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5 07:57:11 制度 我要投稿

焦化厂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焦化厂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焦化厂管理制度

焦化厂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厂区内部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厂内所有的车辆存放有序,为员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车辆(包括私家车、电动车、自行车、各种货车等所有交通工具)的存放。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办公楼区域车辆存放的`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车辆存放的管理

  4、要求

  4.1进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4.2车辆必须按照车位入位、停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

  4.3所有员工必须保证所占车位的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

  4.4电动车需充电时必须各班组进行集中组织,排放有序

  4.5由于施工或其他特殊情况进行交通管制或不能正常停放时,车辆需按照车间统一停放,不得私自乱停乱放。

  5、考核

  5.1不按指定位置存放车辆的,每发现一次考核所在车间50元。

  5.2发现车辆存放不整齐的,每发现一次考核存放车辆所在部门50元。

  5.3各车间没有指定停车位位置的,考核车间100元。

  6、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焦化厂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本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规定,结合xx集团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而制定。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各分厂已经制定的具体料仓管理规定的,优先适用各分厂具体料仓管理规定,但不应违背和遗漏本制度的基本规定。

  4料仓作业具体范围

  4.1本制定所指的料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洗煤分厂原煤、洗精煤、中煤、矸石、煤泥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备煤分厂各洗精煤、单种煤、配合煤、无烟煤受煤仓、斗槽、煤塔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炼焦分厂焦仓、焦粉仓、地面站除尘粉灰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化产分厂各硫膏仓、硫酸铵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甲醇分厂生化处理站污泥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焦油加工分厂工业萘仓、改质沥青仓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热电分厂燃料煤、中煤、矸石、煤泥、锅炉灰渣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炭黑分厂炭黑成品罐、不合格品罐及其他原料、辅料、产品料仓。

  4.2本制定所指的料仓作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将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送入料仓。

  进入料仓对仓壁挂料进行清理。

  进入料仓对仓壁、内件进行安装、修理、反腐。

  其他接近或进入料仓的作业活动。

  5料仓作业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1)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料仓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2)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4)进入料仓前需制定具体作业方案报批后方可实施作业,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进入料仓作业需分厂一名副厂长到现场协调指挥具体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5)生产部、安环部应加强对料仓作业人员、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特殊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

  6)料仓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7)未及时完成料仓作业料仓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8)交出外包的料仓作业,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6料仓作业具体安全措施

  6.1料仓的日常管理措施

  1)料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料流入口应设篦子,受料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m×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未经分厂副厂长批准,不准拿掉仓盖板或围栏。因检修需要移动、拆除栏杆、安全罩、井盖、盖板、花格板等安全设施时,如果工作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必须在上述作业地点的周围设置临时护栏、护网,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切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样。

  2)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

  2)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3)落料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4)落料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料点附近逗留和行走。不落料时,关闭落料点的仓口或溜槽口。输料溜槽应当留有捅料孔。

  5)煤仓堵塞时,作业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料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平台上操作;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料。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人工捅料时,穿戴安全鞋帽劳保用品佩带防尘口罩,系好安全带,用安全绳将安全带拴牢在料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6)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6.2进入仓内清仓的安全措施:

  按照批准的清仓作业方案,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2)进入料仓前应通知主管副厂长、分厂安全员、值班长、中控操作员,其中主管副厂长分厂、安全员、值班长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进入料仓严格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行作业许可管理,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隔离措施、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现有毒有害气体串入、呼吸防护器材失效、风源污染等危险因素,必须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料仓内涉及到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4)确认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脏病.血痛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5)进入料仓、煤塔扒煤或清扫时,清理人员进入料仓前应正确穿戴,穿戴安全鞋帽劳保用品佩带防尘口罩,系好安全带,准备好安全绳和软梯,软梯牢固在人孔周围;用安全绳将安全带拴牢在料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携带对讲机及必要的工器具;作业前先检查安全带、安全绳、软梯是否系牢可靠。仓内要有良好的照明,进仓维修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安全照明灯。

