从业人员主体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需求和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建立了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并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参保人员数量逐年增长,个人帐户规模急剧扩大,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迅速增加,医保卡功能失灵,个人帐户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日益显现。笔者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目的、管理现状及出现的问题上进行分析,提出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的对策建议和大家进行探讨。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与出现的问题

  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

  1.1.1 个人帐户记入金额除个人自己缴费的2%外,再从单位缴费中划拨一部分,单位缴费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而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又关系到报销比例多少问题。这就是说,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钱与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增大就会削弱统筹基金的共济保障作用。以张家口市直医保为例,为解决统筹基金不足,在20xx年就将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统一下调了0.5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变为2.4%—2.8 %;

  1.1.2 个人帐户记入金额以个人自己缴费的2%为主,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个人帐户出现较大结余,而另一部分人,尤其老年人和患慢特病人员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很少,入不敷出。有钱的人不看病,没钱的人看不起病,个人帐户对支付门诊费用起不了什么作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更加重了职工对医保制度的不理解;

  1.1.3 近几年以来,关于医保卡刷买日用品的问题屡见报端,用医保卡换现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虽然社保部门严格禁止刷医保卡购买日用品,但一些医保定点药店仍然变着花样打医保卡的主意,骗保行为依然我行我素。这显然都是个人帐户惹的祸,不仅没有抵制医院的医疗费增长,而且还造成个人帐户的更大浪费。而有的地方采取的开放式管理方式,“取消医保对个人帐户的限制,将个人帐户资金放在参保人员个人名义开设的存折里,参保人员上银行就能取出现金买药或看病”的方式,更与个人帐户的建立初衷相悖,个人帐户名存实亡。

  1.2 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模式在医疗保险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2.1 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一般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增值空间不大。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转变,不再只选择储蓄一种理财方式,个人帐户里的钱当年不能使用,而留到今后若干年后使用是很不划算的,再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个人帐户里的钱而会变得不值钱;

  1.2.2 个人帐户里的沉淀资金越积越多,社保部门要像银行一样,不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信息,更要保证个人帐户资金安全准确,不能出错。这就要求社保部门要建立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做好医保数据的异地存储备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对软件进行优化、升级,这就会发生相当高的管理成本。20xx年9月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曾发生过网络系统问题,导致部分职工医保卡个人帐户资金丢失或增加,给当地参保职工带来不小的恐慌;

  1.2.3 社保部门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院收费系统需要通过接口软件进行数据交换,医院须设立医保专用窗口。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交费,其实是通过IC卡读卡器“读出医保卡个人信息数据送往医保系统确认,医保系统返回个人基本信息,医院收费系统据此进行收费;医院收费系统需将收费明细项目、金额传送给医保系统,医保系统根据医保政策及病人的'基本信息,计算出个人帐户支付金额、个人现金支付金额等数据,并将其返回给医院收费系统,医院收费系统据此打印发票并写入医保卡”的数据读写过程,而这个数据处理过程,势必延长医院收费系统的打印发票时间,容易引起病号排长队等候交费,造成参保人看病难的情况发生;

  1.2.4 医保卡个人帐户的设立直接导致医保定点药店的产生。药店竞争本来就比较激烈,利润又比较低,为了争取到定点药店的资格,每个药店需要先配备好系统、微机、打印机及网络费、材料费等,白增加六七千元的负担,所以只好想方设法从医保卡上牟利了,出现主动配合医保卡持有人变相销售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医保卡换现金等情况,而医保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又力不从心。

  1.2.5 个人帐户里的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要求参保职工须加强对自己医保卡的管理,防范医保卡个人帐户被冒用。然而在现实使用过程中,给医保卡设置密码以后,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延长了患者在医院的交费等候时间;而密码遗忘则须出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办理密码更改手续,这势必又会影响患者及时就医就诊问题。而大部分老年群体以及突发疾病等人群为使用医保卡方便,干脆不设置密码,这大大增加了医保卡遗失后个人帐户被人冒用的风险。

