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2 08:52:30 制度 我要投稿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精选6篇)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1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检修工作方针,合理安排检修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发电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调性,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厂部应每年编制修改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和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条 此制度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中电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检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修计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为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的主要职责

  (一)精心策划、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二)组织实施《设备检修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推行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布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四)督察设备检修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机组的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按a、b级检修制度执行。

  第八条 检修维护工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落实工区设备检修计划 。

  (二) 负责落实“修必修好”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三) 总结和分析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编写并上报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报告。

  第三章 检修计划的立项和编制

  第九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检修计划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厂相关制度的规定。

  1、滚动规划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中附录c中的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项目类别、工程项目名称、上次a/b级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定检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费用等。

  2、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中附录d的要求,年度检修计划应该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应包含下列内容:检修项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级别、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立项依据、采取的主要技术方案、达到的目标要求、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费用等。

  3、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写日期和审批程序规范合理,填报及时。

  (二)安排特殊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坚持“应修必修”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四)适当调整检修周期,有效避免“设备过修”。

  (五)明确开工日期和施工工期,落实检修费用,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

  (一)在检修计划编制之前召开检修计划会,由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并负责记录、整理,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参加,对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变更等事项提出要求。

  (二)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应对后三年发电设备需要在a/b级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三)安全生产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检修间隔和部颁检修规程以及技改和大修三年滚动划,于10月初拟订年度检修计划,经专项工程计划讨论会立项,并报送主管厂长批准,由厂办计划专责10月底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下发。年度检修工程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单位工程名称、检修级别、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及立项依据、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安排、工时和费用等。

  (四)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修理。检修计划应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检修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质量要求和改善机组性能指标的预期目标等。

  (五)主要设备检修工程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之内。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中调。安全生产部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度检修计划,并于上月25日前下达给检修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于上月20日前通过调度检修申请系统报中调批准。

  第十二条 厂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的年度检修重点要求,编制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工期计划主要应包括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进度安排及其说明等。

  第四章 检修计划的项目和工期

  第十三条 检修项目编制依据

  (一)《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二)运行、检修诊断以及修前试验结论中提出的问题

  (三)设备检修滚动规划中本年度的任务。

  (四)业绩评估结论中,需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查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六)企业安、技反措计划中,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七)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八)安全大检查遗留的设备问题。

  (九)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检修开工日期的依据

  (一) 电网对负荷的需求特点。

  (二)水电厂的丰、枯水期。

  (三)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四)检修物资到货期。

  (五)企业同时承揽多项检修任务时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检修工期的确定依据

  (一)参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关于检修工期有关要求,并结合本次检修实际确定检修工期。

  (二)检修工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需要延长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检修计划审批应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检修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检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检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后,安全生产部将有关情况汇报主管厂长。

  第十九条 经过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实际执行前,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需调整时,特别是对检修项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等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由各工区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或缺陷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下达。检修工期的延长,应在机组计划停用时间过半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中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需对检修周期进行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化后的设备以及改造后的机组、设备,应有新的检修周期规定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检修管理专责负责主设备检修申请,并在开工前至少4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并在申请批复后及时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并向厂领导汇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检修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检修计划管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月厂部根据安全生产部上报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对检修、维护及运行工区及个人进行检查、评价、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及时填报设备检修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便厂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检查、评价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应认真填报年终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搜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反 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3

  1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3.3节能日常管理

  4.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热网:供热回水率;

  (e)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运行管理

  5.1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5.4改善操作技术,节约点火用油,实施燃烧优化调整,制定耗油定额,加强管理。

  5.5应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一定比例以上。应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应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5.6加强化学监督,做好水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凝汽器、加热器等的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5.7应按规定做好冷水塔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检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

  5.8应加强对各种运行仪表的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95%,没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85%

  5.9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5.10及时发现并联系检修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5.11通过检修消除八漏(漏汽、漏气、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

  5.12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应进行机炉检修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和检修的依据和评价

  5.13定期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应同时进行测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等,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14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制定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6水管理

