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2 01:18:10 少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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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毕业生实习是我司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司毕业实习生管理工作,现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来我司实习的毕业生,实行期限为3-6月。

  3、本规定适合在我司工作的大中专毕业(己学完学校规定课程进入实习期在校的)实习生

  二、录用实习生基本要求:

  1、以各部门的工作要求为依据,按办公条件许可、所学专业对口。

  2、实习生原则上为本科,特殊岗位可接收品学兼优的专科生,且必须学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已进入实习的.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以学校实习推荐信为准)。

  3、具备健康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具有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

  4、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审批程序:

  1、行政部对实习生所在院校推荐信及《实习生档案登记表》进行审核。

  2、行政部与用人部门进行面试,综合意见后将适合的《实行生当案登记表》交总经理审批。

  3、行政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办理实习生录用手续。

  四、实习生待遇: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给予实习补贴:

  ①应届毕业实习生:研究生xxx元月,专科生xxx元月。

  ②在校实行生:原则上公司不予考虑补贴,但是,在实习期间有突出贡献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考虑。

  (2)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果确有必要,则按公司一般员工出差待遇执行。

  (3)实习生的食宿问题由个人解决。

  (4)凡来我司实习的毕业生,实习期限为3-6个月

  五、其他事宜:

  (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三)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四)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五)实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在实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公司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

  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 2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实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单位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单位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即所在实习单位的班组(师傅)代为考勤或所在实习单位的实习小组组长考勤(学校指定)。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将不定时抽查。

  2.实习小组组长(实习单位为一人者,自己填写考勤表)须将考勤情况表交所在实习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每学期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实训处,并将考勤情况向班主任汇报。

  3.实习生必须按时参加在实习单位规定的上班、培训或参加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4.实习生原则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而后交所在实习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5.实习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实习小组组长登记。请假三天以上还必须经班主任审核,实训处审批,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寝室制度

  1.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外租房住宿(学校统一租房外)。因特殊情况要求在租房的,则必须由家长出面办理租房手续,经班主任同意的,报学校实训处备案。

  2.严守就寝纪律,注意作息时间,不得有吵闹、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3.不得无故晚归宿或不归宿,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4.要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不准乱拆、乱搬、乱拿,损坏公物赔偿。

  5.保持室内整洁。宿舍内所有用品摆放整齐,被子按要求折叠,不准乱扔垃圾,乱泼水。

  6.节约用电、用水,每个寝室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严禁私自拉、接线和严禁使用明火。

  7.各寝室设寝室长一个,负责本室的管理工作,安排值日生,督促本室人员讲文明守纪律。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寝室门要及时上锁,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9.注意自身形象,遵守社会公德,穿着朴素大方,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尊自受。

  10.严禁吸毒、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不看不健康的书刊、音像;不进入酒吧、网吧、舞厅、歌厅。

  11.休息日回家要向寝室长办理登记手续。

  四、实习生违纪处理制度: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如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情节轻,不构成行政处分的,由校实训处进行批评教育,形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讨、书面保证、暂停实习、请家长到校等。

  2、凡情节严重,认识态度差,构成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由实训处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实习学生违纪处理呈报表”,由分管校长签字或报校领导研究后行文通报。

  3、学生或家长在接到实训处通知后一周之内拒绝返校接受教育的,作流失学生处理,撤销学籍。

  4、处分文件下发各实习基地,抄送学生本人、家长、校长室等相关人事部门。实习结束时有处分者不能领取毕业证。

  5、记过以下处分实习结束时可以提出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则必须自发文之日起一年方可申请撤销处份。

  6、撤消处分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实训处根据处分后实习表现签注意见,分管校长签字后行文撤销。

  五、其它规定

  1.实习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单位声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习守则》。

  2.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安排实习单位,但须家长同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证明、班主任处登记,并报学校实训处办理上岗实习手续。

  3.实习生原则上不能私自离开学校指定实习单位,若要调换实习单位,必须在原单位实习6个月以上后由本人提出申请、陈述充分理由,原实习单位同意、新单位接纳证明,报班主任和学校实训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

  4.实习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个别经教育不改者将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5.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实训处,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负责协商解决。严禁实习生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

  6.实习结束,学校组织对优秀实习生评比工作,对优秀实习生进行表彰奖励。若实习学生实习鉴定为不合格,按上级部门规定不予按期毕业。

  7.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应知应会考试(工考),无故不参加者,按规定不能办理毕业证书。

  8.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及就业后三年内获职务晋升,及时告知学校,学校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学校优秀比业生名录。