  2 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实践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状已经与建立初衷相悖。权衡利弊,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而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置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职工个人不缴费或发放现金,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医疗消费约束意识,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有利于个人进行了多元化理财,确保个人资产保值增值,从而承担起个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2)若实施单建统筹基金不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医疗保险住院病人和门诊慢特病患者的报销补助,更能体现统筹基金的共济保障作用;而若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则可降低企业社保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张家口市直医保对困难企业就实行单建统筹基金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实行统帐结合的6.5%下调为4%,大大提高了困难企业的参保率,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广覆盖原则;

  (3)一座中等城市一般要设立一二十所定点医院和近百所定点药店,取消个人帐户后就不用再设立定点药店,社保部门则可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全部用于定点医院的监管上,提高定点医院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

  (4)社保部门可以清除医保信息系统中大量个人帐户充值和消费记录,提高医保信息系统运转效率;定点医院取消医保卡门诊刷卡程序,可以大大提高定点医院收费系统运行效率。这样可以缓解一下当前医、患、保三者的对立矛盾。

  (5)取消医保卡个人帐户设置,从根本上消除了医保卡遗失后个人帐户被人冒用的风险。消除职工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刷医保卡程序,不仅方便了普通职工就医,同时更方便了异地就医消费,解决了医保卡不能在异地进行刷卡的问题。

医保管理制度5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某某某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某某某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某某某部门的相关某某某策规定,按时、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某某某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某某某,法律责任。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某某某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某某某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某某某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某某某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某某某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某某某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某某某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某某某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某某某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某某某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XX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某某某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某某某复议或者提起行某某某诉讼。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或有关某某某机构在行某某某某某某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作出的行某某某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某某某复议或行某某某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某某某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某某某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某某某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门店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大型门店对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五、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注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清除。

  (7)备有一定防火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一、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

  XX部门的相关XX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二、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某某某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六、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某某某范围,误导顾客;

  七、处方药必须由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一、人力资源

  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知识,但必须开朗、善于钻研、愿意学习,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迟到1小时以内扣20元。迟到1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

  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如果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店长等管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四、店长的职责

  1、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2、每天检查缺货情况。也可分配给店员分别检查缺货情况。尤其是前100种的品牌和前100种的优质品种。

  3、定期检查卫生。

  4、每天必须写一个成功的销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讨分享。可以写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写个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优缺点。

  5、定期考试。一个月一次。考药物功能知识,用法用量,通俗名称。

  6、亲自办会员卡。详细记录会员信息。每个月可以设几天为本店会员日,持卡会有优惠品种,打折。

  7、定期做活动。活动策划。做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找老板商量,找店员讨论。活动所用的促销品、彩页都有亲自做。

  8、帮助员工提高业务水平。

  9、采购权。

  10、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个月之内的药品促销,处理掉。3个月之内的近效期药品必须下架,谁负责的柜台的损失谁负责。

  11、负责每个季度的销售目标的完成。

  12、一般店长工资是店员1.5倍。提成按所有店员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须是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销售目标制定和激励制度

  1、每个月的不一样。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据以往的销售情况。一般应该增长20%—30%。对应往年每月的销售情况。

  2、完成销售任务,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务,按业绩与任务的比例算系数,重新计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务10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元提成。

  完成任务8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x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务12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x1.2=1200元提成。

  六、培训

  1、要求员工每天学习店内几个品种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适用人群、不良反应。每月要考试。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试的药品品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某某某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某某某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某某某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某某某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某某某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某某某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某某某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某某某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某某某、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四)核查与医保某某某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某某某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某某某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某某某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某某某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某某某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某某某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某某某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某某某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某某某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某某某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某某某复议或者提起行某某某诉讼。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某某某某某某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作出的行某某某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某某某复议或行某某某诉讼。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某某某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某某某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某医疗保障行某某某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一、xx药店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由医保管理负责人、药师、计算机信息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明确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某某某部门的相关某某某策规定,按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

