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3 13:21:06 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集锦15篇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

  1.各分公司、车队的车辆维修业务由安全技术部统一管理。

  2.各分公司车辆的强保业务,由企业指定的修理厂统一安排强保,并经修理厂检查人员检验合格后签章。

  3.承包车辆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要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磨损。车辆的维护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季节性维护。

  4.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具体应做到: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视车辆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一级维护,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转向、传动等安全系统。

  6.二级维护,由修理厂执行。实行按季度强制保养,其作业内容严格遵照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规定的二级维护内容。另外,在强保中发现的故障隐患,必须强制修理。

  7.季节性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根据西安地区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春季维护定为4月份执行,冬季维护定为11月份执行。大修车辆或发动机总成大修的车辆的走合期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的安排车辆维修,减小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按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月按车号轮转每台车有四个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例保,例保内容:发动机及各种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况。查看发动机各结合面有没有漏油、漏水情况。检查调整皮带紧度,查看各部位的管路和导航固定情况,检查补充机油、检查补充冷却液、检查补充电解液、检查补充动力转向机油,清洁散热器外表、巡视全车灯光、轮胎、吹空滤、打黄油,调整制动并检查蹄片磨损情况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10000—13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更换机油及机油滤清、燃油滤清、油水分离内放水、储气筒排气。

  4、车辆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却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维修。

  5、每天维修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3

  机械设备是生产单位从事生产和施工的重要工具,它的完好状态和安全性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职工的生命与健康。为了及时消除设备的故障,降低生产成本,使设备及车辆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能,特制定以下设备及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1.设备的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仔细分析,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员。

  2.设备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对设备的故障进行核实,确认设备的故障后,本单位能够修理的,应尽快安排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进行修理,不能维修的应向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司技术装备部提出设备(车辆)维修申请。技术装备部对公司内部单位能修理的优先安排内部单位修理。

  3.设备(车辆)维修申请单,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技术装备部的设备管理员收到各分公司的设备(车辆)维修清单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对维修项目多且非计划性、非例行性的项目应到现场进行确认。

  5.设备(车辆)维修单经技术装备部管理员审核后,还应经技术装备部经理审核,并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将设备(车辆)送技术装备部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

  6.若公司主管经理出差离开上街,且施工急需修理的设备和车辆, 经技术装备部经理再次核准后,可先行修理,随后补办主管经理签字手续。

  7.在外施工的项目部和连云港分公司的设备和车辆出现故障,经项目部和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可到外修理,若修理费用较多应报技术装备部和公司主管经理同意方可实施。

  8.设备(车辆)中修或例行性维护保养过程中与完毕后,各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共同对设备的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与验收,并在设备(车辆)维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设备大修或修理费用高的,技术装备部的管理人员应到场确认,并在修理单上签字确认。修理更换下来的旧件由分公司负责收回上交公司仓库,仓库保管员按维修单的明细收到旧件后在维修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9.技术装备部应每年对设备(车辆)的维修单位进行评价,审定维修保养价目表,选择维修质量好、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作为定点维修单位。

  10.20xx年对各分公司的设备和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包干控制,具体分配指标见附表,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费用超标的,公司将在年终全员目标管理考核时进行处罚。

  11.各分公司设备管理员应做好设备检修记录。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规范修理厂档案管理,增强修理厂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修理厂日常进出维修车辆的车牌号码,用户信息,维修内容,竣工时间,维修费用,用户要求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修理厂的档案管理由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修理厂及各部门的原始材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修理厂的归档材料实行“日日建档”及“月月归档”制度,即:每日对上一个工作日进出车辆的信息进行建档,每月的月末为修理厂归档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个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修理厂的《客戶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维修档案的内容包括:

  1、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记录;

  2、汽车维修登记台帐;

  3、车辆修前进厂交接单;

  4、车辆维修派工单;

  5、车辆维修过程检验记录;

  6、车辆修后检视路试表;

  7、车辆竣工质量检验记录;