  6)进入料仓作业应有三人以上配合进行,料仓外必须要保证有两人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同时进入两人,同一个人在料仓内不可久留,应轮换作业,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如出现不适,应立即回到仓外。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必须要能看见进仓作业人员的动作,能听到仓内人员的喊话,仓外监护人员每3min与进仓清理人员联系一次,防止出现意外。

  7)清理料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料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料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料卸净、仓下给料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进入料仓前要将料仓顶进料闸板关闭,电动阀断电,仓料位计断电,关闭仓底助流空气系统气源,关闭料仓底下料出口闸板及其气源,并挂警示牌;在开启料仓下料装置外排料时,作业人员不应在仓内滞留,必须人员先上来后再开启下料装置工作;

  8)在仓内清料作业时,严格执行从上向下清料的原则;

  9)如仓壁有600~700mm的陡坡积料,进仓前先将陡坡积料清除。

  10)在料仓外用铁棍敲打料仓时,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铁棍伤人。

  11)压缩空气管接入料仓桶料时,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要加强联系,由专人进行协调、监护。

  12)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工具,严禁遗留工器具在料仓内,以免影响料仓正常工作。

焦化厂管理制度3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焦化厂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调度工作,保证生产组织系统高效、有序、顺畅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焦化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职责流程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焦化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系统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效益,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二章:生产调度组织系统

  第五条:焦化厂的调度指挥系统包括以厂长为首以调度室(生产科)为中心、由各车间、科室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调度管理网。

  第六条:调度室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厂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七条:日常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在厂长领导下,对全厂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天早会必须按时和如实向调度室汇报本部门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认真贯彻、落实调度会议和调度室发出的各项调度指令,不得迟误。

  第九条:焦化厂实行调度长负责制,由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必要时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和岗位。

  第十条: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协作配合,贯彻执行。生产调度有权撤销各生产单位作出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各车间必须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分管领导和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第十一条:调度室解决和处理问题,要迅速果断、有预见性,坚持准确性和及时性。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提出对策并付诸实施,并及时向焦化厂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调度室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现场作业质量管理计划,报厂长批准后,按计划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各单位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及时向焦化厂主管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或传达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生产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各生产进度和设备运行及质量指标的生产安排。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有权指挥和调度本厂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调度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也可直接按制度执行,将罚款单送达该单位。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计划布置和职责流程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十八条: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严禁推诿扯皮,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以及各相互协调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调度室每日早10时前准确、完整填制生产日报表报送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生产调度指令至各有关部门,然后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落实,但遇到事故处理及其它紧急情况时例外。

  第二十条:日常总调度室对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时间),实行统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突发问题等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在向焦化厂领导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生产调度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生产调度会,总调度室负责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值班调度的工作内容:

  1、组织平衡本班生产,随时掌握生产情况;

  2、掌握主机设备的运转和检修情况;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4、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掌握各岗位安全操作情况;

  6、处理上个班遗留的问题;

  7、对有关生产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值班调度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1、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2、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4、了解各部门领导的当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值班调度要室内调度和巡回检查调度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工作,并及时与各生产单位相互沟通情况。

  室内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等数据。

  巡回检查调度员的任务主要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平?与组织生产,协助车间解决问题。同时应关注原料煤堆场、车间检修现场;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均?稳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调度对公司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坚持二十四小时倒班,每班两人。

  第二十九条:以生产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为原则,一切与生产相关的操作、指令都要通过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合理将范围内的.人力、物力加以调配,以确保操作平稳,生产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当生产调度接到有关车间、部室的紧急报警电话时,生产调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确认属实需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总调度长和主管生产厂长,迅速联系有关部门或其他车间进行相应的处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条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各车间或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科汇报,调度员必须立即到位。

  1、发生安全、设备、质量、人身、燃烧、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明显偏离控制范围的;

  3、水、电、汽等供应发生困难,需要降低负荷停车或停产的;

  4、岗位出现喝酒上岗或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的;

