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10 18:52:44 制度 我要投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查审批

  第十条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贴现业务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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