  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9、车辆修竣出厂验交单;

  10、维修工时结算清单;

  11、维修衬料结算清单;

  12、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

  13、车辆返修记录表及车辆返修台帐等。

  五、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一)修理厂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客戶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修理厂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再此规定范围内。

  2、机动厂进行二次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全部内容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一车一档的归案原则。

  3、维修档案内容填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相应责任人应签字确认。

  4、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二)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店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车间、办公室基建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和科研产品开发档案。

  3、本店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六、档案的借阅

  1、厂长、副厂长借阅非密级档案克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修理厂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厂长办公室主任核批。

  3、因车辆后续维修、发生事故或维修纠纷等情况需要查阅维修档案的,应按规定手续调阅,确需借出的重要维修档案,可采用复印件或视需备份,并督促如期归还。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七、档案的销毁

  1、修理厂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修理厂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修理厂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厂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厂长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厂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修理厂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修理厂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修理厂档案资料时,必须由厂长或分管副厂长或厂长办公室主任制定专人监督销毁。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5

  1、车队维修处应建立各单位单车维修台帐。

  2、各单位运输车辆在公司厂区内出现故障,一般将车辆拖至车队维修。特殊情况下,修车师傅可到车辆故障现场维修。在厂区外出现故障,可直接到外协维修点维修。出现爆胎直接找外协维修。

  3、车队无法实施的维修项目,由车辆所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车队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外协维修。情况紧急的,须电话告知,三天内补办签字手续。否则,各单位不能入帐。

  4、维修人员应执行24小时值班,保证不因维修不及时而影响生产。

  5、故障车(非所辖车辆,下同)驾驶员负责本车零配件的领取,车队负责维修或更换。时间紧急时,车队有零配件可暂时借用,并履行签字等借用手续,两天内由故障车驾驶员负责领取归还。

  6、故障车修好后,驾驶员要在修理清单上签字确认。修理清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车辆所属单位核算单位存,第二联维修方存,第三联由车辆驾驶员保存。

  7、各厂应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零配件易损易坏情况,适时上报零配件采购计划。

  8、车队维修班应保证维修质量,坚决避免刚经过维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后坏。否则与维修员绩效挂钩。

  9、各单位更换的废旧零配件应按《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处理。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6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动。

  2.车辆使用的原则:保证防汛用车,保证领导工作用车,保证值班用车,保证老干部就医用车,先急后缓,兼顾一般。

  3.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不经派车一律不准使用车辆。

  4.机关各部门,因公到县城办事,除财务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车。

  5.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交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按先后顺序派车。

  6.如遇防汛抢险,迎接上级领导,紧急病号等特殊情况,驾驶员应根据领导安排及时出车,并在行车途中向车管人员汇报车辆去向,返回后及时领取派车手续。

  7.机关车辆不准用于结婚等私事。

  8.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2次罚款300元,超过3次,调离驾驶岗位。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9.驾驶员请假三天以上者,必须把车辆停放在机关,车上钥匙和全套手续交车辆管理员保管。

  10.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以大局为重,不得刁难车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给车管人员和司机出难题,不得指定车辆。

  二、车辆维修管理

  1、当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管人员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等,如不清楚情况时,应立即到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以便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上需要由车管人员、车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批。

  3、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会同车管人员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反映,并汇报主管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修车。

  4、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车管员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车管员的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交到办公室。

  5、修车费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驾驶员、车管员及车管负责人共同前往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报销。

  三、车辆燃油管理

  1、车辆燃油实行全奖全罚制度。即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各车的耗油指标定出各车用油标准,办公室每月底统计各车行驶里程提供给财务科,财务科根据当月市场油料价格按照行车里程和用油指标填写核报单,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局长审批,财务科复核兑现。

  2、润滑油、刹车油由办公室统一购入保管,车管员根据单车里程用量及时登记更换。

  3、车辆用油一定要保证油的质量,绝不能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如发现在油的价格或用油规格投机钻营,弄虚作假,将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500-1000元罚款。