  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并在病历上记载配药情况。

  六、定点药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必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登记。

  七、收费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时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定点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手续。

医保管理制度6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3.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向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管理制度7

  面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医疗市场的复杂多变,医疗保险管理者必须紧跟新医改形式的发展,及时调整管理思路,才能确保医院医保工作的开展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医院应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对新政策的研究,促使医保管理更上台阶:一是医生逐步增强医保政策的了解、贯彻;二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医保制度逐步统一融合;三是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成形,框架确立,体制理顺,流程简化;四是构建“以病人为本”的医疗服务理念,促进医、保、患三方关系和谐。

  一、新医改背景下医院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医保报销政策倾斜导致大量患者流向基层。由于国家不断对基层医疗机构加大投入,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医疗水平提高,同时新农合和医保报销政策为分流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小病进社区”,按照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低、自负比例高的原则,进行医保政策的制定,最终导致大量患者流向基层。[1]实施分级诊疗后,新农合患者需先经过基层医疗机构确认是否需要转至上级医院进行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农合基金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支付。

  2.竞争主体的多元化促使医疗竞争更加激烈。新医改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要求:“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均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自主选择方便、服务优质、报销比例高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受竞争主体多元化及病人分流影响,三级医院围绕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收费、技术水平、社会声誉等多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以保证病人数量的稳步增加,得到更高的市场份额。[2]

  3.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分散,政策缺乏整体性及统一性。由于我国各地收入水平、政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大多还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层次,各地区医疗保险的管理比较分散,缺乏统一性,这使得不同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看病、报销时出现各种困难和利益的损失或不公平,使医院医疗保险的管理陷入瓶颈。[3]新农合和居民、职工报销分属卫生厅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不利于城乡人口流动,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无障碍流入,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已在就业单位购买了职工保险,而因农业户籍身份,需同时在户口所在地购买新农合,易出现重复参保或者漏参保情况。

  4.医保、新农合基金拨付不足导致医院管理难度增大。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健康需求水平也不断增加,而医保管理部门拨付给医院的'经费往往赶不上需求增加水平,严格的医保费用控制指标使得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既要面对参保患者的高需求,又要考虑医保费用有限的支付能力,同时还要保证医院收入增加,其经营管理难度加大。[4]

  5.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制度失灵。医疗改革推行多年,而公立医院的逐利行为并没有随着财政补助的增加而改变。财政补助在维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公立医院公益性持续淡化。财政补助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使得公立医院运行主要依赖向患者收费,机制上出现了市场化导向,进而造成医疗资源严重浪费,加重患者负担。药品零加成政策的推行后,医院目前赖以弥补亏损的药品加成日益压缩,同时某些营利性较好的项目价格可能逐渐调低,导致医院的运营压力越来越大,医院将会加剧与管理部门的博弈,寻找新的途径增加收入、弥补亏损。药品差价带来的盈余已经不足以弥补医疗业务导致的亏损。[5]

  二、医院适应医疗保险改革,逐步深化措施与成效

  1.成立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为提高新农合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建立与完善新农合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做好相关病历的审核工作,成立医院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由医务部和医保办组织院内专家不定期对自付比例和次均费用增长较快的科室进行抽查,抽查病历为当月出院的市医保和新农合患者。对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抗菌素药物、辅助药物、中药注射剂等不合理用药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过度使用医用技术/材料行为;是否存在过度检查或滥检查(以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为基本判定标准)等不合理行为进行检查。

  2.建立科室联系人制度,负责新农合和医保相关事宜。为保障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以及医保总额预算等事宜的顺利进行,医保办与各科室建立联系人制度,科室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指定科室联系人具体负责医保和新农合文件、通知、指标数据的传达,核减项目的反馈,按病种付费的结算以及配合科室主任在科室例会或大交班通报医保、新农合数据等事宜。并定期召开联系人沟通会,通报有关督查信息,就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等。

