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2 08:33:41 制度 我要投稿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1

  为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的管理,确保经济稳步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XX镇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组)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地等集体资产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以及续包或延长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项目预算,按照民主决策的有关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均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开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经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竞标。招标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时,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镇农办或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内,认真检查合同兑现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五、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按照《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建立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2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xx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xx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3

  一、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工业小区、商业用房、具体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防止流失。固定资产每年年终要盘点一次,增减变动及时入账核销,做到帐实相符。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要召开村民议事恳谈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来决定。

  四、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项目确定后,必须发布公告。并连同村“两委”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公告。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公开竞标。成立竞标领导小组主持竞标,村务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由村民委员会起草,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并报告乡(镇)政府后签订,合同报镇(街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七、由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的,仍按上述“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八、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收入缴存。村报账员将资产处置收入和资源使用所得缴存镇(街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xx〕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农业〔20xx〕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按照民主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一条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街道)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三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十九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将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村集体审查通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5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xx〕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规定

  1.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除往来款项外,村集体收入一律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收费入账。

  2.属于乡(镇)下拨款项,直接划拨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级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级,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收款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管理规定

  1.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取消村级招待费。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现金管理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3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

  (四)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2.支出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

  ①村委会(社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批→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村务监督员讨论同意→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②村(居)民小组: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员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属于村委会(社区)级的专项经费,村委会(社区)召开“两委”班子及村务监督员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社区)主任审核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属于村(居)民小组级的专项经费,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员审核签字,村委会审核签字,报乡(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账。

  (五)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经济体组织发生的经济事项、业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参与村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收支项目、收支单据、收入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3.参与重要财务事项民主决策。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监督审议,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做好财务活动记录,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理财情况。

  (六)报账时限

  村级财务报账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审核结帐日(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一)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等建筑项目。

  2.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个建设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自行组织进行招投标,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可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单个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委托投标公司组织招投标。

  3.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须程序。

  (1)工程建设要有项目立项请示、村两委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字及公开、公示材料(包括:政策公开、项目建设前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公示、结算、审计结果公示)。

  (2)工程项目的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可用资金进行核实。

  (3)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和竞标方式,由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合同。

  (5)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的,必须推选成立采购小组,建立采购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6)村集体应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组织、管理和监督村集体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须经村两委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量变更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20%。

  (7)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要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资金一律实行转帐支付,严禁现金结算。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即:申报文件、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的痕迹资料和图片资料)、竣工报告、验收申请、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二)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

  1.集体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即可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可采购(属于村民小组的'采购还需村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村集体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的,由村两委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询价或委托招投标进行购置,预算方案、询价记录、采购小组名单、招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集体资产处置。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项,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变卖须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申请书、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集体资产保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

  (四)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拍卖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六)集体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村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七)登记资产台账。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包括《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合同登记簿》等。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一)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载明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组不得以集体名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村、组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村、组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村、组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五)村、组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组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二)筹资投劳是指村、组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三)向农民筹资,以村、组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四)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二)村组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三)村组主要干部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七、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一)村组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组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组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三)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四)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4月、7月、10月、次年1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三)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九、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五)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六)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会计档案资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组一柜。

  (二)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三)各种会计档案在年度结束时,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保管。

  (四)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制度。

  (五)坚持保密原则。

  十二、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五)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委任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

  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报酬从各村管理费中分摊列支,村集体收入较少的乡(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会计人员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帮助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各村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审议无误后,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

  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兼任),建立民主理财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一事一议筹资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其他票据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有票据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

  ㈠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

  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㈢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

  ㈣土地补偿收入;

  ㈤捐赠款、救济扶贫款;

  ㈥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

  ㈦投资收益;

  ㈧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土地补偿及其它非专项用途的村集体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投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村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帐,专款(物)专用。

  第十二条

  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财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三条