  四、奖罚制度

  局机关每年对圆满完成全年出车任务,爱惜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竞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驾驶员予以奖励。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冒险蛮干,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予以惩罚,惩罚标准按《黄委劳动安全条例》执行。

  五、对外租车管理

  1、对外租车必须经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对外租车原则:各部门用车尽量安排本局公车,在无公车的情况下,为保证防汛抢险,工程施工,以及突发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车,各部门因公到县城办事一律不得租车。

  3、对外租车一律实行填写租车申请单制度。

  4、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需要租车时必须填写租车申请单,填写申请单时要注明申请部门、事由、时间、起止地点、带车人,租车申请单需要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长、主管车辆局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签批后交办公室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调度,车管人员根据出车时间、地点确定租车费用。

  5、被租车司机得到出车通知后,必须有租车申请单方可出车,被租车司机必须听从办公室车管人员,以及用车单位带车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车任务后立即返回.

  6、被租车辆出车时,根据工作需要,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增加费用时,带车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车管人员联系,回来后及时补写租车申请单补出差价。

  7、被租车辆车主日后报销时凭租车申请单,并由

  税务部门开出的租车专用发票为依据报销,每一个季度报销一次。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服从车管人员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给车管人员出难题。

  9、本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7

  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3月31日教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学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办,安全办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8、原则上不是校园施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

  (1)本校教职工车辆上下班时间严禁进入校园停放。

  (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南操场。

  2、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3、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场。

  三、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四、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如与相关规章制度相,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会。

  3、学校车辆管理管理制度

  1、出租方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已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在租赁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须自费用为车辆办理行驶所需的各项证件,并将车辆的行驶证、年检证、税讫证、保险及驾驶证复印一份至园内存档。出租方需保证这些证件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2、驾驶员需持驾驶证c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

  3、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日清洁、日检查、自费检修,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和各项内置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无异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儿时必须空调开放。以上违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供幼儿园使用时,出租方须立即无偿向幼儿园提供与车辆相类似的替换车辆。车辆出现缺陷或遭受损害或毁坏,幼儿园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车辆。

  5、在租赁期内,非因幼儿园原因,车辆发生损毁、灭失、赔偿责任或政府处罚,出租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确保幼儿上车后的安全。严禁带病、酒后、疲劳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7、幼儿接送专车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儿来园,晚4:40准时发车。迟到一次扣10元/次。

  8、驾驶员出车时代表园所形象,应注对待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幼儿具爱心,遵守园内管理制度。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尽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关的解释,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如对家长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扣10元。驾驶员还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家长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9、每月10日(工资发放日)中午12:40召开驾驶员会议,驾驶员必须到会,不到会则扣除10元/次。

  10、原则上车辆应购买全保,如果不购全保,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园所概不负责。

  11、原则上驾驶员不能请假,如需请假,派的驾驶员工资由原驾驶员自行负责。派的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c照,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责任心强,并得到园长批准。对连续缺勤3天以上的驾驶员,可予以辞退。

  12、幼儿园会每车派一名跟车教师协助管理车上幼儿。车辆从入园起,驾驶员即在车上维护车内安全,不得离开车辆。驾驶员有义务对跟车教师及幼儿进行行车安全知识以及如何防止幼儿对车辆造成损坏的知识进行培训。接送完毕,驾驶员必须对园车进行清理,避免幼儿躲在车上等意外情况发生。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行为,驾驶员和跟车老师要及时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园所概不负责。

  13、幼儿园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租金给出租方,租金由双方谈妥,其中包括汽油费、司机劳务费,此外,幼儿园不再承担其它费用。如幼儿园不再承租车辆,则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付给出租方租金。

  14、车辆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园领导报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15、每月设安全奖30元,如果做到出车不违园内制度,无小安全事故,则全额发放。

  16、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阳光宝贝幼儿园保留对此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 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0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设备管理的要求,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维修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二、管理责任:

  办公室是此规定的主要责任部门,车队队长为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人,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主要内容:

  3.1办公室管理: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签订维修协议;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3.2车辆保养、维修:

  3.2.1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凡违章驾驶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车辆负责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3.2.2车辆检验。办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车辆使用人或司机人员于规定日期,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办公室未尽到管理责任,需负担相应管理责任;车辆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车辆负责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3.2.3日常维护。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应每日检查、维护(如补充机油、加冷却液、轮胎的维护)、保持车辆清洁,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办公室随时监督检查。如发现未维护、未检查、清洁差导致车辆损坏由车辆使用人或使用部门负责(例如缺水、缺机油引起发动机损坏等),认真填写《车辆日常保养维护记录》。办公室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

  3.2.4定期检查、正常保养。办公室计划安排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或将车辆送合约检修单位进行定期保养。公司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三个月)进行一次保养。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燃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每行驶/运行10000公里/1000小时,清理吹扫或更换空气滤芯。如需缩短保养间隔里程或时间,应视车辆本身状况和工作量、使用状况及工作环境等来确定,由使用人申报,办公室负责审批。

  3.2.5、维修保养。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将所需保养、维修项目报送汽修厂、填写《车辆报修单》,经办公室同意后送修,车辆驾驶员确认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及时反馈。办公室根据驾驶员所提供的维修质量反馈的记录、对供货商提供方配件进行质量评定,以保持车辆维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务。

  3.3、维修点确定。办公室每年4月对上一年度维修保养合约厂家进行评价。评价必须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维修厂家进行询价和评比。评定后,设备部代表公司与选定厂家签订《质量承诺书》。

  四、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1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2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3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严格控制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

  三、车辆维修保养负责人

  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车辆对应驾驶员负责。

  四、成立鉴定小组

  关于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公司成立鉴定小组。组长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员由组长指定的2名人员(含司机)担任。 鉴定小组的职责:鉴定维修保养后的车辆状况是否合格;鉴定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合理性。

  五、车辆的维修保养

  1、新车走合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2、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

  3、各部门车辆需进4S店或汽修厂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向其部门经理报告,由驾驶员说明具体情况。

  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5、对于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20xx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部门经理批准;20xx元及以上的必须开具《车辆派修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

  6、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公司验审。

  六、费用的报销与鉴定

  1、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凭明细单据予以报销。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

  2、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旧(坏)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报销。

  3、对于驾驶人维修保养车辆后的费用单据,鉴定小组要及时查阅,依据符合市场价原则进行评定,对于费用不清、费用不合理部分有权质疑。对于维修保养人(驾驶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费用,或者鉴定小组认定的不合理费用,均由维修保养人(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实施,企管部跟进。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5

  1.目的

  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和行政用车。

  3.职责

  3.1行政办主任负责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评定和选择,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3.2车队负责人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2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3.3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4.工作流程

  4.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4.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4.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4.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4.1.4驾驶员每周一进行检查保养。

  4.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4.1.7车队负责人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4.1.8定期保养内容

  4.1.8.1行驶5000公里,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4.8.1.2行驶20000公里,更换空气滤芯。

  4.2具体实施

  4.2.1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4.2.2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4.2.3一般情况:由驾驶员将所需修理的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办主任检查---审批---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办主任确认维修---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支付费用----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当实际维修与申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须重新填写报批。

  4.2.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主管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口头向主管进行维修申请(陈述例外性)---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

  4.2.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车队负责人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4.2.6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有正式发票方可报账。

  4.2.7维修费用预估超过3000元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3建立车辆档案,所有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存档。

  4.4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

  4.4.1公司负责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的易损件。

  4.4.2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领取需填写领料单,经上级批准后方可领用。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自行补购。

  4.4.3随车工具由驾驶员领用,定期清点;如报废必须经主管同意后,以旧换新,遗失全额赔偿;

  4.5 油料的补充

  4.5.1 燃油的补给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请示行政办主任。

  4.5.2 每天行车回来后应将油箱加满,并记录加油量和加油时的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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