  3.成立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家组。一是实行临床科室医保和新农合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医保和新农合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严格控制各科室医保和新农合相关指标上限,研究讨论各科室医保和新农合总额预算的分配,考核指标的制定。二是根据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研究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三是定期组织考核各科室医保和新农合指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评价改进效果。四是根据各临床科室上年度收治医保和新农合患者比例、次均住院费用和自付比例情况,将医院当年总量预算按比例分解到各临床科室(院内转科患者的费用分别按照临床治疗科室实际发生费用计入科室预算),年度总量预算由医院统筹调剂。五是将当年医保和新农合主管部门对医院的考核指标,分解到各临床科室,规定各科室每月指标上限,并纳入医保年度考核管理(各医保种类分开执行)。六是为加强对医技科室的管理,规定各医技科室年度费用比例上限(费用比例=医技科室总费用/患者出院费用总额)。七是医保办定期将各科室基金使用情况和指标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各科室主任及联系人。科室因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规模扩大以及特殊情况造成统筹超支和相关指标超过规定比例的,书面材料报医保办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从调剂基金中补差,特殊病例将不纳入统计范围。八是定期进行一次医保和新农合项目决算,项目包含各科室医保、新农合统筹支出总额和相关指标执行情况等。统筹超支无合理原因的,超支部分按比例从科室奖金中扣除;相关指标无合理原因超过上限的,按比例从奖金中扣除。

  4.加强新农合重大疾病和新农合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的管理。相关诊治科室应合理收治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患者,努力控制新农合重大疾病和新农合常见病按病种付费患者医疗费用,降低新农合基金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与用药,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首选价格相对较低的国产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诊治与结算等工作。每季度依结算日期,将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结余金额与科室奖金挂钩,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由科室支配(院内转科患者的费用分别按照临床治疗科室实际发生费用统计)。对于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超支的病例,由医保办定期组织临床专家进行核查,对于产生的不合理费用,由责任医师、治疗组长、科室主任按比例共同承担,属于医技科室或护理单元的不合理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比例;合理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

  5.严格执行自费药品签字制度,降低个人自付比和次均住院费用。一是各科室应本着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收治医保和新农合患者,严格执行医保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减少辅药品的使用,有针对性的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掌握自费药品和自付比例较高药品的使用指征,因病情确需使用时,须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因未履行签字手续,患者拒绝支付的,由处方医师、治疗组长、科室主任共同承担药品金额。二是各科室在诊疗和服务过程中,须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乱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因不合理收费而被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减的,由扣费责任人、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共同承担核减金额。三是各科室因诊疗需要必须使用医用材料时,应首选国产材料,如需使用进口耗材的,应选用价格相对较低的进口材料。因不合理使用医用耗材而被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减的,由管床医师、治疗组长、科室主任共同承担核减金额。四是根据相关政策及要求,由医保管理委员会组织院内专家对出院的医保和新农合患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相应控制,具体如下:(1)若科室对某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不规范,合格率低于70%,将暂停或限制该科室对此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1个月;合格率低于60%的,暂停或限制该科室对此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3个月;合格率低于50%的,暂停或限制该科室对此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6个月。(2)若全院对某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不规范,合格率低于70%,将全院范围暂停或限制使用此药品或医用材料1个月;合格率低于60%的,全院范围暂停或限制使用此药品或医用材料3个月;合格率低于50%的,全院范围暂停或限制使用此药品或医用材料6个月。(3)若全院对某药品或医用材料的使用年度3次合格率低于50%的,将报请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停购或限购该药品或医用材料。

