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

时间:2023-07-25 14:10:16 振濠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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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精选10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 1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xx、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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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村(居)集体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农村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会计根据需要领取。代管中心对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号码详细登记,对使用的收据存根收回备案审验。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4、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上缴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5、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每村(居)一般为500—1000元。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批;501—1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研究审批;1001—5000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两委研究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书记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乡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帐。杜绝白条入帐,对大型项目工程支出,应把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6、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2、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3、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4、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居)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居)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

  (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

  (6)定期向村(居)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居)的财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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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的管理,确保经济稳步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XX镇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组)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地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以及续包或延长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项目预算,按照民主决策的有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均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开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竞标。招标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时,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镇农办或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内,认真检查合同兑现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五、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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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组集体财务管理,规范村组财务收支行为,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市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村组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培训,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代为记账。

  第二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施、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逐项登记。集体资源进行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获得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变卖、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和对资源性资产进行转让、发包、出租、出借等时,应由村委会提出购置或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方案公示7日后实施,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有书面会议记录。价值5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管理程序进行决策,并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签定合同,并报镇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转让、发包、出租、出借等必须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费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收取,最长不得超过本届村“两委”会剩余的任期时间。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年底对所签定的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清收应收未收的合同款项。

  第九条村文书和村民小组长分别负责本村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管不善损坏、丢失者由其本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不准违反规定乱设账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公款私存、平调、挪用、侵占、截留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确需举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两委”会审核、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谁举债,谁承担的原则由其个人偿还。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向农户或其他单位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开具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省农村集体财务收款凭据》。不准用自制收据或白条向农户和单位收取款项。严禁坐支、出借、挪用、白条抵库等违规使用集体资金现象。

  第十三条各项收入三日内及时存入银行账户,入库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收入数额较大的移交镇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单项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开支申请,填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监委会主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镇机构付款。5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并经镇政府领导办公会集体批准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从项目的立项、预算、确定施工单位、合同签定、决算、验收等环节,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将村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工程验收报告单》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按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票据结算实行“报账制”管理,即:每月10日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组织专门会议,对上月发生的支出进行统一审核,填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收集全所有原始凭证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报账,同时安排本月支出计划,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以及村基础设施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经营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和福利发放;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会计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登记入账的各项收入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原始凭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会计有权拒绝报账。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财务核算准确,科目运用正确,报表编制及时,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村集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监督委员会担任,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和支出;组级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组一切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应采取集中行使其监督审查权,不准私下分别签字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应加盖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应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组财务公开程序要规范、内容要全面,所有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和会计签字盖章后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五条村组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项目的收支情况必须在工程事项结束后单独逐项逐笔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镇政府负责报告审计工作。每年至少对村级财务审计一次,村“两委”任期届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动时进行离任村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严把票据入账审计关,做到“八不准”即:涂改复印的票据不准入账;票据日期、单位名称不填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不准入账;原始票据上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否则不准入账;购置固定资产、发放非生产性补助或重大开支事项没有审批报告的不准入账;原始票据开支事项不清楚,没有明细的(如办公用品明细、集体用工明细、工程费用支出明细)不准入账;开支事项不真实的票据不准入账;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准入账;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票据不准入账。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在审批票据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照章办事、严格审批各项开支,做到“八不准”。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资源的,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5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各类合同签定不规范的,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3分,扣除报账员年终考核总分1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不能按时回收,属于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内签定合同的,每3000元扣除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1分,属于历史遗留的,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酌情扣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各项收入不按时存入银行账户的,按入库时间超过10天的,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入库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3分,入库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扣除责任人提终考核5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支出审批把关不严,出现虚列支出报账等问题,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终考核总分5分、监委会主任年终考核总分3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不按要求的时间报账,发现一次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并扣除报账员年终考核分1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不及时的,每次扣除报账员和村民小组长年终考核分2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构成违规、违纪的,交由镇纪委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同时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28日印发的政发【20xx】318号《关于印发镇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作废。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 5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4、承包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00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01—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4001—10000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1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一般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岗位职责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最新 6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经济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合同管理有序、成本控制有效、资金使用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济管理工作是以对公司的经济工作过程中实施有效管理。控制和监督为目的,由经济管理部具体实施。

