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体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8 11:20:13 制度 我要投稿

两个体系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两个体系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两个体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推进两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两个体系建设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考核奖惩管理。

  3考核依据

  3.1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奖励。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xx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xx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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