  6.严格医保限制性药品的审批。对于有明确适用范围的医保药品,在医院管理系统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提示,医生录入时弹出对话框,如患者的实际情况在该药品适用范围之外的,须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后按自费药品使用。医院经过不断的制度建设,从医疗服务流程上、服务环节上精细化设置、规范管理,医院综合管理得到不断提升。医院规范管理才能实现稳健发展,而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带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医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少诱导需求的发生、用较低廉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断寻找医院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医院未来的整体管理中一定会收到显著成效,从而真正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医保管理制度8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的三种病确定后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病情诊断书,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批单”到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市、区或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1、门诊就诊时,到医保结算窗口经核实属三种特殊病之一且手续齐全,按要求结算。需自费的'部分个人现金交付,需统筹支付部分先记帐,后由诊疗单位与所属区、县结算。

  2、放、化疗和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严格按照北京市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其他检查、治疗等按照普通门诊就诊,一律个人现金支付。

  3、需血液透析的医保患者,透析室先检查特殊病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且手续齐全先透析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按每人次470元计收统筹支付,其余费用门诊个人现金支付。

医保管理制度9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内容和要求;

  2、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3、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和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4、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5、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2、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医保管理制度10

  (一)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管理制度11

  医院财务会计中的内部控制管理是医院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化规章制度,对医院各部门在经济方面以及日常的业务活动展开方面进行的控制管理。它利用规范化的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对医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协调、控制以及管理,从而达到提高医院经济效益以及扩大社会影响力的目的。但是,现阶段医院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一、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现阶段,医院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于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度不够,不能充分认识到财务会计内部管理的关键性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第一,医院财务会计中的内部控制管理没有得到医院管理部门的充分重视,国家颁布的相关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医院相关负责人对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的要求,但是目前医院对该规定的落实执行力度不够[1]。第二,部分医院的会计工作人员不能充分理解医院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将该制度等同于国家的会计法以及会计工作规范,对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不重视,医院会计工作人员的错误意识直接阻碍了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追踪问责制不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缺失

  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并未建立多重大项目的事后追踪制度,因而无法实施对项目全过程监督及最终结果的管理,无论结果如何都无人对相应责任进行承担。同时医院对一些大型项目的投资也没有实施院务公开及财务审批,对于决策管理仅由少数管理层完成,没有通过全面、科学与细致的可操作论证导致医院各项资金的预算收支不平衡,无法有效控制,现实投资方向出现偏差与失误。

  (三)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化管理相对落后

  现阶段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中控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电子化基础设施设备不完善,信息化管理落后,现代化医院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存在较大挑战。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医院财务会计工作中的电子化程度日益提升,比如电子医院、电话医院以及网上医院等各种新业务层出不穷。但是目前医院财务会计中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仍然处于探索性阶段,信息化程度不高,严重阻碍了医院的未来发展[2]。此外,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广发推广应用在给医院财务会计工作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风险,传统医院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计算机技术支持下的财务会计业务。医院财务会计部门熟悉掌握专业化业务知识以及计算机技术的综合性人才严重缺乏,导致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低下。

  二、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有利于医院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每个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中,确保医院管理人员战略决策的制定以及资源的充分利用。现阶段由于医院组织管理缺乏活力、内部的程序规定相对繁琐,从某种程度上造成医院信息传递的时间延长,导致严重的`信息失真现象,医院现有的管理层次也造成交流沟通成本的增加,因此要不断加强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的信息化管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能够防范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医院各项业务进行关联操作,确保获取信息的及时性以及有效性,提高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水平,建立通畅的医院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化管理,有助于医院财务会计工作事前控制管理以及事中控制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医院组织的监督反映能力。

  (二)建立健全医院的内部稽核控制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的内部稽核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医院的运营风险,强化医院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现阶段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需要完善的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日益加强专业化的监督检查以及规范化内部稽核,充分发挥医院财务会计内部稽核的积极作用[3]。确保医院财务会计内部监督部门的权威性以及独立性,加大财务会计内部监督部门的资金投入,保证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配备,提高医院财务会计内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紧跟医院财务会计内部监察管理工作的发展步伐,建立健全医院财务会计的稽核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医院业务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实现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以及制度化。

