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30 13:10:34 制度 我要投稿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煤矿劳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1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审批等内容。

  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领导研究审定。

  四、公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五、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用于工作时间内。

  六、发给职工的劳动个人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转卖。

  七、发给仓库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八、调出职工应在离公司前办清手续,交回应交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长短折价扣款。

  九、煤矿应按照劳动防护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缩减或拖延。

  十、从事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工作的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

  十二、仓库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2

  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精神,为严格控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为实现我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专篇》编制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数,以此为据组织定员,不得增加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个数来达到增加定员超能力生产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定员上岗作业,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业人数来提高生产能力,违反规定,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处理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加班延点。

  4、特作人员和其它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定员: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机电工、绞车工、监控员、其它井下后勤人员均按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得随意增减。

  5、定员职工必须同煤矿签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如实配合矿方建立职工档案。

  6、定员职工必须按矿方要求配合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以便煤矿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职工必须经煤矿或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后考试合格才能入井工作。特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8、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足8小时。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要请假,矿方同意后方可离开矿上。

  9、煤矿职工必须参加每月二次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认真做好学习听讲,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课学习后重新补考。

  10、业余时间可开展正常娱乐活动,不允许赌博和酗酒闹事,违者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50元-500元/次的罚款或者开除出矿。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3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审批等内容。

  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领导研究审定。

  四、公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五、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用于工作时间内。

  六、发给职工的劳动个人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转卖。

  七、发给仓库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八、调出职工应在离公司前办清手续,交回应交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长短折价扣款。

  九、煤矿应按照劳动防护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缩减或拖延。

  十、从事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工作的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

  十二、仓库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4

  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精神,为严格控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为实现我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专篇》编制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数,以此为据组织定员,不得增加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个数来达到增加定员超能力生产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定员上岗作业,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业人数来提高生产能力,违反规定,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处理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加班延点。

  4、特作人员和其它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定员: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机电工、绞车工、监控员、其它井下后勤人员均按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得随意增减。

  5、定员职工必须同煤矿签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如实配合矿方建立职工档案。

  6、定员职工必须按矿方要求配合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以便煤矿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职工必须经煤矿或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后考试合格才能入井工作。特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8、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足8小时。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要请假,矿方同意后方可离开矿上。

  9、煤矿职工必须参加每月二次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认真做好学习听讲,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课学习后重新补考。

  10、业余时间可开展正常娱乐活动,不允许赌博和酗酒闹事,违者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50元-500元/次的罚款或者开除出矿。

【煤矿劳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1-30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22

煤矿管理制度04-14

煤矿隐患管理制度07-25

煤矿后勤管理制度06-12

煤矿仓库的管理制度10-26

煤矿消防管理制度03-29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09-20

煤矿个人劳动实习鉴定10-10

煤矿:煤矿企业文化建设的管理制度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