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0 08:28:15 制度 我要投稿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船务公司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精选5篇)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包括:

  (一)用电设备较多,有触电危险;

  (二)其他危险。

  三、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无论做什么事首先要保证安全,杜绝违章冒险蛮干。

  四、全公司所有员工都要遵守本规章制度,公司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公司注重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管理意识,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及奖惩规定

  六、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的责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总经理兼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体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活动的过程中,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寻求安全中介服务公司提供辅导服务。

  八、各小组组长接受安全主任的管理,负责小组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检查员工日常工作,杜绝违章违纪行为。

  九、各小组组员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公司设立安全奖,凡当月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出现安全违章违纪行为的,予以奖励100元,月奖以现金形式予以奖励。

  十一、对不积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一半安全奖;一年内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当月全部安全奖;第三次予以辞退,或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安排转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岗前培训。

  处分由总经理作出,办公室文员记录在案。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十二、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为2天(14学时)。

  十三、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四、员工转岗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十五、安全主任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十六、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培训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须经考核合格。

  十七、公司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组织安全活动,如看录像,模拟演习、比赛等,设立安全宣传专栏,专栏由安全主任负责管理,每月更新专栏内容。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安全主任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包括停机、停电在内的紧急措施。

  十九、各小组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安全主任或总经理组织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安全主任和总经理给予处分。

  安全主任也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并可给予处分。

  二十、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

  二十一、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负责组织,检查结束后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安全主任负责归档备查。

  二十二、综合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经安全主任或总经理同意后采取临时监控措施。

  检查中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总经理同意后给予处分。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二十三、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机器设备,在使用机器时,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二十四、在检修、维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维修,如必须带电维修,应安排监护人员,并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 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 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 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 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 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 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 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 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 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做好安全与预防污染工作。

  第三条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船船长是船舶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建立船岸两级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有固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船船长和公司安全员为成员,并配备适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险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服从领导统一指令,并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与领导保持通讯联系,汇报情况或建议,听取领导的指示;事后,写出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船按主管机关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足适任的船员。

  第七条各职能人员和船员按各自的安全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全力配合,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知识、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各船要经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条在召开各种会议或学习时,员工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做有碍会议(学习)的事。

  第十一条各船舶要认真填写航行、轮机、垃圾、油类等法定记录,做好各种台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职能人员应深入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汛期、重大节假日等期间,要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案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人,给处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伤亡的,在享受工作待遇的同时,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重伤的确认,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船长应积极指挥全船员工奋力抢救,力求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尽快向公司及航运海事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凡隐瞒事故或不按时递交事故报告书者,公司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事故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处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分析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公正的处理。

  第十八条处罚分类:批评教育(警告)、书面检查、罚款、赔偿损失、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定碰撞、搁浅、触礁、浪损、火灾、洪灾、沉没及其他事故。

  第二十条事故等级分类

  1、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大事故:死亡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3、一般事故:人员有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4、小事故:人员无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划分

  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

  4、对等责任;

  5、经有关部门勘测、鉴定确属非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经过调查、分析,确认事故性质,视其事故后果及本人的态度,按公司《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成绩的船舶、个人,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铺的.原则论功授奖。

  第二十四条符合上列条件之一者,给予500至1000元奖励,功绩突出者,另行给予记功,优先奖励。

  1、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

  2、发生事故后不顾个人安危,带头参加施救工作,措施得当,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对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为履行安全岗位责任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酿成各类责任事故者,均应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船长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50元-100元罚款。

  1、值班时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2、值班时不穿救生衣(指舱面操作值班),穿拖鞋;

  3、值班时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的;

  4、不听从指挥调度和船舶停泊不按规定值班护船的;

  5、不按规定记录航行日志、会议记录、垃圾记录、油类记录等法定记录或在各种记录上乱写乱改的;

  6、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文件、制度,处理不规范,基础台账不齐全的;

  7、夜航、超载、超速、装载不当而影响航行安全的。

  二、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或处以100-200元罚款:

  1、违章指挥者;

  2、在船上或工作地点无理取闹、吵架、影响公司形象的;