  (三)增强对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工作的管理意识

  要想保证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从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增强医院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于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方面要增强医院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意识,认识到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医院各部门管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医院各部门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从自身做起,规范引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下发政策文件等形式,确保医院财务会计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医院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进行转变,消除错误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观念,增强自身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意识。在医院所有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将医院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与医院独立的外部监督审计管理相结合,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医保管理制度12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五、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六、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八、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进行调配。

  九、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供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十、公布本源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十一、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用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医保管理制度13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办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办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办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举行监督办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厉履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办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厉遵守药品办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生效药品;严厉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医保管理制度14

  1.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医保门店的统计信息管理

  3.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

  4.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效益

  1.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是医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帮助门店更好地管理和运营。通过对门店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门店的效益和服务质量。

  2.医保门店的统计信息管理

  医保门店的统计信息管理主要包括门店的基本信息、医保业务信息、医保费用信息等。门店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确定统计指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和整理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和评估。

  4.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效益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门店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提高门店的效益和服务质量。同时,它还可以为医保管理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制定政策和管理医保事务。

  统计信息管理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管理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2.完整准确、及时适用的原则;3.资源共享、注重保密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两级信息管理体系。企业部门负责部门信息管理的组织工作,各门店负责本门店的信息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收集

  信息按来源分为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

  1.外部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类信息、市场类信息。可通过会议、购买、调研等方式获取;2.内部信息包括:用于经营监控的过程类信息、用于经营决策的成果类信息。可通过会议、文件、报表等方式获取。

  外部信息收集须做到超前预测、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变化的信息,要及时跟踪、定向调查;突发信息要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内部信息收集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涉及GSP等医药类政策法规,由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其他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类信息,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收集;市场类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竞争对手信息)由各门店负责收集,营销管理部负责汇总。

  内部信息由企业各部门送数据服务中心汇总。

  第五章信息处理和传递

  信息处理须按类别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 1.相对稳定的一般信息,按照信息处理的基本流程进行有序处理;

  2.突发信息须在第一时间内呈报,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价值的信息,须及时传递给相关决策部门,并存入信息库备查。

  信息传递可采取书面传递、电讯传递、网络系统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须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保持信道畅通。

  信息的内部传递,须按管理层级逐级传递,信息接收人须及时处理。

  信息的外部传递,须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利用

  企业部门须及时跟踪国家宏观政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等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经营过程类信息须及时分析,用于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经营结果类信息须每月进行总结,为各级经济活动分析提供依据。

  企业通过OA系统、及时通讯、手机短信等进行信息传递,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

  第十七条规定了信息查询权限的设定原则,必须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保密等级来确定查询权限,并且如果需要超越权限,则必须经过上一级主管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数据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建立信息文献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以保证信息资料积累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存储的原则,必须按照存储安全、节约空间、使用方便和便于更新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保证原始信息的存储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条规定了信息存储的分类和索引原则,必须按类别、密级和效用进行分类存储,并且根据不同类别来确定存储时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信息存储媒介的选择原则,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存储媒介,而重要信息则必须采用两种以上媒介来存储。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信息保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信息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保密教育,并且在涉及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于信息管理成效显著并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相关人员,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如果未按照本制度执行,则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规定了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专门用于机房内部管理,作为机房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章规定了机房管理员的职责,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并规定了机房工作人员的仪表和穿着要整齐,严禁大声喧哗,注意噪音和音响音量的控制,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规定了机房的安保管理,包括非机房专职工作人员进入机房要经过机房管理员批准并登记,出入机房要注意锁好安全门,外来人员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其行为安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要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和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

  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并且严禁这些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要求机房人员对机房保安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负责,并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第十三条规定机房管理人员在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应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章关于用电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要求机房工作人员研究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知识,并了解机房内部供电和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要求机房管理员经常实并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第十六条规定机房管理员应配合办公室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机房供电、用电设备和设施(如UPS等)。