  5、主要设备出现故障需进行应急检修处理或设备检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6、原料供应脱节、供应不足等威胁到生产正常进行的;

  7、发现安全隐患及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的及监控岗位出现问题的。

  8、调度员现场确认后,应及时记录各车间或部门的汇报内容,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9、在未接到生产调度指令前,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开车、停车、停水、停电、停汽、停产等。

  第五章:调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需要改变生产质量方案,调整工艺、工程措施;计划检修和设备运行方案时,调度室可直接下达指令到各单位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如长时间操作不正常技术措施跟不上、产品质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过高等)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调度室及时记录,掌握情况,并给予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机、泵、仪、表等动、静设备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威胁生产时,当班负责人直接与设备科联系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深入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三十五条:各辅助生产单位有计划的开工、停工的措施、方案与实施办法,必须提交生产科审批后,由生产科编制相关各方协同作业的统筹方案,下发相关单位,进行具体实施及完工后的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非计划停工、停车和停产,由单位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由调度室进行现场判断非计划停工的必备条件、过程及时间安排,再落实该单位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紧急停工、停车但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否则,按私自停产、停工、停车论处。

  第三十六条:每天当班调度员应协助好厂值班领导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负责按计划安排组织指挥的开、停工及开车前的准备,停车后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生产装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生产装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变动、投用、停用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统一下达指令进行平?。

  第三十八条:生活供水、生产运输车辆装载及大型安装工程需由调度室协调设备科进行实地勘察、检查拟定计划方案落实实施生产。

  第三十九条:当装置污水排放时,要符合环保要求,按焦化厂规定流程执行,如确实影响生产,各装置应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条:各装置的关键设备、专用储罐、投、停用及大型设备开、停机操作时,需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待调度室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检测,一切准备就绪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调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条:当生产受到影响和正常调度指挥受到干扰而贯彻不下去,上级或厂部的决定受到抵制或生产计划受到制约时,调度室需发布《调度令》或强制性《调度令》,但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条《调度令》由生产调度室起草,调度长审核后由厂长签发,受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则将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调度令调度管理制度》的管理一式两份,一份交执行单位责任人,另一份生产科留存。

  第四十四条:在生产运行处于紧急状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调整、安全隐患扩大恶化及危及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时,调度室必须下达紧急调度令,(来不及书面指令的,紧急情况下可下达口头调度令)。

  第四十五条:生产调度指令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均?完成生产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对关键问题采取紧急措施的行政调度命令,各车间、科室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调度指令规定的任务、内容和期限组织完成。

  第四十六条:对受令单位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不到位,一次扣责任人100元,第二次以上,扣责任人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焦化厂管理规定执行。每月调度指令各单位完成情况,随月度生产报表同时报送企划部和劳动人事部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依据。

  第八章:生产日报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生产单位当班班长在下班前半小时,将本班的生产情况及各种生产数据报生产科调度室,由夜班调度对三班生产情况及生产指标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好调度生产日报表,在7:15以前送到厂长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各生产单位统计员(或兼职统计员)每天8:30分必须准时填送单位生产日报表,日报表中的各项工作量和指标数据必须具有可考性、真实性,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生产科。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10元,每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九条:生产科统计员每天10:00点钟,必须准时将各单位生产日报表汇总、考核、检测、验算报送完毕。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10元,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20元;日报表未经考核和计算错误的每次罚款30元。

  第五十条:各单位统计员公休、事假或不在岗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要安排其他人员代理报送,代理人所填报的程序仍执行统计员规定。否则,迟报的每次罚款10元;出现拒报、漏报、错报、每次罚款20元;出现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统计员每月27号务必将当月生产日报表汇总合计,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否则,迟报、漏报、拒报、错报的仍执行日报表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统计员职责流程和工作考核生产科管理,在日常报表和各项考核统计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响或制约。否则,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和屡次违反日报表管理规定的,按失职论处予以取消统计员资格并承担追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科负责执行落实和解释。各车间、科室必须认真履行遵守。