  6.1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

  6.2应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回收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做好凝结水回收措施。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热电厂生产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xxxx热电厂主要设备及辅助设备,其他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管理职能

  2.1职能

  2.1.1生产副总厂长是检修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电力系统检修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厂的方针办法。

  2.1.2检修副总工是检修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检修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2.2职责与分工

  2.2.1总厂长的职责

  2.2.1.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标准、方针、政策。

  2.2.1.2确定设备质量管理目标,对全过程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2.2.1.3主持重大设备质量事故和性质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2.2生产副总厂长的职责

  2.2.2.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保证所有设备检修活动得到充分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2.2.2.2协调质量保证与质量监督的工作关系,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

  2.2.2.3确保机组大、小修工作的现场检修人员和外包项目的检修人员应强制地遵守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2.2.2.4批准设备质量检验项目及检修质量工序文件,并落实文件的执行情况。

  2.2.2.5主持机组大小修的冷(热)态验收工作,对设备检修质量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总厂长汇报。

  2.2.2.6组织各职能部门、各分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2.2.2.7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2.2.3检修副总工职责

  2.2.3.1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并协助生产副总厂长控制设备大小修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2.2.3.2组织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编写审核工序管理文件、工艺标准、质量控制计划、安全技术措施等具体质量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2.2.3.3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文件的具体修编审批工作,如:工序卡、工艺标准设备检修标准。

  2.2.3.4负责机组大小修、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审核工作。

  2.2.3.5负责设备改造、设备选型、革新的技术方案、措施的审核工作。

  2.2.3.6对生产设备出现质量事件负责组织技术原因分析,并采取对策。

  2.2.3.7对生产设备质量保证活动中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副总厂长汇报。

  2.2.4运行副总工职责

  2.2.4.1对全厂运行设备参数、操作、监视质量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协助生产副总厂长控制设备运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2.2.4.2组织运行值编写设备大、小修运行系统隔离措施,审查标准。

  2.2.4.3组织编写机组检修整体启动措施,审查批准,对整体启动质量负责。

  2.2.4.4协调设备检修分段、整体试运工作。

  2.2.4.5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培训程序,履行规定的职责。

  2.2.5供应科的职责

  2.2.5.1严格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中物资供应管理程序、采购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并制定质量管理保证措施,以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2.2.5.2根据各分场提出物资采购计划,要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

  2.2.5.3负责供货和委托加工厂家的质量保证确认,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2.2.5.4负责对供货物资提出有关技术资料、标准、图纸、使用说明、质量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承诺等文件。

  2.2.5.5负责供货产品出现不符合项及货物运输、搬运中损伤部件的事后处理工作。

  2.2.6检修部门的职责

  2.2.6.1组织检修人员学习贯彻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对检修人员思想认识可控负责。

  2.2.6.2严格执行厂部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及质量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文件、制度。

  2.2.6.3具体组织实施检修全过程管理程序、工序管理卡、质量验收程序、安全标准、技术标准、技术监督、有关合同标准和检修计划,对专业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负责。

  2.2.6.4及时检查、指导、纠正检修工作中违反工艺标准的不良作风,对出现的质量不符合项要一抓到底,考核到人。

  2.2.6.5协调专业检修过程中质量接口问题,以保证工序管理的连续性。

  2.2.6.6组织好设备检修专业的三级验收和冷态验收自检活动,对设备检修的整体质量负责。

  2.2.6.7负责编制设备检修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各种试验措施,并严格执行。

  2.2.6.8负责编制设备检修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2.6.9在检修中发生重大设备缺陷及时向检修副总工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方案。

  2.2.6.10组织开展设备检修质量活动,对设备检修全过程实行可控、在控,确保设备检修质量。

  2.2.6.11对检修项目的外包工程,负有设备施工管理单位的责任,负责履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职责。

  2.2.7运行部门的职责

  2.2.7.1严格执行现场运行规程,组织好机组检修的`试运行工作,履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2.2.7.2负责编写机组检修运行系统隔离措施,报运行副总工审批,并认真组织执行。