  工程招投管理

  一、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的选择,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包括邀、议标)的方式进行,任何招标须有3个以上施工单位(供应厂家)参加竞、议标。

  二、组织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时,公司成立招标小组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总工及经管部、财务部、开发部、工程部、材料设备部等部门经理组成;其他项目招标时,可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及重要和复杂程度,由公司领导临时任命招标小组领导成员招标工作。由该小组拟定招标工作计划,组织招标工作成员实施,并对招标工作质量负全责,直至招标工作结束。

  三、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责任。

  部对编制招标工作计划、起草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及主要经济条款和合同谈判负责;开发部负责办理有头招标手续;工程部、材料设备对施工组织、材料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施工及供应能力等技术要求负责,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考查及确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负责。有关部门具体职能按工作计划执行。

  四、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公司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执行。其他项目的招标参照该办法执行。

  经济合同

  一、公司所有的建设开发经济行为均须以经济合同为前提进行操作。前期开发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及总包管理范围内的“分包事项”在取费、工期、付款方式等方面视合同管理。

  二、预算编审人员对工程计算、材料分析、定额套用、费率计取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编审误差率要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形成误差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编审人员编制出预算表,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正、副总经理审核签署无异后,报法人代表同意后生效执行。

  四、材料设备的报价及支出均需由经济管理部预算审核并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

  五、其它经济开支均列入经济管理部的审核范围,并按程序逐级审批比管理部对备项经济预算设立台帐,如有超出应作出超预算分析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得到批准,据以调整。

  项目建设用款审核

  一、建设用款指前后配套用款、缴纳的各项费用、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其用款由相关承办部门根据用款内容,做用款申请单(申请单附后,用款申请人、用款部门经理签署)报以济管理部专职审核人员根据政策缴费依据、缴费率、已完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抽测等,比照合同付款方式进行审核。

  二、经济管理部审核后,编制资金用款表或专项用款申请单,财务部经理、正副总经理审批签署无异后、报法人代表同意后执行。

  三、承办部门对所申请用款对应的工程形象进度的实完工程量、材料实际需用量及前期和后配套用款事项等的真实性负责。经管部对付款事项中取费率、单价、总价等事项的核定负责。

  四、公司财务部经理必须依据法人代表的签署意见及总经理据法人代表的用款支付授权,予以支付。

  现场签证事项审核

  一、工程施工急需安排的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设计的分项,可采用《工程联系单》形式作为合同的'补充据此结算。

  二、《工程联系单》均应有签证事项、工作量、计算单、合价等项,属设计变更事项还需有草图、设计洽商及估、预算书,经签证提报人、工程部经理(属设计变更由总工签署)签署意见后报经济管理部审核。

  三、签证金额在XX元以下的,按现场专业承办人——工程部经理——经济管理部经理——正、副总经理的审核程序办理,方可纳入决算依据。

  四、超过XX元以上的签证事项,应采用补充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五、对于现场签证的增减工作量,工程部对设计变更及现场施工工作量的变化及材料用量的变更所发生的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经管部对所提报的增减内容的实际工作量、单价、总价的核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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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管理的部门

  1.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1.2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提供各类格式合同,检查合同订立人资格,审核合同条款,督促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台帐,向主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1.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具体业务仍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各司其职负责洽谈,法律部不作干预。

  1.4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对外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的经济合同,均应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经集团公司主管总裁书面批准的可除外,但其管理仍应纳入本办法之内。

  二、合同管理办法

  2.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应确定1~2人为经济合同订立人,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后,作为授权代理订立经济合同的合法依据。

  2.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经济合同订立人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法律部变更备案。

  2.5全部经济合同,我集团公司方应按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法律部,另一份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该业务部门负责经过法律部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2.6各类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由法律部提供,未尽事宜(补充部分)由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按业务特点补充,但应征得法律部对其合法性、安全性的书面认可。

  2.7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均应由其明确的合同订立人对外按本办法签订,法律部审核条款后,送该业务主管总裁签字认可,总裁办公室凭主管总裁的认可签字给予盖章。