  年初,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提出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分配结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将各村的`村级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分别列示。村干部的固定报酬分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村组干部固定工资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分别确定到具体人或户,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由县(区)财政部门于当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转入各村帐户。县级的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干部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的兑现挂钩。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农历春节前)完成对村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各村和财务服务中心,及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十五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村办公经费的使用和村干部绩效工资以及奖励工资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告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使用会计报表形式,具体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日常开支备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报告制。村集体日常支出,可向财务服务中心申请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数额由乡(镇)农经站依据各村经济状况和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写出书面用款报告,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一般性开支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大额开支的数额和重大投资活动的范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确定。开支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的票据。村集体各项开支的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

  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在金融部门设立的帐户,印鉴由村集体和财务服务中心分开保管,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村集体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财务服务中心要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由乡(镇)农经站于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在各村设立的固定公开栏上统一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组长在回执上签署财务公开意见,作为对乡(镇)农经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财务服务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财务公开的内容应提供由电脑打印的本期村财务收支明细帐,分别存在村委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站备查。有条件的乡(镇)应将收支明细帐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开。

  第二十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经站,并抄送村集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县(区)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村集体财务的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村集体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等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财务服务中心的运转情况、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以及村集体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7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乡(办)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乡(办)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临汾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省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承包通过公开竞标、经济双方议定来确定,承包费纳入乡(办)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监管。

  4、承包期限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复垦等方法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8

  一、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财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财政所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财政所备案、归档。

  五、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4、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账核算。

  5、乡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管理。

  七、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财政所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财政所备案。

  八、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九、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9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民主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促进农村基层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扬州市《关于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村含村民小组,以及村办的农业合作社等。

  一、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需要,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向各村委派会计一名,主要负责村级“三资”管理,各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的财务工作,村委派会计实行异地任职。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上级农经部门核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会计上岗证按期审验,无会计上岗证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应积极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村委派会计的选拔由镇党委组织考察统一聘用,并签订委派协议,委派会计实行镇、村双重管理,双重考核,以镇为主,镇级考核占70%,对连续二年考核末位的进行调岗。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到职工作的,镇将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镇经管站对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委派会计的工作学习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实行联绩计奖计酬考评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各项经济活动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经济活动的决策人、执行人、审批人、监督人相互独立。

  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各村交乡代管款,村结算账户“村务卡”备用金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服务中心与各村印鉴实行分人保管。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根据本村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经本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并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开。平时要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年末各村应根据当年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收入管理制度

  1、在村级资金管理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签订代理协议,实行村级资金镇集中管理,所有组级资金并入村级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

  2、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实行收入上交,计划用款支出直接支付,取消备用金,实行“备用金卡”制度。

  3、村级各类收入必须开据《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并填制村级收入缴款书,直接解缴至各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金融系统开设的结算账户,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解交至村级结算账户,如收入票据开出后对方在30日内到账的,入账时由对方作说明,如30天内不到账,作往来处理。所有村级收入入村级帐户后于当天归集到镇级财务中心专户,属于上级补助相关资金直接汇入镇级财务中心专户。

  4、各类村级收入入账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收入依据,如发包收入必须提供承包合同,资产租赁或处置收入必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处置依据,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要求,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各类专项资金收入必须提供上级文件或资金分配表等。

  5、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组级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更不得由个人保管。一旦出现上述行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及时向镇纪委报告,启动问责程序。

  五、支出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及其他支出等。

  2、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支出。

  ⑴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三公”经费支出,逐年下降,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并提供清单及时结账,不得违规公款吃喝,不得虚列接待费用。车旅费的使用除特殊事项外,一般不得使用出租车,外出学习、招商等须书面提出申请,经镇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外出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必须通过“村务卡”提供后台流水依据,否则费用不予报支。各类培训费报支凭相关文件执行。

  (2)村镇管干部工资发放必须以镇考核工资为依据,各类补贴以镇文件为准,其他村组干部工资发放必须经村两委会、监委会通过,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村支部书记工资总额的90%。村干部的养老、医疗、住房补贴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村集体一律不予报支。

  (3)严格支出票据管理,各类支出必须取得合规的原始凭证,其它支出原则上提供正式字据,预算内支出项目必须提供正式票据,如正式发票、工资表等,如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使用工资表代替统印制的自制报销凭证,并附有明细清单或报告、协议等。如超过20xx元的须经镇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各类支出必须经村两委会、监委会成员同意并有会议记录。