  2.2.7.3参加设备大、小修的冷态验收,并组织协调好设备检修部分试运行工作。

  2.2.7.4检修的设备,检修时未向运行交待设备的检修情况(包括设备换型、改造要具有操作程序和启动措施),外观检查不符合规程要求,运行部门可拒绝启动、不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严把运行关。

  2.2.7.5对运行设备参数、操作、监视质量负有直接管理领导责任,严格控制设备运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材料备品配件采购质量管理

  3.1.1机组检修物资材料计划的落实。

  3.1.1.1设备检修的标准项目材料计划由各分场检修副主任按年度综合计划要求,在大修开工前60天(小修30天)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核。

  3.1.1.2检修副总工审核汇总后各专业检修材料计划,在开工前50天(小修20天)提交总厂长签字确认后送交供应科。(特殊情况除外)

  3.1.1.3供应科按材料计划的标准要求组织采购,在设备检修开工前10天到货,并保证供货质量。

  3.1.2机组检修非标准项目及特殊项目的材料原则按3.1.1.1条3.1.1.2条规定执行,

  3.1.3机组检修中(包括临修、事故抢修)发现问题,确定方案后立即向供应科提交材料、配件计划。

  3.1.4备品配件、日常维护材料、配件按计划采购,供应科原则上要保证备品配件及日常维护材料、配件的连接性。

  3.1.5供应科组织物资需用计划采购时,必须按照各检修分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3.1.5.1大综材料和设备采购由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用货单位组成技术评标小组对参与竟标的单位以得分形式排出名次,以便定标。

  3.1.5.2零星材料、工器具以及设备专用配件等物资采购由供应科负责,履行质量保证职责。

  3.1.5.3市场采购必须对产品进行鉴别,确认有关质量证明具备方可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采购。

  3.1.5.4凡定货、加工均要求厂家提供有关技术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质量保证承诺文件,且产品标识、批号清晰,具备可追溯性。

  3.2修前准备(阶段)

  3.2.1检修计划的落实与确定各分场在大修开工前60-90天(小修30天)确定标准项目,并编制整体机组检修计划,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批,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a.五项监督工作计划编制;由各检修分场副主任、专工负责,大修开工前60-90天(小修30天)提检修副总工审批。

  b.标准项目材料计划编制,由各检修分场副主任负责大修开工前60天(小修30天)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批。

  c.标准项目人员安排,由各单位检修副主任负责作出计划,经分场主任审核。在大修开工前60天(小修30天)提交检修副总审批。

  d.质量监督计划编制,由检修副总工负责,大修开工前30天(小修15天)完成。

  e.特殊项目检修计划的编制,由分场检修副主任负责,并明确内容、进度、工日、负责人,大修天工前60-90天(小修30天)完成,并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批。

  f.特殊项目材料计划编制,由分场检修副主任负责,大修开工前50-60天(小修30天)完成,并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批后上交总厂长审核。

  g.特殊项目人员安排,由分场检修副主任负责作出计划,经分场主任审核后在大修开工前50-60天(小修30天)完成,并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批。

  h.外加工计划编制,由各分场检修副主任负责,大修开工前60天(小修15天)完成,并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批。

  i.三级验收项目计划,按厂级、车间级、班组分别由检修副总工、车间专工、班长,大修开工前30天(小修15天)完成。

  3.2.2材料、备品配件、检测仪器、安全用具(专用工具)检查与落实。

  3.2.2.1检修所用材料、备品配件,在大修开工前30天完成,由检修副总工组织落实负责检查。检修分场负责专业材料计划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落实。

