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30 09:02:48 制度 我要投稿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1

  威格幼儿教育中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园校车管理,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车内不准吸烟。

  5、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7、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0、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随车照管员安全工作职责

  1、随车照管员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2、随车照管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幼儿名单,确认核实无误后,方可上车。确保乘车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3、随车照管员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随车照管员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随车照管员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随车照管员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并签字,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随车照管员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随车照管员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车到园后,幼儿下车,随车照管员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随车照管员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随车照管员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

  8、家长应到站点接送幼儿,严禁让幼儿独自过公路,否则后果自负。随车照管员应将幼儿亲自交到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9、跟车老师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幼儿缺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

  10、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随车照管员必须在当日跟车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11、跟车老师在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行政后勤主管签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处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2

  校车管理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学生校,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学生,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学生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主任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六、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学生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学生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家长接送学生必须出示接送卡。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3

  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席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校车公司和学校、幼儿园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

  ,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7、学校和幼儿园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8、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安装校车实时监控平台,配备GPS监控网络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运行动态,记录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运行行为。

  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除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员。学校和幼儿园配备的.专用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更不得租给他人。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本学校、幼儿园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使用的专用证牌收回。

  11、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和预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学校和幼儿园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同时,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网络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极端天气预警工作,健全职能部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安全工作处置到位。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4

  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xx]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5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财政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担,由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

  第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第九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或吊销后5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车临时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的。

  第十一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为校车检验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等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分布及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线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第十八条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但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四)超过核载人数的;

  (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

  第二十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20xx年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到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6

  1、定员:校车不得超56人

  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其中,幼儿校车每个幼儿的体重按30公斤计算,小学生校车每个学生的体重按48公斤计算,中小学生校车的每个学生的体重按53公斤计算,每个照管人员的体重按68公斤计算,驾驶员的体重按75公斤计算。

  2、、外观: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

  新国标将校车分为轻型校车和大中型校车,轻型校车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车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车车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架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不能作为专用校车使用。专用校车应安装前、后保险杠。

  3、内饰:不得有凸起毛刺

  车内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不应存在可能致人员受伤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车乘客门处应安装高、低扶手,扶手上不应存在可能致伤的凸起、毛刺。

  乘客区侧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应封闭,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得张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除轮罩、检修口盖等的局部结构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阶。

  乘坐区、过道区和引道区域的地板覆盖层应防滑、耐磨。

  4、车外顶:安装校车标志灯

  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两个黄色校车标志灯,前标志灯与车顶前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后标志灯与车顶后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灯具应有一个圆形透明灯罩且绕其垂直轴线360°发光。校车标志灯安装后不应高出车顶蒙皮上表面20厘米。

  5、车后:粘贴“请停车等候”

  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应在“请停车等候”字样的下方;“请停车等候”字样高度至少应为20厘米。“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高度至少为13厘米。

  6、空气质量: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风则应安装强制通风装置。车内空气中的成分应符合规定。

  允许采用具有杀菌、消除有害气体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空气质量的'要求。

  7、踏步:上车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车辆整备质量状态下,从地面至乘客门的第一级踏步高度应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厘米。轻型专用校车的一级踏步深度应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专用校车应不小于30厘米。

  8、座椅:需为非折叠软座椅

  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前向布置。驾驶员座椅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设置幼儿及学生座椅。幼儿及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儿及学生座椅不应是折叠座椅,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带有靠背,靠背宽不应小于座垫宽度。幼儿及学生座椅应软化。

  单人幼儿及学生座椅的座垫宽度应不小于38厘米。若为长条幼儿及学生座椅,应符合每人坐垫宽至少33厘米,坐垫深至少30厘米,坐垫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9、座间距:起码50厘米宽

  《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幼儿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0厘米,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员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

  10、应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个

  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为方便撤离和车外救助,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顶部撤离舱口。大中型校车还应装有顶部撤离舱口。

  11、照明:应配两条照明线路

  车内照明应覆盖全部乘客区、车组人员区。

  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故障时不应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

  12、行驶记录仪:具备卫星定位功能

  新国标要求,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

  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13、安保:配灭火器和急救箱

  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校车内应设计至少一个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支架。急救箱安装位置处应清晰标示“急救箱”或国际通用符号。

  针对现有校车规范及管理条例,国内厂家都对车型的配置及结构进行了升级。完全能符合国家最新校车国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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