  (4)严格控制非经营性资产的建设,特别是新建村服务中心,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举债,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各类固定资产投入建设,单项或批量在20xx元以上的,必须经产权交易平台规范进行,支出时将各项附件资料上传核实审核。

  3、严格支出审批程序。

  ①村级所有支出都须对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审批使用,对超预算的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所有支出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并注明用途,交民主理财审查,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然后填制支出申请单报镇村级代理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并由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出。

  ②明确批准权限。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审批权限为单项组级支出20xx元,村级5000元以内,超过审批权限的,组级由理财小组成员签字,村级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研究决定,并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单项支出超过2万元的必须由村两委会备案,镇分管领导审阅。

  六、结账报账制度

  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其他人员经手的收支票据,必须在事项办结完10日内与村委派会计结清,各村主办会计必须按月向镇村级代理委派服务中心报账。农民承担的各项承包上交款及各项往来,由村民组长和辅助会计凭清单开票收款,并及时全额结交村委派会计,隔月不缴者视同挪用公款论处。对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先上交进帐,后提付使用。村委派会计及时结清所有收支票据,每周一上午统一在镇经管站集中审批、审核记帐,并在阳光“三资”平台进行登记。

  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强化专项资金支出管理。随着振兴乡村规划的不断深入各类涉农补助资金不断增加。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或分科目)核算,严禁截留、挪用、移着它用,同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立项、申报、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公开公示、质量监理、决算审计、工程验收等相关程序,并形成完整的文书档案。专项资金支出必须开据正式发票,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单位。

  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九、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使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用完后以旧换新续领。村委派会计向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用票据时,应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注明领取日期,票据起止号、份数并签字,缴销时注明收入总额,作废份数,未使用份数。

  正确使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发生业务时,开出的收款票据必须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村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年初根据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商定“一事一议”项目及资金来源,确定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以及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并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兴办“一事一议”项目时,要进行公开招标,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保证“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将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级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对单位或个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息借款,要签定借款协议,说明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并经村监委会成员同意,并提供担保人,5万元以上的借款资金,须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严格控制村级债务,村级负债必须逐年下降10%以上,兴办村级公共事务原则上不得举债。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款的,由村监委会同意并必须签定协议,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时向村民公布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非现金结算制度

  1、规范和开设管理基本账户,各村以经济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在附近金融网点开设结算账户,主要用于村级各项收入结算,并自动归集至服务中心专户,印鉴分别由各村委派会计和服务中心出纳会计保管,实行双印鉴管理办理业务时,由双方共同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2、每村办理1-3张“村务卡”和一张“备用金卡”。“村务卡”为贷记卡,一般由村支部书记、村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进行实名制管理使用,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备用金卡由各村委派会计统一保管使用,备用金卡为借记卡,主要用于村级日常零星支出。

  3、“村务卡”、“备用金卡”使用权限。个人“村务卡”根据实际需要,由发卡行授信消费额度5000-10000元,主要用于村干部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单位“备用金卡”取代原来的备用金,备用金每笔支出不超过1000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小额村务支出,超过限额需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备用金卡”不得提取现金。单位“备用金卡”和个人“村务卡”均不得用于村干部个人因私消费。

  4、“村务卡”、“备用金卡”结算流程。使用“村务卡”以后,只改变了部分开支的结算方式,原有的财务报销审批流程不变。“备用金卡”仅用小额村务费用支付,不能接受其他收缴款项。村(社区)取得的所有资金均应按时上缴镇统一开设的村(社区)集体资金结算专户,做到“收支两条线”。村(社区)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资金规定“备用金卡”资金存放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当卡上余额不足以支付日常零星开支时,由村主办会计及时向镇农经中心申请从“村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账户通过转账支票转入“备用金卡”补足备用金。

