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管理制度配电

时间:2022-12-27 11:10: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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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制度配电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缆管理制度配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1

  1.总 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内电缆的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公司电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

  1.3公司电缆敷设、检修、巡查等工作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机修分场、发电部、物业公司负责,以上分场主任(公司经理)为本分场(公司)电缆安装、检修、巡查专责人。

  2.管理内容

  2.1 电缆敷设

  2.1.1 敷设电缆的一般要求

  2.1.1.1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1.1.1.1 电缆路径要短;

  2.1.1.1.2 避免与其他管线交叉;

  2.1.1.1.3 避开规划中需要施工的地方;

  2.1.1.1.4 不接近易燃物及其他热源;

  2.1.1.1.5 便于施工及维修;

  2.1.1.1.6 不使电缆受到各种损坏(机构的、化学的、地下电流、水上锈锉、蚊鼠害等)。

  2.1.1.1.7 以下电缆应尽可能分开或分段敷设:

  2.1.1.2.1 不同机组之间;

  2.1.1.2.2 同一机组双套辅机之间;

  2.1.1.2.3 工作与备用电源之间:

  2.1.1.2.4 全公司公用负荷之间;

  2.1.1.2.5 动力与控制电缆之间。

  2.1.1.3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2.1.1.3.1 聚氯乙烯绝缘的电缆1 0倍电缆外径: ·

  2.1.1.3.2 交联聚乙烯绝缘多芯电缆15倍电缆外径:

  2.1.1.3.3 油浸纸绝缘多芯电缆(铅色、铠装)1 5倍电缆外径:

  2.1.1.3.4 铅包电缆、橡皮电缆和塑料绝缘电缆及控制电缆按制造厂规定。

  2.1.1.4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的2m部分,一般应采用金属保护管或保护罩保护,确无机械损伤场所的铠装电缆,可不加保护。

  2.1.1.5 电缆的金属外皮,支托架及保护管均应可靠接地。

  2.1.1.6 电缆布线的基本原则为:

  2.1.1.6.1 电缆在支、托架上从上到下排列顺序一般为从高压到低压,从强电到弱电,从主回路到次要回路,从近处到远处;

  2.1.1.6.2 同一层支(托)架电缆排列以少交叉为原则,一般为近处在两边,远处在中间,必须交叉时应尽量在始终端进行;

  2.1.1.6.3 不同单元的电缆尽量分开;

  2.1.1.6.4 隧道交叉口及电缆夹层人孔通道和出入口处的跨越电缆,应保证高度不小于1.4m。

  2.1.1.7 电缆占用的支架长度:

  电力电缆之间一般按有间距敷设,控制电缆可紧靠敷设,每把电缆占用支架长度可参考以下数值估算:

  6kv电缆平均外径40-50mm,占用支架长度80-100mm;380电缆平均外径30-40mm,占用支架长度60-80mm;控制电缆平均外径20~30mm, 占用支架长度30-40mm。

  2.2 电缆构筑物的要求

  2.2.1 电缆隧道

  2.2.1.1 隧道人孔出口数目及要求:

  2.2.1.1.1 长度小于7m,一个出口;

  2.2.1.1.2 长度在loom以内,应有两个出口;

  2.2.1.1.3 长度大于100m时,每两个人孔距离不大干75m;

  2.2.1.1.4 人孔直径应不小于700mm。

  2.2.1.2 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见2.2.2;

  2.2.1.3 对隧道防止地下水的入侵和积水的措施:

  2.2.1.3.1 严禁管沟水排入隧道;

  2.2.1.3.2 与管沟交叉处应密封好;

  2.2.1.3.3 应保证有0.5-1%排水坡度,应有排水小沟将水引至集水并排到下水道,必要时设自动启停的排水泵。

  2.2.1.4 与管沟交又方式:

  2.2.1.4.1 降低或提高隧道标高,但应考虑好排水:

  2.2.1.4.2 压缩隧道高度(不小于1.4m)及支架间距(不小于1 50mm)或增加隧道宽度及支架长度或减少支架层数。

  2.2.1.5 隧道人孔盖板应能用同一的钥匙从外面或里面打开,打开后不能自动关上,

  盖板的重量应考虑一个人能开启。人孔内应有固定的铁梯。

  2.2.1.6 隧道内应装设36v照明。

  2.2.2 电缆沟

  2.2.2.1 屋内电缆沟:盖板与地面平,当容易积灰积水时,用水泥沙浆封死。

  2.2.2.2 屋外电缆沟:盖板高出地面并兼作操作走道。

  2.2.2.3 厂区电缆沟:为了不妨碍排水,其盖板一般低于地面300mm,上面铺以细上或砂。

  2.2.2.4 电缆沟从厂区进入厂房处及与隧道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隔墙,详见(防火部分)。

  2.2.2.5 电缆沟底排水坡度不小于0.5%-1%,且不应排向厂-房内侧。

  2.2.2.6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质轻强度高的角钢边框钢筋水泥板。

  2.2.3 架空桥架

  2.2.3.1 桥架底部距地面高度:厂内不小于2m;通过室外道路处不小于4.5m。

  2.2.3.2 固定托架的支吊架水平距离一般为2--3m,垂直间距为3-6m。转弯处的托架亦应固定,固定点宜取托架长度的四分之一处。

  2.2.3.3 桥架通过栅格通道下或室外布置时应加盖板。

  2.2.3.4 桥架的弯曲半径须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0-600mm。

  2.2.3.5 桥架从室内穿到室外时, 向下倾斜坡度不小于1%。

  2.2.3.6 桥架系统应保证电气上的可靠连接并接地,当作为主接地导体时,托架每隔1 0-20m应重复接地一次。

  2.2.3.7 托架的路径应考虑安装维修的方便,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

  2.2.3.8 水平托架的电缆一般不必固定,为了保证电力电缆间净距,亦可每隔1 0m或转弯处加以固定;垂直敷设电缆每2m固定一次。

  2.2.3.9 电缆在托架上的充满度按下述要求确定:

  动力电缆一般按散热要求布置, 即保持电缆之间净距不小于电缆外径;控制电缆可重叠堆放。

  2.2.3.10 架空托架与热管道及其防火阻燃要求见(防火部分)

  2.2.4 电缆竖井

  2.2.4.1 竖井位置应靠近墙或柱子,且便于跟电缆隧道或沟相连。

  2.2.4.2 不与周围管道、风道交叉。

  2.2.4.3 敷设检查方便,电缆路径要短。

  2.2.4.4 在多灰尘场所,应有密封措施。

  2.2.4.5大型竖井在地面或楼板处应设有门,沿竖井全长装设固定的金属扶梯,以便从内部进行敷设检查。

  2.2.4.6 竖井底部基础应高出地面50-1 00mm, 以防水流入。

  2.2.5 电缆夹层

  2.2.5.1 夹层净高不小于2m。

  2.2.5.2 支吊架最低一层格架距底一般为1000mm,但过道处人孔支架距底不应小于1400mm。

  2.2.5.3 支架的布置应使屏上电缆引接方便,应避免屏内端子受力。

  2.2.5.4 无关管道不得穿过电缆夹层。

  2.2.5.5 夹层内的防火要求详见(防火部分)。

  2.3 电缆的巡查

  2.3.1 巡查周期

  2.3.1.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三个月至少-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3.1.2 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月至少一次。

  2.3.1.3 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运行分场每周一次,

  检修分场每半月一次。

  2.3.1.4 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检修分场每1年停电检查一次,运行分场每次巡视时都应检查。

  2.3.2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2.3.2.1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

  2.3.2.2 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2.3.2.3 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2.3.2.4 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有机械损伤。

  2.3.3 巡查结果的处理

  2.3.3.1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薄中,据以编制计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2.3.3.2 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薄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2.3.3.3 巡视检查中,如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填写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联系消除缺陷。

  2.4 电缆防火及阻燃

  2.4.1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因着火蔓延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