  第十七条要求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并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以及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第十八条规定在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就绪,以及是否具备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要求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机房工作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第二十一条要求机房工作人员在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之前,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确保机房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第五章关于硬件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要求机房工作人员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并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第二十四条要求机房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第二十六条要求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重大设备配置更改的管理要求。在进行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必须充分准备并做好详细的记录,以防止负面后果的发生。同时,也需要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以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核心设备的管理要求。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操作,对于调整配置需要得到两名以上设备管理人员的共同同意。这样可以保证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资料、文档、数据等的管理要求。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以确保资料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机房内资料、文档、数据等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要求。禁止擅自提供给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必须由机房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提供相关数据或资料。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的安全存储要求。外来工作人员需要翻阅相关资料或查询数据时,必须由机房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重要资料、文档、数据的加密、存储和备份要求。必须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并保证可还原性,以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机房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的登记和管理要求。必须建立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对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机房设备、仪器等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归还要求。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的登记和责任追究要求。必须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机房设备和物品的外借和提供要求。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允许向他人外借或提供机房设备和物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的处罚要求。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门店计算机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门店计算机的管理,保证门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台计算机都要指定专人负责。门店公用的计算机由门店店长或指派的专人负责,如计算机设备配件丢失并且找不到原因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同时,硬件统一安装,以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各门店的计算机设备由数据服务中心统一安装,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或拆卸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器件。如违反本制度造成设备损坏,应按折旧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五条规定了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要求。门店应保持设备及周围环境清洁,经常用干抹布清洁设备外壳,保持计算机风扇口处没有灰尘。门店不得在计算机设备周围放置杂物,设备不使用或清扫室内卫生时,应用布帘遮盖好,以防落灰尘。计算机外设要按规定放置(避光.避尘.防水.防火),计算机显示器、主机及外设上不能存放物品。对于人为损坏的设备要追究其相关责任,按其损坏程度进行相应金额赔偿,对已经完全损坏的机器设备要按折旧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规定了计算机运行管理。门店要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带电插拔设备,特殊情况需报数据服务中心审批。门店使用计算机时,严禁更改计算机的原有设置;严禁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听歌看电影,不允许访问除企业内部网站以外的任何网站,特殊情况需报数据服务中心审批。使用完计算机后,应按步骤关闭各设备,切断电源,不能使设备在闲置时处于长期通电状态,如需要设备长期工作又无人在场时,应报数据服务中心批准。

  第七条规定了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和企业机密外泄,严禁各门店使用优盘或私自安装光驱等数据输入输出设备,特殊情况报数据服务中心批准后可以使用。使用人员须对所使用的程序密码严格保密,做到定期更改,防止企业机密外泄。

  第八条规定了计算机设备管理。计算机设备由企业数据服务中心统一分配、调剂和报废,门店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保管,不得擅自交由其他人使用。任何门店任何个人不得将门店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借予门店以外的人使用。

  第九条规定了医保药店的管理要求。医保定点药店要安排专人负责医保计算机的维护工作。门店应严格按计算机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特别关机时要保证正常操作。门店要及时做好医保药品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包括单价、是否为医保范围内、限量等。除进行正常的医保销售、数据传输等操作外,不能用医保机器进行其他的操作。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数据服务中心。

  第二章罚则规定了未按本制度执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保障企业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集团《计算机管理规定》和企业《办公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计算机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经济适用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企业数据服务中心负责部门计算机管理和门店计算机使用指导工作,而门店店长负责本门店的计算机日常使用管理。在硬件管理方面,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公自动化类)进行,同时遵循XXX的统一采购程序。数据服务中心必须建立企业设备管理台账和设备管理卡,明确使用责任人,并在使用责任人变更时履行变更手续。各门店也必须建立本店设备管理台账,店长为使用责任人,同时在工作交接时也要履行变更手续。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必须由计算机管理员安装,不得私自安装或拆卸。如果出现故障,必须向数据服务中心报修,由计算机管理员解决。未经允许,计算机设备不得随意更改使用场所或带出企业或门店(除非送数据服务中心维修)。计算机设备由使用责任人负责定期清洁和保养。经企业数据服务中心技术鉴定后,无法修理或无修复价值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报集团数据服务中心进行报废处理。

