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

时间:2023-05-31 17:29: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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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村民自治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1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方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搞好农村各项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要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村委会要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实施,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民主选举制度

  (一)民主选举的原则: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

  (二)村委会成员的设置:村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干部。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受适当补贴。

  (三)选民资格:1、年满18周岁;2、户口在本村;3、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四)投票选举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召开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秘密写票间,每个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须经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必须有三名以上监

  票人员负责监督。(五)选举结果的'确认:有选举权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民主决策制度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制度第二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民主管理制度

  (一)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保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四)必须坚持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

  (五)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民主监督制度

  (一)依法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委会设立由5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二)按时公开村务情况。

  下列村务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上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1、每年年终请镇党委派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

  3、评议前先由村委会成员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备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严禁公款私存,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村民自治制度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设计者为回应社会发展本质的需要,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步伐,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这不仅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里,我们不能将“法”简单地理解为成文法、国家法,因为“法治” 的含义并不是机械地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成文法律的控制范围,把所有的问题、矛盾、冲突都交由法律来解决。果真如此的话,对社会的调控会因为忽视甚至忽略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作用而陷入片面的“法律中心主义”.我国农村的法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改革开放伊始,为了配合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怎样使国家推行村民自治这一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在基层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普遍参与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是包括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在现代化演进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现代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决定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村级组织为依托的农村现代化一直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村体制到政社合一制再到村委会制,我国的村级组织体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村委会制建立的直接成因是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后,原有的政社合一体制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但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组织控制,所谓的“政社合一”已经名不副实,村级组织处于无人管理的“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自己创造了另一种全新的管理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制度。[1]

  这种改变与其说是自上而下的改造,不如说是由于自下而上的变化促使不适应现有经济体制和社会变革的社会组织体制自身做出的调整。解放初期,由于整个上层建筑的重建及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等原因,原来的农村精英阶层---“士绅” 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多半被村领导所取代。

  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益结构的单一决定了村领导的单一领导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利益结构的多元化,村领导的支配地位发生了变化,社会的发展需要寻找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村民自治”随之产生。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但却很好地体现了罗斯科·庞德关于“控制”的理念,即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摩擦和冲突)来保证最大的需求的实现,[2]通过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方式保证了对人类本性顽固的利己主义一面的控制,而达到对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平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虽然是为了配合当时急需实施的农村经济模式改革而提出的,但从内容上看,其出现是必然的。

  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法律确认,民主参与和自我治理的方式表现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表现为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已经完全制度化为有一定竞争性的差额直接选举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程序原则,使村委会的组成真正能反映多数村民的意志,摒弃了原有的委任制形式。民主决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上,重大的村务决策和事项处理均需经过以上两类会议通过,以反映多数人的决策参与权。在国家制定法的引导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制定并实施了民主管理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村民共同制定自治规则,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同时还推行了接受民主评议、村务质询等多种方式的保障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村务公开制度。应当说,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是显着的,经过30余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完成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整合与重构。1994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国家得到了几乎想从农村得到的任何东西:在被调出的1200个村委会中,99%的村完成了粮食收购定额;92%的村实现了节育达标;82%的村完成了税收任务。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认为,这些创纪录的高数字雄辩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决政策执行难的灵丹妙药。[3]

  但从目前的实际效果看,该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虽然我国所有行政村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均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基于部分村民对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或是行使权利的作用不甚了解,甚至认为只有到选举的时候才会召开类似会议,致使民主参与的有效程度不足。第二,在民主管理形式上,虽然大多数村委会都具有代表性的创新方式,但是,如何保证大多数村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第三,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务公开方面, 而村务公开形式多数是设置公开栏或公开板, 公开的内容也较为模糊, 具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欠缺透明度,这也影响了部分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还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可以从组织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观念不强、文化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缺失的原因,但这些原因不能概括所有情况。例如:在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云南省就出现了几个典型的村镇,其民主自治开展得相当好, 村民民主选举热情相当高,村内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得卓有成效,村民的文化素质、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似乎并未成为民主自治的阻碍因素。[4]

  此外,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内容之一的村民自治立法从其内容来讲也存在现有法律运行乏力、 地方配套规范出台滞后、质量不高等缺陷。当然,在存在“差序结构”的农村乡土社会,民间法的存在与发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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