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消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30 13:10:1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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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消防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井消防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矿井消防管理制度

矿井消防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抓好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建立消防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每位员工都有保护本单位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消防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 长:崔立成

  (二)副组长:王建生夏敬忠

  (三)组 员:牛聚彦黄建民苗润路王元海赵占朝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要相应成立消防工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二级单位的各级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由不少于总人数10%的不同专业生产骨干组成。

  第三章 消防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查各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消防工作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四)组织扑救、调查处理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五)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八条 二级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消防工作指示精神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编制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消防设计,用火审批监督检查。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六)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上报。

  (七)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报火警。

  (八)协助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小组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公司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新建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临建总平面图要按生活办公区、生产区、仓库区三区独立布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安全距离要符合消防要求。

  (三)新建项目部开始筹备、机厂等地面单位每年初要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现场消防设计”。

  第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建筑布局和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采用“彩钢板”搭建房屋的,其内充填料符合要求。

  (二)采用可燃材料建筑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不准在其内明火作业,不准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临建房屋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统一安装电器线路,电器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且不应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结构内。

  (四)在高压电力线路之下不得建临时性建筑物,堆积易燃物品,设置电焊、气焊场所。

  (五)“彩钢板”不得用于库房、厨房、烘干室、锅炉房等有易燃和明火明火作业的地方。食堂、烘干室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六)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临时消防车通道上空的障碍物与路面之间的净空不小于4m。临时消防车通道要确保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办公生活区选址应符合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和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20xx]30号)。

  (二)办公生活用房每栋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m;每栋不超过10间,每间房屋开设一门一窗;一人一床,入住不超过6人。

  (三)严禁私自接线、改线、装插座;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毯、煤气灶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四)严禁在职工宿舍内烘烤衣服,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将电风扇放在蚊帐内吹风,严禁使用夹子式床头灯照明;就寝和外出时应灭灯。

  (五)严禁使用电炉子、灯泡取暖;采用明火(煤炉、“小太阳”等)取暖时,取暖器(煤炉)距“彩钢板”墙体不小于0.5米。

  (六)采用煤炉取暖时必须安装烟筒,并按照当地风向确定排烟方向,以防倒灌,窗外的部分应加防风帽;经常检查煤炉和烟筒是否漏气,1个月要清扫1次烟筒,以防烟灰堵塞烟筒。

  (七)白天用煤炉时要打开窗户,让空气流通;睡觉时将炉盖盖严。

  (八)刚刚生着的煤炉,最容易产生一氧化碳,应打开窗户通风,并等炉火着旺后,再封火;切不可用湿煤封火,封火后对燃烧未尽的炉灰,就及时清理。

  (九)为了防止万一,可在宿舍安装1个排气扇。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动火作业是指各种焊接作业、切割作业;明火作业;产生火花作业;爆炸环境使用非防爆设备;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等。

  (二)施工厂区要划定禁火区:如有沼气的井口附近20m以内,空压机房、变电所、油脂仓库等重要车间和部位。

  (三)施工厂区要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距井口、易燃易爆场所距离不小于30m;周围无可燃物及易燃危险物资和其他杂物;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示和警示牌齐全、明显;固定动火区严禁用木结构和易燃材料搭设遮荫棚;固定动火区落实专人管理。

  (四)在固定动火区之外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每次动火作业要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在确认作业点及周围无易燃、可燃物,并落实监护人员和消防器材后,方可开具动火证;

  3.变更动火时间、动火人员或动火地点,应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动火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动火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5、井下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后执行。

  (五)动火监护人职责

  1.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和防火器材(石棉布、接火盘、风挡等)做好灭火准备;

  2.清除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布等非燃物品,以隔绝火星;

  3.要坚守岗位,要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4.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和风挡,以拦住和控制火花的没落;

  5.在焊割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焊割结束后,再监护1-2h,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6.发现电、气割操作人员违反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电焊、气割场所管理措施

  (一)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取得《焊、割工程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事作业。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作业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电焊机必须设专用断路开关,其一次线长度不得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电焊机一、二次侧电线接点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且一次线端须用绝缘带包裹严密,二次线端应使用线卡子压接牢固;启用新电焊机或长期停用的焊机,应摇测其绝缘电阻值;其一、二次侧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欧姆。

  (三)电焊机的焊钳须连接牢固可靠,完好无损;电焊机须设有专用接地线,禁止直接放在焊件上、道轨、机械设备、各种管道和金属架子等借路使用,防止产生接触火花,造成火灾事故。

  (四)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库存放,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距焊、割点不小于10米,与爆炸物距离不小于30米。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五)井下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上下井运输时,二者不得同车同罐运输,且装有氧气瓶、乙炔瓶的提升容器不得乘人。氧气瓶、乙炔瓶不准放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下方或变压器旁,氧气瓶、乙炔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氧气瓶、乙炔瓶严禁暴晒,撞击,防止受热膨胀。开启阀门时,要慢慢开启,防止升压过速产生高温,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

  (六)电焊机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放在一起,焊把线和气焊的软管不得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七)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

  (八)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测爆,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作业。

  (九)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作业。

  (十)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十一)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作业。

  (十二)有与明火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作业。

  (十三)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

  (十四)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止高空、露天用火作业。

  (十五)焊割结束后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第十四条 修理间安全管理措施

  (一)修理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

  (二)修理间油类物品要归类存放;电线及配电箱设置要规范,做好机械的接地或接零;下班时切断电源。

  (三)废弃的油脂、棉纱、布头、纸张等易燃物品,放入带盖的铁桶临时储存;禁止随手乱丢。

  第十五条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保管员应熟悉存放物品的性质,储存中的防火要求及灭火方法。

  (二)要严格按照材料性质、包装、灭火方式、储存防火要求和密封条件等分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单独存放,并保持库房通风良好。

  (三)仓库种类物资分类、分垛、限额存放。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米;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在一起。

  (四)严禁携带火种入库,不准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和工场间。

  (五)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高热强光灯具(60w以上的白炽灯).