  在软件管理方面,所有计算机使用的软件必须由数据服务中心进行安装或授权使用责任人进行安装,禁止安装任何未经许可的软件。企业许可使用软件由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发布于办公自动化系统【下载专区】模块中。软件安装、升级和卸载必须在数据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

  在网络管理方面,网络设备必须由数据服务中心按照拓扑图布置,禁止私接乱改。计算机网络的拓展和调整必须列入企业年度计划,由数据服务中心按计划组织实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档案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业管理部门存档,并及时更新。

  在使用管理方面,所有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严格按照培训笔记内容进行操作。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使用人必须设置计算机密码,并定期更改,长时间离开前必须退出系统、关机,并在关机后切断设备电源。使用人必须定期备份计算机内资料。

  在安全管理方面,机房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盗、防静电、防雷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需要连续工作的计算机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或配置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设施,并配置必要的备份机。这是为了确保计算机能够持续运行,避免因电力等问题导致的数据丢失或系统崩溃。

  第二十四条要求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每周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以防止病毒、黑客侵入。这是为了保护企业数据的安全,避免出现数据泄露、系统被攻击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要求数据服务中心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启用应急预案。这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计算机内储存的数据文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或外传。这是为了保护企业数据的安全,避免出现数据泄露等问题。

  第七章罚则规定了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责任人将会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自动化办公系统管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为规范企业OA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第二章用户管理规定了OA用户必须是企业管理人员,并对OA用户的新增、变动、删除及权限设定进行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使用管理要求OA用户接受系统使用培训后方可使用OA系统,并保证每日至少四次登陆系统,及时浏览相关信息并处理相关文件。

  第四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规定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或外传数据文件的要求。

  企业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管理OA系统的安全,并定期监督、检查和提供服务给OA用户。此外,该中心还需要做好数据库的自动、手工和异地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在突发情况下,中心需要及时启动《计算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确保OA系统的安全运行。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执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和系统化医保统计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医保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医保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制定了本制度。医保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采集医保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统计信息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医保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其素质。

  医保定点药店的统计信息组织需要按照企业总部和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区域统计信息人员的配备标准是:50家医保定点药店的区域配备2名统计信息人员,不足40家的区域配备1名统计信息人员。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执行工作职责。对于已经在岗但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单位需要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才能继续在岗工作。XXX需要建立医保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

  医保统计信息工作的职责包括制定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医保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对医保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未按照规定执行,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医保定点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总部医保管理部门。

  三、公布医保定点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医保统计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咨询。

  四、制作医保结算信息统计年鉴。五、编写医保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对外医保定点统计信息的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医保统计信息有关的研究活动。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协助XXX统计主管部门对医保定点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医保定点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统计管理部门。

  三、协助XXX统计主管部门开展医保定点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XXX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医保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协助XXX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医保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制定。

  五、协助医保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医保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协助XXX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医保统计信息研究、交流活动,并在XXX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外医保定点统计信息的交流。

  七、在XXX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医保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医保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医保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医保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门店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我们要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十)我们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确保任务完成质量和效率。

医保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二、职责

  2.1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2.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2.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三、统计分类与内容

  3.1人事行政统计

  3.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3.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3.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3.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2医疗统计

  3.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3.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3.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3.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3.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3.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3.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3.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3.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3.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3.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3.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3.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4设备与物资统计

  3.3.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3.3.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3.3.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5基本建设统计

  3.4.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3.4.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3.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3.6财务统计

  3.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3.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3.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3.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3.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四、医疗登记和统计

  4.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4.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4.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4.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4.5报表时间规定:

  4.4.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4.4.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4.4.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4.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4.4.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4.4.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4.4.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4.4.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五、附则

  5.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5.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5.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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