  2.4.2 在通往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之间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

  取有效阻燃的封堵处理。楼板孔之间设置的.阻燃封堵层,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重,否则应设有安全防护标志等措施。

  2.4.3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电缆沟中,应沿下列部位设置阻火墙:

  2.4.3.1 公用主隧道,沟内引接分支通道处;

  2.4.3.2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入口和厂外围墙处:

  2.4.3.3 长距离沟道内每相距200m范围处。

  2.4.4 阻火墙设置的基本要求:

  2.4.4.1 通道中的阻火墙,采用软质耐火材料构成。当不设置防火门时,应在靠阻火墙两侧电缆区段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门洞窜燃的措施。

  2.4.42 在通向主控楼、主厂房(包括扩建墙端)和厂区围墙处的阻火墙部位,设置防火门。

  2.4.5 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电源、消防、报警、事故照明、双重化保护和水泵房、化学水处理、输煤系统等)的非耐火型电缆,宜布置在两个互相独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也可对其中一回路电缆作耐火处理(如采用耐火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6 主厂房内易受到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如汽机机头或锅炉房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等),宜采取防止着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难燃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7 在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电缆并行敷设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采用防火涂料,包带作阻止延燃的处理。

  2.4.8 靠近含油设备(如电缆终端或电压、电流互感器等)的电缆沟盖板、宜予以密封处理。

  2.4.9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o.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2.4.10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2.4.11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宣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调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4.12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别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用分段阻燃措施。

  2.4.13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

  2.4.14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或用耐火槽盒将其封闭。

  2.4.15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

  物,电缆夹层、锅炉、燃运分场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每月清扫两次,并做好清扫记录,时间为每月15日、30日,清扫部门为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清扫区域按公司设备分界执行。

  3.检查与考核

  3.1 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3.2 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电缆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3.4 对电缆维护不及时,造成电缆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出考核意见。

  3.5 对因电缆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4 附 则

  4.1 本制度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4.2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4.3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4.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2

  1、 井下所有掘进巷,回采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上帮,所有斜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水沟侧;

  2、 井下电缆敷设时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钩悬挂点间距为1m,同钩电缆驰度一致,电缆钩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电缆钩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电缆吊挂高度,最下面一根电缆的钩头距轨道面的距离为1.8m;敷设的电缆距轨道水平距离不得低于600mm;

  3、 井下敷设的电缆、通讯信号电缆不得吊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设的电缆必须与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的两侧,井下带电电缆不得盘圈或盘“8”字形;电缆钩内电缆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钩头为通信和信号等小电缆线,其次为高压电缆,低压电缆顺序,不得随意窜钩吊挂;

  4、 井下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5、 井下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处、分岔处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均应悬挂电缆标志牌,并注明电缆编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等项目;

  6、 井下敷设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必须使用吊皮吊挂统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钢绞线固定,悬挂点间距为600mm,悬挂位置在巷道内电力电缆上方并保持0.1m以上距离,吊皮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吊皮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

  7、 吊挂通讯信号电缆的吊皮吊挂眼孔数无法满足现场通讯信号电缆吊挂时,多余通讯信号电缆需统一捆扎,吊挂在固定吊皮的上钢绞线上;

  8、 井下各巷道电缆及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保持表面清洁卫生,且每周必须进行不低于一次的电缆表面卫生清理工作;在喷浆施工段的电缆必须加设有效保护,避免被浆料覆盖;现场实际施工时开关负荷线需落地的,落地电缆必须加设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9、 井下各巷道迎头综掘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30米、耙矸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15米的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10、 井下各配电点电缆吊挂:吊挂电缆至开关或电机的电源线以及各种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从巷道内整体敷设的电缆里侧沿巷道帮部进行敷设,各种负荷线、信号监测线必须从串线下方至电缆钩敷设,杜绝交叉缠绕现象;

  11、 井下过笼门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托至巷道顶部沿弧形吊挂,过笼门通讯及信号电缆,应将通讯及信号电缆放入开口的橡胶软管内,并将橡胶软管沿巷道顶部弧形吊挂;