  5、全面实行村级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村集体资金收支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村委派会计不再经手现金业务。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再由村委派会计代领代发,统一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的村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级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范围包括三个全覆盖:一是对象全覆盖,包括全镇所有行政村(社区)和所有村干部、村民;二是项目全覆盖,包括干部工资发放、办公经费报支、村级债务偿还、工程项目付款、农户各项补贴补偿发放及“两工”补贴等;三是金额全覆盖,不论金额多与少,均采取打卡非现金结算方式。中心在取得审核审批后的票据后,应开据支付凭证,分发农户较多的应编制支付明细清单,通过银行直接将资金划入收款人卡上。会计编制记账凭证时,应统一将支付凭证和支付明细清单与相关报销票据合在一起生成记账凭证。

  6、强化监督检查。中心强化对“村务卡”、“备用金卡”使用情况的日常督查。镇农经站强化对非现金结算的督查,对违规使用现金结算的行为,报镇纪委处置。

  十三、内部审计制度

  镇经管站每两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之前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各种专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也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上报镇政府及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十四、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村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人员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在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享受本组织经济权利、承担本组织经济义务的成员组成,一般3-5人,选举结果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民主理财证》,实行凭证理财制度。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常年公示。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全区规定每月25-30日为民主理财日,村级财务发票报支前必须由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先理财,并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每年三月集中清理上年度集体财务,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及时将理财结果反馈给村主要负责同志,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理财结束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报告上年度财务活动情况,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

  村集体以橱窗式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公开形式,广播、电视、会议、油印资料到户和网络公开等形式为补充,将村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公开内容及时间按照上级规定的“四个一”的要求,做到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公开的内容齐全、情况真实,项目详细、通俗易懂。特殊情况应及时公开,财务收支要逐笔公布。村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要规范公开程序,财务公开之前先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财务负责人审查,最后经镇经管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财务公开资料归档时,必须经村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证明资料确已真正公开。

  十五、收益分配制度

  村组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要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

  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关系,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保证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的需要,合理制定收益分配计划。

  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将分配方案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并达到“五有三化一齐全”的标准,即有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室、有档案柜、有专人管理、有查阅登记簿;装订标准化、标签规格化、收藏橱柜化;各种资料保管齐全。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实行“村账镇管”后,村级会计核算资料由镇代为保管,本村需要查阅相关资料的,可按规定调阅,其他财务档案由村保管。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合同契约、财务公开资料等分镇村两级同时分类归档,基础资料和文书资料由村归档。对应由村立卷归档的财务资料,会计年度终了,村主办会计应按归档的要求,将财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填好财务资料归档移交表,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立卷归档。

  已归档保管的会计资料,保管人员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封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整理。有关单位需要查阅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借阅登记簿上记载清楚有关事项,卷宗原则上不得借出。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的,应仔细清点核对,逐卷检查,抽出未了结的经济往来结算凭证和其他重要财务资料,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区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镇村共同派人监督销毁。销毁后,由监销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保管。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10

  (一)资产清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二、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资产清查公布结果后,对村(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帐制度

  一、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应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五、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应坚持真实、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评估:

  (1)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资源经营权的;

  (2)村级集体实行兼并、分立、联营及股份经营的;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资源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4)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

  (5)资产毁损、资源占用的;

  (6)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四、受村级集体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公议确认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六、村级集体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和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各类村级集体资源。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村级集应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的相关方案交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四、村级集体资产在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

  (五)资产经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

  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共同所有,要纳入村账核算。

  四、乡镇(街道)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产处置制度

  一、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登记簿。处置资产资源要先申报,后评估,再实施,并向群众公布处置结果。申报内容必须附有《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级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批复同意后,村级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村支两委会商议、党员组长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三、凡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实施、村监委负责监督。处置价值在1-20万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初审,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在镇三资办的监督下,由村(社区)负责实施。处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将相关资料报攸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备案。村级集体处置的资产资源收入要及时入账。

  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要及时更新,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镇村账代理中心应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村级应相应建立登记簿,购入、出售资产资源要及时登记,并作好账务处理,报镇三资办备案。

  六、对外出租和发包的资产资源,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

  七、定期盘点清查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资产资源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11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到街道农经站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xx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xx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20xx元用于党报、党刊;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

  (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

  (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

  (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村集体项目的管理制度(精选12篇)12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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