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17 13:22:39 制度 我要投稿

业主工程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业主工程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业主工程管理制度

业主工程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xx]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xx]77号)同时废止。

业主工程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 则

  一、为加强项目部所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一般性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标准化工地,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

  三、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工地。

  第二章、职 责

  四、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对项目部所属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例、图片,每月组织项目部工作人员和所属工程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章、人 员

  五、项目部甲方代表负责项目部所属建筑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六、监理单位安排安全监管员,负责对所监理的工程进行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承建的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大型工程、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多位安全员,负责所施工楼座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总包单位安全监管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并应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安全监管员需配备一部数码相机,以便随时记录取证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人与事,作为处罚依据。

  第四章、工作制度

  八、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市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规程等。

  九、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项目部、监理部有权命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控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参加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及相关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教训;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十一、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每天巡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检查施工单位的班前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教育记录。根据当天安全生产管理要务有针对性地进行旁站监管,对施工单位违章操作的人与事进行拍照取证,作为处罚依据。总结当天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有问题及时向项目部经理汇报。

  十二、施工单位进场时,安全监管员要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报监、意外责任险投保、专职安全员持证与年检情况;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记录;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人证相符情况,近一年内体检情况;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与年检情况等。

  十三、进行涉及安全问题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安全监管员应审核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安全施工切实可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的施工方案执行。涉及安全问题的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塔吊拆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高空作业等。

  十四、进行涉及安全问题工作时,要严密监管施工单位的工作,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管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第五章、奖 惩

  十五、为引起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对日常安全工作的重视,项目部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以下现象,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章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1、施工人员、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合格或安全帽佩戴方式不正确。

  2、施工人员、工作人员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高空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或使用安全带不规范。

  4、施工人员、工作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

  6、私扯乱拉电线、违章用电。

  7、安全监管员、安全员脱岗。

  8、其他常见、易犯的违章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五次上述情况记为一次一般安全事故,依此类推。

  十六、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如其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其监理费总额的50%,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参与工程投标;在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中规定,如其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工程结算中总造价降低六个百分点计算,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五年内不得在公司参与工程投标。为保证该费用的扣除,应在监理、施工合同中注明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予以保证。

  一般安全事故指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工程建设没有大的影响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人员伤亡与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六章、附 则

  十七、本制度自开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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