  3、船员配额不齐或等级不符合要求开航的;

  4、经检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到期未予整改的;

  5、主要设备、器具不齐或失效的.;

  6、酒后驾船、上岗操作的。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规范船用电动吊篮的操作,确保电动吊篮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电动吊篮的操作与管理。

  3定义

  船用电动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总段甲板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多用于平直船舶钢结构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进行高处作业的悬挂装置。

  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上,通过钢丝绳悬挂悬吊平台的机构。

  安全锁:当悬吊平台下滑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悬吊平台倾斜角度达到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下滑或倾斜的装置。

  4引用规范文件号

  GB19155-2003 高处作业吊篮规范

  GB05972-2015 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GB/T 20118-2015 一般用途钢丝绳

  GB 8918-2015 重要用途钢丝绳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电动吊篮是载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属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须由公司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5.2新采购电动吊篮到厂后,企业应组织进行联检,检验合格、建立台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电动吊篮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5.3.1电动吊篮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吊篮的承载结构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5.3.2电动吊篮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并设置专用电源开关,不得和其他设备共用电源。

  5.3.3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重量时,不得出现焊缝裂纹、螺栓铆钉松动和结构件损坏等现象。

  5.3.4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其它各控制电路。

  5.3.5安全锁与悬吊平台应连接可靠,其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倍的允许冲击力。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3.6悬吊平台上端滑轮下方应设置高度限制器,当平台升到距上端滑轮500mm时可自动切断电源,防止提升过量发生意外。悬吊平台的横向运动轨道应装设止挡器。

  5.3.7吊篮宜选用高强度、镀锌、柔度好的钢丝绳,其性能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5.3.8吊篮应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5.3.9相关试验及其它技术要求按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中要求执行。

  5.4作业前的检查和准备

  5.4.1吊篮作业施工前由施工人员在悬吊平台下方区域设置禁区,提示作业人员“危险禁入”,防止发生意外,施工结束后拆除禁区。

  5.4.2作业前由操作人员对电动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控制开关、钢丝绳、安全栏杆、接零/接地等进行检查确认,对需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5.4.3悬挂机构支架必须由持Ⅱ类以上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接,焊后应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5.5作业中注意事项?

  5.5.1吊篮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速插自控器的钢索上。

  5.5.2禁止将电动吊篮作为电梯、起重、拖带设备使用;禁止超载作业;严禁擅自调整限制器;严禁在同一段轨道10m范围内悬挂两台吊篮工作;严禁用高度限制器代替停止开关使用;禁止在雷雨、大雾及风力大于6级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悬吊平台内禁止使用脚手架或梯子;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吊篮的各个部件 。

  5.5.3电动吊篮禁止带病运行,吊篮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严禁高空进行检修。吊篮升降运行时,悬吊平台两端速度应同步,升降过程中不得进行施工。

  5.5.4操作及作业人员应在地面上下悬吊平台,严禁在空中攀越、上下。

  5.5.5加强对升降钢丝绳的保护,避免钢丝绳因电击、灼伤等因素造成损坏。当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5.6操作者应在作业人员发出升降信号后,方可开动吊篮。夜间作业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5.5.7作业或运行中悬吊平台发生水平倾斜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在突然断电或工作钢丝绳断裂等异常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保持镇定抓紧安全绳,并设法将悬吊平台降回地面检修。

  5.5.8作业完毕后应将悬吊平台升降至适当位置,并切断电源。

  5.6吊篮的维护保养及报废要求

  5.6.1拆下的吊篮、吊杠、支架等应整齐的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处乱放。

  5.6.2按照吊篮的使用保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每月进行点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

  5.6.3运行满1000小时或一年后,由资产部联系厂家派专人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5.6.4钢丝绳的主要报废要求(详见GB05972-2015 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5.6.5吊篮的报废要求

  a.当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的10%时,则应予以报废;

  b.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又不能修复时,则应予以报废;

  c.悬挂机构、悬吊平台和提升机架等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则应予以报废;

  d.当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当满足原设计要求时,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以报废。

  5.6.6吊篮的维护保养记录及台帐应保存至吊篮报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船务公司管理制度5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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