  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 4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跟岗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时间一般为6个月。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班等培养的非医卫类专业,其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职业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职业学校要选择与实习专业及人才培养目标关联度高,经营合法、管理规范、设备设施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优质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四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行全省统筹指导。湖南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职业学校制定实习管理制度与办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各级管理办法,切实按照我省实际,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学校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综治部门、基层教学实施单位等各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

  第五条职业学校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职业学校每年度要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范围、专技人员情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原则上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

  第八条学生实习由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过程中,做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完成实习总结与考核评定工作。第九条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一般应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习,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的实习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的考核。实习学生家长应加强自主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工作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聘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自主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学校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20人的,学校在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学校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学校教务部门,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各基层教学实施部门对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采用自查、中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顶岗实习前期安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各阶段进展及实施成效进行督查,及时公布督查结果,以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各阶段的质量。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办法、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等。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因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做好各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与企业结对培养的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安排好学生食宿。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

  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职业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的,应由学校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职业学校如未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的,应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由实习单位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志》,学生按照实习计划完成相关实习任务,并填写《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校企双方应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QQ群、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实习过程的管理。各职业学校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企业进行巡视,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

  第二十一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应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不得借顶岗实习牟利。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将各高职院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纳入其总体绩效评价范围,作为评优评先、重点项目立项遴选的评判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安排职业学校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职业教育相关专项经费时,涉及办学绩效因素的,将实习管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违反国家各级各类规定及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和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职业学校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实习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并将实习工作纳入高职院校系部、教师、辅导员绩效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职业学校的院(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学生

  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要对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交通安全常识等进行实习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确保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权益得到及时保护。鼓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期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谨慎参与实习地周边社会活动,减少不必要外出,按时就寝,保障学生实习来回交通安全、实习期间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各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实习生管理制度 5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课题基本技能训练后,到校外企业进行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1年,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接轨,扎实掌握操作技能。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是一体化教学向企业的延伸,对于学生进一步充实先进的专业理论、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和辅助技能、积累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校外实习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程序

  校外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业办公室:

  1、统一负责各专业的校外顶岗实习及单位落实。各专业教研室可充分利用与企业的良好关系配合就业办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2、积极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对口企业,确保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专业基本对口。

  3、负责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的就业手续办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教学处:

  1、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校外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5、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6、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7、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学处按教学计划提前20天通知招生就业办,班主任提供学生相关资料,在学生在校学习(实习)结束前,将名单提供给就业办,招生就业办接到教学处通知后根据专业落实岗位,学生校内学习(实习)结束后即能顶岗实习,按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单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二、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

  1、校外实习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时到达校外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和离开,否则按旷课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2、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者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实习,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按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准打架、酗酒、闹事、赌博等。遵守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向师傅学习,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产。

  4、学生在带队老师和单位指导师傅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训练,努力完成实习任务,适应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

  5、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规定的费用,不交清费用者,学校不保留学籍,视为自动退学,不发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6、学校因教学、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回校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及时返校,违者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每学期由学校带队老师与就业办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

  8、实习期间在社会上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生,除按规定开除学籍外,对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企业开除的,视同被学校开除。

  三、实习生的推荐就业

  (一)实习生实习结束后,不能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校还安排一次推荐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荐就业资格。

  1、在校期间表现差,受校纪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实习生。

  2、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生。

  3、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实习生。

  4、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劳动纪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实习生。

  5、在下厂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和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和自找实习单位的实习生。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几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须提前学校联系,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前往单位实习。

  2、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报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指定日期内提交实习接收单位接收函;实习就业指导教师签署批准意见;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备案。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产许可和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能够给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

  (3)单位能为学生配备合格的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人员;

  (4)能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4、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必须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前培训和其他相关教育,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凡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人身安全或责任事故,由学生

  本人承担后果。

  5、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实习回调查。

  (二)学生离开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不能私自离开单位。如需请假,必须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超过一周需告之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单位。

  2、如确实有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离开现实习单位的,必须提前

  2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同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得到实习单位批准后方可离职,并与实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3、未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允许私自离开单位的,一切责任自负,学校不再负责安排实习单位;因学生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要对学生

  本人进行纪律处分。

  4、因违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的,学生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参加该专业技能鉴定,学校不安排实习和就业;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1、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后,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考核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成绩。

  2、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对学生的校外实习表现认定、学校对校外实习的回和调查结果、班主任老师的评价。学生在实习结束后按规定上交《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完成校外实习期间应完成的教学内容,方可进行成绩评定。不按规定完成《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计入成绩。

  3、校外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技能鉴定和毕业考试,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学分,方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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