  12、 岩巷开拓进尺电缆钩必须使用开叉螺栓上下固定;

  13、 煤巷综掘进尺电缆钩使用上下钢绞线拉平敷设;

  14、 井下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等处信号线必须沿拉直钢绞线吊挂;

  15、 电缆、通讯及信号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不交叉,不落地,应有适当的弛度;

  16、 电缆接线盒应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横杆架设两个电缆钩间平直吊挂,两端电缆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并使接线盒与主线路整体保持一致;

  17、 遇特殊情况如巷道断面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以总工办提供的巷道布置图为准;

  18、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按刘庄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3

  一、配电室中电缆沟及沟中电缆每周巡视一次,室外电缆每季度巡视一次。

  二、电力电缆巡视内容:

  1、沟道的盖板是否完整无缺。

  2、沟道及隧道内的电缆支架是否牢固,有无锈蚀现象。

  3、沟道及隧道中是否有积水和杂物。

  4、电缆沟内有无渗漏水现象。

  5、电缆终头的绝缘套管是否完整、清洁、有无闪络放电现象,有无鸟巢。

  6、引线与接线端子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发热现象。

  7、终端头是否漏油、铅色及铅封处有无龟裂现象。

  8、芯线或引线的相间及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规格。

  9、接地线是否良好有无松动及断股现象。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4

  电缆线对查修维护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公司“夯实基础管理,创新经营增效益”的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落实省公司“经营投资”、“经营网络”的理念,盘活网络资源,发挥资源效能,使电缆线路障碍线对能得到及时修复利用,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社区、支局查修坏线对办法

  对通过查修坏线对即可实现装机能力的区域,社区、支局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查修,每修复一对坏线对按3元计算报酬(包括工具、仪表、材料以外的所有费用),查修范围为*月份各单位上报的坏线对范围。查修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维护中心确定查修段落、坏线对数、可装户数、所在网点交接箱,经维护中心认可后方可进行查修,查修完毕由维护中心核实验收其查修质量和数量,月底计算出查修坏线对应得报酬,实得报酬与实际在该区域内新装电话数量挂钩,实际新装电话数量比上报可装户数,每少完成10%,按比例扣发应得查线报酬的20%。

  二、查修小组查修坏线对办法

  (一)组织机构

  县公司成立电缆坏线对查修小组,由维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查修小组负责指定的社区、支局、网点电缆坏线对的查修工作。

  (二)工具仪表及车辆管理

  1、公司配备必要的查修工具及维修材料,查修工具及仪表由该小组负责维修保管,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该小组照价赔偿。

  2、交通工具由公司提供,燃油根据出勤情况核发。

  (三)、查修范围:

  1、 原则上所有电缆坏线对由各支局负责查修(社区负责架空电缆坏线对查修),确实无能力查修的障碍可向维护中心请求技术援助,维护中心根据障碍情况确定是否派修、以及派修的先后顺序,在查修小组未进行查修之前,维护责任仍有由各社区、支局承担。

  2、查修小组主要负责100对以上电缆(不含100对)障碍查修。

  (四)、管理与考核:

  1、查修小组委代办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核定**元,以修复400对坏线对为基数,在完成基数情况下每多查修一对奖励2元。否则,每少修复一对倒扣1.5元。

  2、在查修坏线对时,如发现其他线对存在障碍隐患,应对其采取维护防范措施,每维护一对奖励0.5元(需有随工人员签字证明)。

  3、查修好的线对质量必须符合电缆线路技术标准。

  4、查修坏线对时,因故造成在用电话不通的,每出现一户扣罚20元。

  5、查修线对时遇有其他接头没有封焊时,每封焊一个接头奖励5元。

  6、查修好的线对经验收发现该接头没有及时保护封焊的,一处扣罚10元,并返工做好接头封焊。

  7、查修线对时严禁利用用户线私自接打电话,发现用户申告一次,除赔尝用户损失外,并扣罚责任单位50元。

  8、查修好的线对数量必须有社区、支局及维护中心检查验收认证后方可生效。对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扣罚20元。