  3.2.2.2检修机具、检测仪器、仪表、量具、试验设备,分场专工负责检查落实,大修开工前30天完成。

  3.2.2.3安全工器具由各分场安全专工负责检查落实,大修前30天完成。

  3.2.3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落实。

  3.2.3.1按照厂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各分场负责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3.2.3.2检修技术措施,运行系统隔离安全措施,检修副总工、运行副总工组织编制检查,在大修开工前30天完成(小修15天)。

  a.检修技术组织措施由分场专工负责编写,并检查落实。大修开工前30天(小修15天)前完成。

  b.运行系统隔离安全措施,由运行单位负责编写,严格审批手续,并检查落实,检修开工前15天完成。

  3.2.3.3设备检修更改项目、非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大修开工前30天完成(小修15天)。

  3.2.4检修资料、表格、记录等准备工作,在大修开工前30天(小修15天)完成,并达到正确、齐全。

  3.2.5全体参加人员在检修开工前组织学习工序管理卡、工艺纪律、安全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所属分场负责组织实施。

  3.2.5.1高压焊工在大修开工前30天(小修15天)完成焊工练习考核,(外借高压焊工在焊接工序工期前1-2天),企管科负责监督检查。

  3.2.6各专业检修网络图的编制由各分场负责在大修开工前20天(小修10天)完成。

  3.3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3.1.1主设备技术交底工作由检修副主任负责,对拆装前的技术组织措施,向工作人员交底,并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3.3.1.2辅助设备技术交底由分场专工负责,对拆装前的技术组织措施向工作人员交底,并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3.3.2设备解体检查所暴露出问题,必须在大修调度会上向生产副总厂长、检修副总工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3.2.2自检出的问题,由分场主任提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方法。

  3.3.3设备检修负责人对每台设备检查,要做好修前、修后技术数据记录,运行班组安排专人负责整理记录,对照检查,分场检修副主任、检修专工要对修前、修后技术数据负责。

  3.4质量验收与跟踪

  3.4.2三级验收按照三级验收项目计划要求严格检查验收,总体质量把关由检修副总工负责。

  3.4.2.1班组验收由班长主持,工作负责人参加,负责对每个检修作业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实行签字手续。

  3.4.2.2车间验收由分场主任主持、检修副主任、运行副主任、专工、班长参加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3.4.2.3厂级验收,由检修副总工主持,分场主任、检修副主任、运行副主任参加验收,并实行签字手续。

  3.4.2.4三级验收中的每个项目要严格按检修工艺标准进行详细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第二次反工验收(第一次验收卡上只填写存在问题,不进行签字,此卡要保留)。

  3.4.3质量跟踪

  3.4.3.1质量跟踪实行修后质量巡回检查监督,发现异常故障要准确记录当时参数及解体检查数据,并与原检查数据比较分析,确定质量事件的主要原因和影响质量的因素。

  3.4.3.2各分场在检修竣工10天提出工艺工序管理卡补充意见报检修副总工,在一个月内由检修副总编写机组检修总结,并结合检修中存在的问题,对工序卡进行修改。对检修工作作出评价(注明遗留问题的意见)。

  3.4.3.3热态验收后,由检修副总工主持,对本次大修质量、进度、安全、材料、费用、管理、调试及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出评价。

  3.4.3.4通过分析总结,对修后存在的问题编写本次大修质量跟踪计划,内容明确,落实到人。

  3.5试验管理

  3.5.1试验、调试、措施内容:

  a.机炉启动调试措施;

  b.电气试验措施;

  c.锅炉安全阀校验措施;

  d.除氧器、锅炉水压试验措施;

  e.汽机超速试验措施;

  f.电气、热工联锁保护试验措施;

  g.机组热态带负荷试验等。

  3.5.1.1机组检修后,试验调试的具体项目、方法和标准要求依据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及厂部现场生产规程标准进行编制;

  3.5.1.2机组检修后,试验、调试措施的编制,由分场主任负责组织本分场副主任、专工编写,经生产副总厂长(或检修、运行副总)审批签字,机组大修后于调试前10天完成。