  (六)仓库处6米之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品;要随时清扫库房,保持清洁整齐。

  (七)保管员每日下班前,应对经管的库房巡查一遍,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木工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木工房应采用阻燃材料建筑;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明火。

  (二)木工机械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三)木工机械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地埋或明敷设时,须穿管保护。

  (四)每天做好木屑清理工作,固定场地临时存放,严禁焚烧。

  (五)每天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完好情况,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地食堂消防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

  (二)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

  (三)严格执行燃气炉灶的管理规定,确保炉灶在完好状态下使用;装气钢瓶严禁在露天存放和使用,应放置在防晒和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禁止住人;灶具与气源的连接管两端必须扎牢,连接胶管老化应及时更换;使用中,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如未点着时,应马上关好开关,待可燃气体扩散后再重新点火;使用中的炉灶不能离人,如发现漏气,应立即关掉气源阀门,采取通风措施,熄灭周围火源;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用明火试漏,不得自行处理残液;气量不足或冬季液体产气不足时,严禁倒置和用热水加热方式使用。

  (四)下班后,要关闭气瓶开关,将气瓶室关门上锁,防止他人乱动造成事故。

  (五)燃煤炉灶地点设计合理,与周围可燃物品要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炉渣灰彻底熄灭后,倾倒于指定地点。

  (六)厨房的抽油烟罩每日应擦洗一次,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以免灶火窜入烟道引燃油垢。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一)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电器安装、维护由专职电工负责。照明供电与动力供电分别设置。

  (二)增添电气设备时,经用电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三)每栋“彩板房”必须有可靠防漏电接地极,接地极电阻不大于4欧。

  (四)生活办公区照明应采用铜芯导线,在夹层内敷设导线时,就穿管敷设;在电源侧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可靠。

  (五)“彩板房”照明:线路采用护套线暗敷线路,从“彩板房”上钻也穿线时,应套阻燃绝缘管保护。每栋安装一个分开关,每间房屋安装一个漏电保护开关。一室一灯两插座,总功率控制在1kw以下。空调(取暖)线路与照明线路分开,单独布置。

  (六)生活办公区、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四个一”规定,配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有保护接地,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配电箱应采用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严禁使用木制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应动作灵敏,安全可靠,合格有效。

  (七)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安全管理措施

  (一)消防器材实行“三定”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负责、定期保养维修,保持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二)定点存放: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其铭牌朝外;消防器材应漆成大红色,书写黄色字。消防器材点有明显的标志,有明显的安全管理须知和使用方法。

  (三)定人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由各单位的车间、班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

  (四)每栋办公房、宿舍或独立车间应设置一组灭火器具,井下每个机电硐室设置一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包括灭火器2至5具,消防桶一只、消防锹一把、消防砂0.3立方米。

  (五)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等防火部位,每50平方米应配备一具8kg的灭火器;井口棚内、稳车群、木工房、仓库、烘干室、配电室、绞车房等,每25平方米配备一具8kg合适种类的灭火器。

  (六)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七)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处于有效状态,并填写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每月检查灭火器一次,若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位置,必须及时更换内部药剂;每年由专业人员对灭火器进行检修一次,更换零配件,测压试漏,对到期不合格做报废处理。

  (八)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明细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登记表》,归档管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二级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日进行检查,重点消防部位实行巡查制度。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要进行一次消防大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即时予以整改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在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

  第二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公司安全特派员检查验收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小组。

  第二十四条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一式两份,一份留给被查单位,一份检查部门留存。

  第六章 义务消防队职责和训练计划

  第二十五条熟悉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和措施,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 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不断与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和沟通,搞好消防联防工作,有计划地到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联谊活动,观察消防队员消防演习。

  第二十九条 根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活动,如消防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参观观摩会、观看录像等。

  第三十条 定期举办义务消防队员消防操作技能训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识,提高危险因素分析能力和扑救方法。

  第三十一条 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明确防火重点部位,适时举办一些针对性的消防培训工作。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对新工人、新转岗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消防重点工种要经有关部门培(复)训,持证上岗。

  (四)全体员工必须掌握“四懂四会四能”:“四懂”是指懂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火场逃生方法;“四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119,会组织人员疏散;“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电工、焊工特殊工种,仓库保管员。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取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坚持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者;

  (二)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三)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四)其他对消防和有贡献者。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经劝阻拒不执行的;

  (二)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或火警未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四)损坏消防器材或者挪作它用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七)私拉乱扯用电、违规使用电器、明火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为。

  (八)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消防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井消防管理制度2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侧。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库。井上消防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并有轨道与井口运输系统连接;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5、每个消防材料库要备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水龙带、胶管、密闭木板、黄泥、石灰、砖、砂子、锨、编织袋、铁丝、铁钉、风幛、木锯、斧子等,具体规格、数量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表3、表4,由矿安全办公会根据各矿实际确定。

  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

  压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种类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表2执行。

  7、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

  8、消防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设置及水量、水压要求符合《规程》要求。

  9、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1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过和未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过的要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矿井消防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消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站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本站员工必须高度重视本站的'消防管理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责。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到人。

  3、本站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检查,以及组织本站人员对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站内日常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灭火器应摆放在醒目、便取的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高、低压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

  6、本站当日岗位人员必须定时检查高、低压线路及其

  他设施,保证安全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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