  9、查修单位每星期五上午上报当周查修情况,否者视情况扣罚30―50元。

  10、遇有线路突发事件时,必须服从指挥调度,迅速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抢修。

  (五)、电缆坏线对查修流程

  1、电缆一旦出现障碍,各支局、社区线务人员必须认真查修,确实本单位无法修复的,报县公司维护中心,请求技术支援,由维护中心视情况通知查修小组安排查修。请求支援查修时必须报清电缆规格、起止地点、故障段距离、所在网点或交接箱等详细情况。对填报不清的,维护中心退回补充,对弄虚作假、不经核查即上报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所在社区支局100元。

  2、在查修小组查修期间,各社区、支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查修小组工作,同时进行监工。对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查修小组有权拒绝查修,中止对该单位进行技术援助。

  3、电缆故障修复后由支局所、社区负责人或监工人员签署修复质量意见,方予认可,回单交维护中心核查,如发现虚报数字,除不核算费用外,另扣罚小组负责人200元。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维护中心,维护中心根据试行情况在适当时间可以修改。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5

  1、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电科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

  2、设立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

  ⑴电缆在册总数;

  ⑵分规格数量;

  ⑶年度新领增加数;

  ⑷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数量;

  ⑸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3、设立低压电缆牌板,及时把井下使用情况反馈到地面上来,在牌板上应说明。

  ⑴电缆规格、长度编号;

  ⑵电缆使用地点;

  ⑶投入运行日期。

  4、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发放,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电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

  ⑵电缆运行中,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责任者,并按制度赔偿(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⑶新安装或更换需有报告、计划,经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

  5、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

  ⑴检查每根两端计量数与实际尽寸相符否。

  ⑵电缆护套是否完整。

  ⑶有无断线和损伤。

  ⑷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有使用单位或者原分管单位,无第二次移交者按价赔偿)。

  6、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被剥和损坏一律由各单位照价赔偿。

  7、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6

  1、凡属地面站、所、电缆沟要保证无水、无油、无金属丝和泥土杂物等,沟内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发现有积水,要及时排除,并注意阻塞水源。

  2、变电所内严禁放置任何引诱老鼠等小动物入室的食物,要封堵小动物入室的所有进出口。

  3、电缆沟要经常检查,如有水必须及时排除。

  4、电缆沟内不许有火种之物掉进去,避免引起火灾。

  5、接地线应牢固可靠,电缆地沟应盖上盖板。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7

  1、开启电缆井井盖、及电缆隧道孔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以免滑脱后伤人或掉落井内损伤运行电缆,开启后的井盖应与孔口保持安全距离,不得竖立。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 (单孔井除外)。

  2、开启后的电缆井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落实防护栏、锥筒、警示牌、警示灯等安全措施,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3、进入电缆井作业前,必须先用鼓风机进行通风,经10至15分钟的通风后,确认(可用气体检测议检测)有无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并做好记录后,方可进入电缆井内作业。如遇地下煤气管道距离较近或交叉情况下,在电缆井内作业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中途应进行一次检测,看有无煤气泄露。

  4、作业人员进入电缆井前,应戴好安全帽,不准将易燃、易爆品带入电缆井;上、下电缆井必须使用梯子,严禁蹬踩电缆或支架、托板,严禁从电缆井口跳下。

  5、井内有积水时,不准进入井内作业。应用水泵先排除积水,排水时人员不得进入电缆井用器具往井外外掏水。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后,方可进入电缆井内作业。

  6、在对井道进行整修、粉刷和冲洗作业时,必须对电缆线路进行保护,摘挂带电电缆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项目经理批准。发现电缆有受潮、脏污、局部缺陷及缺陷的性质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7、在电缆井内作业,严禁采取抛掷方式递送材料、工具。井内作业严禁吸烟。作业时如觉头晕、呼吸困难等情况应立即离开电缆井,再行通风等处理。在电缆井壁上凿掏管口、进线口,须戴防护眼睛。