  3.5.2试验、调试措施下发后,由各分场组织参加操作、试验人员认真学习,运行操作必须执行热力操作票和电气操作卡。

  3.5.3机组检修后的试验、调试措施保证与实施

  3.5.3.1为了保证试验、调试措施实施质量,运行副总工负责编制机组检修试验、调试、启动网络图和组织措施。

  3.6外包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3.6.1外包项目由各分场确定,经总厂长批准实施,各分场是生产外包项目发包主管部门,对发包合同中相关内容、安全、技术工艺标准及要求负全面责任。对施工中的项目、工艺标准、安全负全面实施管理责任。

  3.6.2外包工作中的特殊工种,如:焊工、吊车司机、起重工、起架、烟囱、水塔等高空作业,必须经企管科审查验证有关的证书后持证上岗工作。

  3.6.3外包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验收,必须经施工管理分场、检修副总工、运行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后签字。

  3.6.4承包队伍,各部门要坚持严格管理,对施工质量差,不服管理,立即停工整顿学习,对确实难以达到质量、安全要求,终止外包合同。

  3.7不符合项管理

  3.7.1检修副总工对不符合项的提出、审定,不符合项纠正方案的确认、处理纠正、监督及不符合项处理过程中的协调负责。

  3.7.2运行副总工对于运行不符合项纠正方案的确认、处理、纠正不符合项处理过程中的协调负责。

  3.7.3生产副总厂长负责对重大不符合项的处理协调,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纠正时,由分场填写“不符合项处理报告单”提出措施后,领导签署意见。

  3.7.4不符合项指的是设备在检修运行和文明生产中发生及出现设备、材料、工器具、检修工艺及管理工作等不符合图纸及有关文件标准规定要求。

  3.7.5不符合项按照阶段和表现形式分两大类:即管理不符合项和操作不符合项。

  3.7.6由于管理工作失误造成达不到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为管理不符合项。如:

  a.技术管理不符合项--------设备检修前准备工作不落实;项目编不细,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三级验收搞突击,走形式;技术记录不正确,不齐全;项目变更不办手续,重大操作无措施。

  b.物资管理不符合项--------如无订货计划,无入库验收,无领用手续,无产品合格证;不按要求保管。

  c.人员管理不符合项--------如人员调配不当;人员不落实无计划;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就上岗等。

  3.7.7设备检修运行不按规程、措施、工艺标准、工艺纪律、施工操作或加工配件等造成达不到标准为操作性不符合项。

  3.7.8在检修中,不能立即纠正的不符合项必须经生产副总厂长或检修副总签署意见和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进行下道工序。

  3.7.8.1质监员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如检修工作人员未发现或发现没做处理的,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信息反馈

  4.1质量信息反馈,是设备检修过程及设备检修后质量跟踪的充分依据,根据质量信息反馈内容,不断地总结检修工艺质量经验,确定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和采取措施,是保证设备整体检修质量的有效途径。

  4.2目前,在质量信息反馈方面分为质量保证系统信息反馈和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反馈,从不同的管理方面提出信息反馈资料,以达到设备质量控制目标和要求。

  4.2.1质保系统(检修副总、运行副总、各分场、班组、材料、财务、劳资等)信息反馈,应按照从班组--车间--主管副总工,从下而上提出信息反馈意见,经过论证、总结、拟定技术处理方案和具体操作措施,从上而下贯彻落实。

  4.2.2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反馈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设备检修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包括设备检修过程、运行中质量工艺作风,操作方法、技术标准和要求、管理工作等方面)直接向检修副总工和生产副总厂长提出反馈意见,经批准,按管理职责下达纠正措施,并监督执行。

  5.考核

  按照质量安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六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五十七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五十八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五十九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条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并沿指定路线驶离厂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氨区应急物资由发电部统一负责保管,日常应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内,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领用登记台帐;

  第六十三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四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五条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六条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六十八条人员急救处理

  1.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xx)》,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产运行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二条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三条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6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电厂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精选5篇)03-31

发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精选8篇)05-07

责任人员管理制度02-20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07-04

设备的管理制度05-26

电厂热力设备运行专业简历参考03-22

电厂企业管理制度04-24

电厂财务控制管理制度11-30

电厂检修值班管理制度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