  2.8总裁办公室建立经济合同盖章登记台帐,实行登记管理。

  2.9法律部对全部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未经编号的经济合同,未经登记的经济合同,集团公司可不予认可,并作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10各类经济合同的变更,亦适用上述办法。

  2.11财务部按经济合同规定付款,法律部有权建议财务部缓付,拒付款项,主管总裁批准后,财务部应予执行。

  三、对经办人员的奖惩

  3.1对本办法提出合理建议,对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2对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变更意见,使集团公司获益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3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整改。

  3.4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惩罚。集团公司将依本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3.5对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对外订立经济合同,隐瞒真相诱使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诱使集团公司盖章,法律部负责调查取证,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其它

  4.1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代码),税务证(税号)应作为合同附件。

  4.2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往来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均应作为经济合同附件。

  4.3履行经济合同时,我方发出的全部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事涉经济合同的变更履行,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作订立合同办理。

  4.4经主管总裁批准,由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经济合同,也适用本办法。

  4.5经分管总裁批准的非标准(非格式)的各类经济协议,由法律部根据主管总裁的意见另议。

  4.6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附件,主管人员批示,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属合同归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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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各种风险,促进医院经济业务健康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1、该制度适用医院(各科室)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医院对外经济业务发生时,原则上各立项科室以医院名义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办事,一般标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备、物资、维保及服务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医院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合同进行签订,若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参照,则合同条款中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和对方的名称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3、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医院不支持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由两张及两张以上纸张组成的,相关科室需加盖合同骑缝章。

  4、医院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重大基建项目承包合同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公证的合同,需由相关职能科室办理公证手续。

  二、合同会签

  1、合同会签人有:经办人、立项科室、财务科、审计科、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各会签人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2、立项科室会签时应将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研究情况等资料准备齐全,并根据审核意见和各科室会签意见,与合同另一当事人(合同的对方)进行沟通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3、合同会签科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认真会签,切实维护医院利益,防范各种风险,必要时需经医院聘用的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与审核。

  4、合同审核与会签完成后,立项科室才能提交分管院领导、院长签订合同。若另一当事人对审核和会签意见持不同意见,则立项科室应与相关科室进一步沟通协调,协调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1、合同签订生效后,医院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若另一当事人出现违约时,立项科室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视违约责任的大小,医院将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合同,立项科室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和执行进度建立台账管理;对形成医院收入的合同,立项科室应加强与财务科的核对工作。

  3、所有签订的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统一由医院办公室编写与提供并规范编码,合同编号由xx县中医医院拼音第一个字母、年份和合同序列号(三位码表示)组成。

  4、合同签订完成生效后,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和立项科室分别对合同进行存档,并由专人做好汇总、分类、保管工作;医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合同的存档(原则上要求正本合同);财务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予以存档;立项科室保存好合同审核、会签流程资料和合同文本,并履行与管理好合同;若该合同涉及审计程序,则审计科应按审计资料存档;存档年限不少于15年。

  5、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纪检办对合同履行和保管负有检查与监督权力及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四、其他规定

  1、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立项科室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医院法人代表报告纠纷情况,并及时通知财务科,暂时停止一切付款行为。

  2、立项科室应主动收集、整理对方违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纠纷有关资料。

  3、立项科室应及时与医院法律顾问以及有关科室进行咨询,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对工作。立项科室应坚持原则,维护医院利益,加强与另一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寻求解决方案。

  4、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报送相关科室审核与会签而未报送会签的、未经医院法人代表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责任大小赔偿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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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合同的内容要求

  第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 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 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 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 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 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 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 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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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院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1、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2、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院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3、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4、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5、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医院内部其他科室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6、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7、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8、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1、医院各类经济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主要包括如下经济合同:

  (1)医院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2)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3)医院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4)医院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4、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合同申报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合同会审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医院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2)合同会审

  ①由医院院务会议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核,经调查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②由医院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③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审核意见。

  (3)合同审批

  经院务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3、相关科室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医院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1)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其他情况。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3、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医院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5、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6、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五、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由签约科室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

  3、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4、医院各科室在处理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5、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本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由院长总负责,由办公室管理。

  2、医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医院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医院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对须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院法人代表委托书的日常管理;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医院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医院合同纠纷及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3、医院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医院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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