  8、井内作业时,孔内孔外人员应互相照应,专职安全员应随时关注井下人员的情况,不得随意离开。作业过程中,供井内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擅自搬离。

  9、电缆井内作业时,严禁使用喷灯。电焊作业时,应提前办理动火作业票,并有效落实消防措施。电缆井、隧道内作业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发现电缆井气体中毒现象者,不得盲目下井施救,应立即报警,等候救援。

  10、作业完毕后,应检查井内有无遗留工具、材料及杂物,然后盖好电缆井盖,最后撤除安全防护措施。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8

  1.动力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设电缆管理组对井下电缆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指定供电副科长、1~2名供电技术员负责井下电缆发放、审批工作。

  2.井下各采掘头、面必须有供电设计,采掘工区以此向机电科提报电缆领用单据;临时线路必须由供电工程师批准。

  3.机电科电缆管理组负责电缆领、发、修补、验收、压号及帐、卡、图牌板的管理,并统计消耗情况,提出电缆增补计划,器材科进货,电缆管理组领取。

  4.新电缆和检修好的电缆,两头必须压号,标明电缆长度、规格、编号,使用中的电缆严禁截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科长及技术员的批准。

  5.闲置电缆及更换后的破旧电缆,由使用单位于七日内回收上井,及时交电缆管理组。

  6.采煤工作面的电缆应依安装后移交的电缆数量随回采进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换电缆必须以旧换新,新电缆下井后,旧电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

  7.凡由电缆组发出的电缆,必须经过试验并符合规定要求,依试验记录开出“下井合格证”,无证下井,井口把钩工必须禁止入井。

  8.井下电缆的敷设、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采掘头、面十五米内的电缆必须有保护措施(不能吊挂部分)。

  9.垒砌穿有电缆的风墙时,施工单位必须给电缆留出孔洞,再由电缆分管单位加装铁管护套并封墙。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窝点附近2米的电缆必须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矿机电副总批准后实施。

  11.电缆变更使用单位或新安装头、面转入生产,移交单位将设施修整完好,由矿组织交接双方和电缆管理组到现场清点数量,办理转帐手续。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9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

  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

  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

  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缆管理制度配电10

  一、管理与发放:

  1、全矿小型防爆电器及4mm2以下绝缘电缆均由机电一队小型电气组集中管理,小型电气组负责它的领取、修理、保管、编号、建账和发放,但小型电器及缆线的材料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小型电气组至少要有一名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对防爆电器的检查、验收。经确认防爆电器防爆性能达到要求的贴上“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准许发放入井。

  2、小型电器组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对新进和现在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按钮、电铃、接线盒、插销、防爆灯等)要逐步打号、建账;对小型电缆要按截面大小、芯线数目分开存放和建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3、驻矿供应站新到小型防爆电器及电缆统一由小型电器组验收合格后发放。该组要根据各队的领用登记册严格按交旧领新制度发放(初次安装除外)。

  4、井下通讯装置、监测装置、计量装置,统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要杜绝失爆。

  5、驻矿供应站所进的小型电器、电缆要严格把关,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杜绝无证、缺证或不合格的产品入井。使用单位有权拒领无证或不合格的产品。

  二、安装、维修和回收:

  1、新工作面各种电器设备安装时所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及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到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组领取,使用单位和小型电器组各留一份领、发手续,作为回收、检查、转交、更换的依据。

  2、各单位日常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和电缆,也由使用单位到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组领取,由本队电工安装维护。小型电器组建立领用记录。小型电器无“防爆合格证”者,电工有权拒用。

  3、各单位负责好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小型电器、电缆的维护,杜绝失爆和不完好使用。

  4、回采工作面采完后或掘进巷道施工完毕(或暂时停止工作),所有小型电器和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回收(或有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由原单位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并在小型电器组办理转帐手续)。若有丢失,在清单上注明名称数量,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小型电器组将清单转物资供应部按原价扣款。

  5、矿井检测系统、通讯系统按其专项管理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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