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

时间:2023-01-18 13:33:07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

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1

  目的:

  为了明确评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的评审或修订。

  职责:

  3.1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进行评审与修订。

  3.2安技部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修订小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与修订。

  3.3各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安技部审核,分管经理批准。

  3.4管理标准、管理制度由公司分管经理审核,公司经理批准。

  评审与修订工作的相关规定:

  4.1评审与修订的时机和频次

  4.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4.1.2当公司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4.1.3公司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时。

  4.1.4地方主管部门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或整改意见时。

  4.1.5公司或上级安全检查、风险评价中,发现制度不符合管理实际或要求时。

  4.1.6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的原因,发现制度不符合管理实际或要求时;

  4.1.7其它需要评审或修订时。

  4.2评审的内容包括:

  4.2.1公司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及法律法规适应性、风险辨识与控制等方面内容;

  4.2.2公司相关管理标准;

  4.2.3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4.2.4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5公司岗位责任制;

  4.2.6公司应急预案;

  4.2.7其它有关需修订的要求与记录。

  4.3评审形式

  评审形式主要注意有两种:一是公司组织评审会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评审报告,再根据公司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具体修订;二是由公司办公网络下发需评审的资料,并部署评审分工,提出评审要求,根据反馈情况形成评审报告后,再组织对制度进行修订。

  4.4评审要求

  4.4.1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与工会代表。

  4.4.2注意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4.3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修订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

  4.4.4评审与修订过程中注意文字描述与细节。

  4.4.5对认真负责、工作严谨的参评人员,公司结合“队为核心”管理给予奖励;对应付凑付、不负责任者给予考核。

  4.5评审修订小组应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制度评审报告。

  4.6评审后进行的修订的制度,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4.7新建立的制度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

  4.8安技部应每一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组织进行各项管理制度适用性、有效性的评审工作。

  附则

  5.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制度由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

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2

  一目的

  明确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以及与管理有关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确保管理职责已确定并能得到贯彻。

  二、范围

  适用于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和实施,落实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和管理评审活动。

  三、职责

  1、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由企业管理部提出方案,总经理组织最高管理层制定。

  2、企业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概述

  1、企业根据管理运作需要,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结构见图所示),和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2、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总经理室职责

  (一)组织最高管理层制定企业的经营目标,质量方针,服务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确定组织机构,聘任中层干部,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

  (四)主持或参与重大问题的策划,了解市场发展动向,掌握市场商品信息,抓好售后服务,处置客户投诉和不良反应,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五)按企业管理职责规定,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协调部门之间关系。

  (六)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运作情况及时分析,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营造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质量管理部职责

  (一)贯彻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使其有效地、持续地运作。(质量管理网络图见图所示)

  (三)向总经理室报告质量运作情况。

  (四)商品进库验收工作,以确定合格商品进库。

  (五)参与对商品供应商的审查,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六)负责与供应商的商品质量的信息传递。

  (七)负责客户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和不良反应的及时处置。

  (八)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修改和制定质量文件。

  (九)收集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存档。

  (十)有权对不合格的商品拒签。

  (十一)有权对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否决。

  企业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检查、督促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向总经理室报告。

  (三)确定原始记录保管目录表,规定保管期限。

  (四)制订员工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企业的人力资原管理。建立销售人员档案(销售区域、销售用户、销售业绩情况)及企业人员花名册。

  (六)制定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七)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商品人员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等均要及时调离岗位。

  营销部职责

  (一)市场开发,组织货源,商品销售的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市场营销策略,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结构和销售方针,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企业目标,向销售人员下达销售任务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掌握市场动态,分析销售情况、市场竞争发展状况等提出改进方法和措施,确保销售计划的完成。

  (四)建立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关系,保持长期的、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

  (五)走访客户,征求意见,掌握同行销售情况和价格水平,分析竞争态势,调整商品销售策略。

  (六)及时回笼资金,分析应收帐款状况,督促销售人员对客户拖欠款催收。

  (七)收集客户信息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销售设备性产品,应向用户提供具体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条件详细信息,大型产品应做好培训、安装、调试工作,并签订供需双方质量协议书。