  本生产调度管理制度自20xx年9月起执行。

焦化厂管理制度5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安全作业证种类

  2.1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的省级以上安全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合格证;

  2.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3安全作业证;

  2.4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

  2.4.1动火审批证;

  2.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4.3动土安全作业证;

  2.4.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4.5高处安全作业证;

  2.4.6吊装安全作业证;

  2.4.7断路安全作业证;

  2.4.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安全作业证颁发机关和管理单位

  3.12.1所涉及人员由省级安全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3.22.2所涉及人员由临汾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

  3.32.3所涉及人员由安全科颁发;

  3.42.4.1、2.4.2、2.4.5、2.4.8所涉及作业证安全科管理;

  3.52.4.3、2.4.4、2.4.7所涉及作业证由机动科管理;

  3.62.4.6所涉及作业证由生产科管理。

  4、安全作业证申办程序及管理规定

  4.1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在管理单位领取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2施工单位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与作业所在单位审核,报管理单位、主管厂长审批;

  4.3办证人应按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4作业所在单位及管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证后,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将有关水、电、汽、及地下管线情况如实告知施工单位;

  4.5原则上一份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作业点使用,但动火时,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4.6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7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当日使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3天。

  5、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5.1 2.1、2.2、2.3所涉及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登记建档,个人保管;

  5.2 2.4所涉及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管理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存查期为一年。

焦化厂管理制度6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xx—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焦化厂管理制度7

  1、为了加强规范我厂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焦化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否则,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岗位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7、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经常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

  8、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内使用明火。因生产和设备检修需要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按照《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动火管理制度》输审批手续,方可动火施工。

  9、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车间、岗位应当积极参与扑救。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阻挡报警。

  10、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1、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严禁闲杂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2、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厂易燃易爆区内进行施工的要与安全科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要采取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13、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14、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要经常化和制度化,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根据《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给予奖励。

  15、对未发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因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照《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化厂管理制度8

  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山西省临汾钢铁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的在职职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二、管理单位职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权属安全科,供应属机动科负责。

  1、安全科职责:

  1)向机动科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殊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商、规格、型号等;

  2)定期对防护用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发现不适合我厂使用或质量较差的.防护用品时,要求机动科退回公司库房;

  3)负责编制每月防护用品领用计划;

  4)定期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机动科职责:

  1)从公司进回劳动防护用品时,负责查看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手续;

  2)保障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和妥善保管;

  3)每月底将库存情况报安全科以便编制下月劳保计划。

  3、车间、科室职责:

  1)负责在每月20日前将防护用品从机动科领回并发放;

  2)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状况及时向安全科、机动科反馈;

  3)负责失效、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销毁。

  三、管理内容

  1、各单位发放防护用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和发放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的办法,将每一件防护用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并有领用人盖章。

  2、凡新进厂职工,发放单位按劳资调令分配的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3、进厂实习生,可按劳动岗位的需要,由所在单位车间负责借给防护用品,但必须经厂长、主管部门批准,用后收回。若实习完后分配厂内,可按其所在岗位建立劳保卡。

  4、厂所用临时工必须按所在岗位工种穿戴齐全防护用品,所需防护用品费用由本人负担。

  5、职工在厂内部调动变换工种应按变换后的工种配发防护用品。

  6、脱产学习、转劳保、长期病假及不上班人员一律不发劳保用品。

  7、职工为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厂内存放被盗经车间领导证明情况属实,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

  8、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或损坏,应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防护用品。

  9、劳动防护用品失效或达到报废要求,由各车间组织集中回收销毁。

  10、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不允许先领货后补票,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

  11、防护用品领用票据开出后即生效,当月25日前领取,未领用者自行作废,若库房无货票据应在两日内退回安全科,未退回安全科视为发出,票据丢失自行负责。

  四、罚则:

  1、擅自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按购进价格的双倍处罚。

  2、车间、科室擅自截留劳动防护用品者,视情况处罚单位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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