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1 11:23:28 制度 我要投稿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房药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1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二)企业必须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三)入库药品必须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码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药店负责人处理。

  (四)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五)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六)验收首营品咱,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七)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八)凡验收合格入库的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检查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检查,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九)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失误,使不合格药品入的库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药品质量的好坏,药品零售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着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人用药与环境卫生、杀虫、鼠药严格分开。药品可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五)营业员要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六)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七)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八)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九)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十)做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负责人。(十一)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十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合格药品销出,出现一次,在季度考核中处罚。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即地、墙距、垛距、顶距、灯距)适当,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二)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三)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二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四)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区、零售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五)库房的安全及分类储存工作,药品实行分开摆放,即: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4、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

  5、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6、特殊管理药品要双人、专柜、专帐管理。

  (六)库放药品要按批号顺序存放,不合格药品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七)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扫除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八)仓库必须建立药品保管卡,记载药品进、存、出状况。因保管员未尽职责,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药品药养护的管理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养护操作方法”定期对在库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防止药品变质失效造成损失。

  (二)配备专职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三)对3个月内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四)每月对各类养护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五)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部联系,悬挂明显标志,停止上柜销售。

  (六)养护人员应配合仓管人员对库存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零售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七)养护人员配合仓管人员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10时、下午3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温、加湿等措施。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养护工作。每年落实专人负责,适时检查、养护,确保药品安全度夏、冬。

  (八)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的药品,必须与正常药品分开,并建立不合格药品台帐,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帐货混乱和严重后果。

  (九)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十)如因养护人员未尽职尽责,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2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

  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的药品、一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的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的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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