  (八)负责销售合同评审。

  (九)严格执行对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评审,供应商必须具备“三证一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计量产品应提供计量许可证,元菌产品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并进行效期管理。

  (十)市场调研和投标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投标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评估。有权对是否参与投标提出意见。

  (十一)经营企业无维修设备、器具、仪器、检测条件的,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十二)附件:销售员岗位责任制。

  销售员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积极做好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积极推销商品,开拓客源,确保销售计划的完成。

  2、收集市场信息,了解客户需求变化,利用销售技巧,扩大企业影响。

  3、按应收款考核周期及时催讨应收帐款。

  4、严格执行退换货商品管理制度,一旦发生退换货应按程序操作。

  5、负责收集客户质量信息,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处置,按质量信息处置程序进行。

  6、负责客户要货计划并填写订货单。

  二、岗位权限

  1、有权对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及签订合同(企业可视合同数额大小,可适当限定数额)。

  2、有权受理客户所需的营销业务。

  3、有权对销售策略提出建议。

  物流办职责

  (一)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商品的入库单须有验证人员签字。

  (二)医疗器械商品的储存实行分区管理: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

  分类堆放;按商品分类排列。标识清晰:待检为黄色,合格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三)商品存放应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管理。

  (四)顾客退回的医疗器械商品应有退货记录,单独存放,有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合格品区域。

  (五)在储存中进行定期检查,以发现变质的先兆,检查储存的期限。

  (六)在搬运医疗器械商品时,要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如货盘、容器、输送设备、罐、箱和车辆,以防止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因震动、撞击、磨损、腐蚀、温度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变质。

  (七)保管员应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及储存条件,对质量异常,表面模糊的商品应拒收。

  采购员职责

  一、工作职责

  1、根据采购计划表负责物资采购。

  2、急用商品要优先采购。

  3、商品库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采购医疗器械商品时,必须搞清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合格标识,不得采购伪劣商品。

  5、负责商品采购的业务洽谈。

  6、负责供应商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7、采购商品被判为不合格品时,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要求进行处置。

  8、对采购商品的质量负责。

  9、做好供应商业绩台帐,及时将质量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二、岗位职权

  1、物资采购有选择和采购权。

  2、对供应商有选择建议权。

  3、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采购计划和价格。

  运输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货物发运过程中手续交接,货物回单的查收和传递。

  二、负责货物的装卸质量、运输质量、服务质量及文明工作。

  三、服从主管调配,及时送货到达目的地。

  四、运输商品与发货清单核对,确保无误。

  五、协助装卸工装卸、清点、核对货物。

  六、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维护。

  七、确保车辆性能器械完好。

  八、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仓库保管员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负责企业经营商品的管理、贮存和发放。

  2、严格遵守商品迸出库手续,进货和发货时,必须仔细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进出库时应对正确性负责。

  3、进货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做到库位按区、类划分管理。

  4、仓库帐目清楚,帐、卡、物一致。

  5、坚持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商品的变质、损坏。

  6、库房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异物侵入。

  7、堆放商品,标识清楚,货位卡正确填写。

  二、岗位权限

  1、有权拒收违规和手续不全的商品。

  2、有权拒收手续不全的票据。

  财务部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财务工作,为总经理负责,提供决策依据。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合理安排企业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四、收付现金时,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五、帐目记录清晰,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六、商品货款支付,须有质量验收人员签字。

  七、有权拒绝原始凭证不清的付款。

  八、有权拒绝手续不全的报销。

  九、负责企业员工的“四金“核算和解缴工作。

企业质量管理评审职责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xx〕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300名左右作为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20.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文化部优秀专家;

  1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1.中国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2.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3.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5.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珠海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六)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七)近5年,获得省名校长、省名教师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九)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

  1.单位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同行专家推荐。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及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推荐人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认定和评审。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三)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的,为其申请高层次人才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认定、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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