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1 08:12:06 制度 我要投稿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1

  隔离观察室是幼儿园为了加强传染病的隔离,降低传染病的传染率,以确保儿童的健康而设置的临时隔离患儿的专用设施,由保健医生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场隔离消毒技术指南》、《xx市托幼机构隔离观察制度》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订了《幼儿园隔离观察室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隔离观察室管理要求

  1、隔离室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房间通风良好,有单独的出入口。

  2、室内设施设备齐全,备有紫外线消毒设备、常规消毒用品、小桌椅、玩具柜、污物桶等物品。隔离床和被褥属于隔离室专用,平时不得随便挪用。

  3、开窗通风,保持环境卫生,室内物品每天进行常规消毒并记录。

  4、建立《隔离患儿登记本》和《隔离室消毒记录本》。

  5、隔离室单人单间,一室内不能同时隔离两个以上病种的患儿。

  6、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有发热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室,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室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配置要求:N95医用口罩、一次性橡胶手套、防护镜、防护服)。出来时将防护用品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置,立即进行手部卫生消毒(流动水下七步法洗手后喷洒手部免洗消毒液)。

  7、隔离室内产生的废弃物,均按感染性废物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中密封,按感染性医疗垃圾处理。

  8、保健医生负责对隔离室设施设备和物品进行保洁、消毒,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9、被隔离患儿临时隔离期间,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禁止离开房间。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室。

  (二)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症状者进行隔离观察的要求

  1、幼儿园内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隔离患儿。

  (1)对法定传染病患儿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按照《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检疫观察期》的规定,对其实行严格的离园隔离。待隔离期满痊愈后,需持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复课证明,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查验后方可返园。

  (2)对早期发现的传染病但症状轻微者,如腮腺炎、水痘、出血性结膜炎、痢疾带菌者等,可在园(临时)隔离室内隔离,或采取家庭隔离方式进行隔离观察。

  2、在园儿童若出现发热(体温>37℃)、呕吐、腹泻、腹痛、皮疹、频繁或剧烈咳嗽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早期传染病症状,应将疑似症状人员佩戴口罩后移至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并安排做好防护的保健医生进行护理、观察和治疗。及时通知疑似症状者的家长或监护人,尽早带至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3、疑似症状者在本园隔离观察室的留观情况,详细记录在《xx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登记表》(附件2)中,年终整理归档。

  (三)隔离观察室消毒要求。

  疑似病例者离开隔离观察室后,在当地疾控中心指导下,根据其所患病种,分别按照《常用呼吸道传染方法》和《常用消化道传染方法》,对室内空气和对疑似病例所用物品、排泄物、呕吐物(含口鼻分泌物、粪便、脓液等)等进行彻底消毒。消毒方法参考如下:

  1、消毒人员应按要求严格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消毒完成后及时清洁消毒双手。

  2、对隔离室环境进行湿式清扫,对卫生间、桌椅、床围栏、水龙头、门把手、台面、疑似病例接触过的物品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清洗、擦拭、喷雾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800mg/L—1000mg/L,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min。

  3、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可采用加盖容器收集,加含氯消毒剂按终浓度有效氯10000mg/L—20000mg/L混合作用2h后排下水道。如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物直接污染地面,可用含过氧乙酸的应急处置包直接覆盖包裹污染物或用干毛巾覆盖后喷洒10000mg/L有效含氯消毒剂,作用30min。被污染过的台面或地面应及时消毒,可用有效氯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或托拭可能接触到呕吐物的物体表面及其周围(消毒范围为呕吐物周围2米,建议擦拭2遍)。

  4、消毒情况在《xx市学校、托幼机构消毒记录表》中作详细记录,年终整理归档。

  (四)儿童检疫与环境终末消毒要求

  1、与传染病患儿同班或有过接触的`儿童,按《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检疫观察期》的规定进行检疫观察。

  2、在检疫期间,幼儿园或班级暂停接收新入儿童或转出儿童,禁止一切集体活动,在园儿童不串班、不混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3、对经医学观察确定为传染病者(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接触者),转移至家庭或医院隔离后,应及时在当地疾控中心指导下,对儿童所在班级、园内环境和原隔离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2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确保春季开学工作平稳有序,根据上级有关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门卫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管理

  1、幼儿园实行24小时全封闭管理。幼儿园只保留大门一个出入口,其他出入口一律关闭。

  2、每天上岗前,保安要互测体温并进行登记。

  3、值班保安穿制服、佩戴红袖章并佩带必要的治安器械,加强对园门的把守和对出入人员的巡查、登记。具体工作要求有:

  ①原则上外来人员、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幼儿园;

  ②因公务确需进入幼儿园的,值班保安应进行详细询问:“你是谁?来找谁?有什么事情?”,并向园领导报告确认;

  ③对所有准备进入幼儿园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各级领导、幼儿园所有教职员工、幼儿等在内;检测时距离被检测者10—20厘米)检测合格予以详细登记,并进行必要消毒后,方可放行。

  ④幼儿园正常开学后,经由保健医生检测体温合格的幼儿,门卫室可不予登记。

  4、入、离园时段,严格落实平安护学要求,幼儿园安排值班领导、值班老师、保安不少于4人在园门口值班值守护学,坚决制止体温异常和按规定应戴口罩而未戴的师幼或其他人员进入幼儿园。

  5、定期对门卫室及其周边进行消毒处理,每日记录消毒及消毒物品使用情况,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当日值班情况。对酒精、84消毒液、洗手液等疫情防护用品进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

  6、所有快递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园内,均由值班人员接收,包裹进入园内需进行84稀释液消毒。

  7、开学前,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等部门沟通,了解周边疫情人员基本情况,并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开展联防联控,严防出现特殊人群冲击校园事件。

  8、完善物资保障,园门口应按标准配合钢叉、头盔等警用器械,保持110一键式报警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并增配合格、有效的体温检测系统、消毒液和一定数量的口罩。

  (二)异常处理

  1、出现体温检测异常师幼的处理

  ①及时隔离体温异常者,并向幼儿园负责人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②对与体温异常者相距1.5米以内的师幼进行登记,专人守护在空旷地带,并通知家属带回家隔离观察。经医疗机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幼儿园。

  ③对园门口主要通道、周边地区和隔离地区进行全面消毒。

  2、发现不戴口罩人员的处理

  ①恢复正常开学前,制止一切不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幼儿园。

  ②恢复正常开学后,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和上级防疫部门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佩戴口罩作为必要条件。如果必要,对不戴口罩的教师,由幼儿园提供口罩,到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园工作。有意不戴口罩的,由幼儿园依规处罚;对不戴口罩的幼儿,由幼儿园提供口罩,通知家长带回家中隔离观察。经医疗机构流行病学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③对园门口主要通道和周边地区进行消毒处理。

  3、发现体温异常、不戴口罩师幼或外来人员强行闯入幼儿园的`处理

  ①师幼闯入园的,由学校保安、值班干部制止,并上报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外来人员闯入幼儿园的,由幼儿园保安、值班干部利用警用器械对人员进行控制,并报警。

  ②幼儿园对擅自闯入园的师幼依规处理;对擅自闯入园的外来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

  ③对所接触人员进行登记,并落实14天隔离措施。

  ④对强行闯入者活动范围进行消毒处理。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3

  为做好学校新冠肺炎防控和春季学期开学准备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防疫期间的宿舍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宿舍楼入口处铺放消毒毯,设置体温监测点。住宿生进入宿舍前自觉有序排队,前后距离间隔保持1米。宿舍管理员和值班教师对每位住宿生入住前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对体温检测异常学生进行登记并上报。每晚对住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若体温超过37.3℃,需做好异常学生登记,立即安排单独宿舍进行隔离观察休息,进行复测,并上报学校。

  2、学生体温检测正常后直接有序进入本人宿舍,进入宿舍后禁止私自互相串宿,禁止打牌聚会等活动,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3、学生在宿舍内错时洗漱,不聚集、不扎堆。

  4、到直饮机取水时排队有序接水,接水后直接返回宿舍,不逗留。

  5、洗漱后快速就寝,不喧哗,不打闹,禁止面对面交流。

  6、学生上课期间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7、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8、宿舍内垃圾要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学校对存放垃圾地点每天进行消毒。

  9、住宿生要时刻注意自身的防疫防护,进出宿舍楼及在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必须佩戴口罩,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

  10、发现同宿舍学生身体异常,要及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

  11、非宿舍住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宿舍。

  12、做好宿舍清洁卫生工作,每日对所住宿舍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宿舍每天早、中、晚通风,每次通风时间约1小时。

  13、进出宿舍途中,不结伴不交谈,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快速进出。进入宿舍后,将外套挂在阳台通风处,鞋子放在指定位置。

  14、宿舍内存放75%消毒酒精不超过500ml;擦拭消毒而不是喷洒消毒,使用时保证周围无烟、火等明火,无易燃、可燃物;使用后必须密封严实,存放在阴凉干燥处(远离暖气、明火),并开窗通风。

  15、定期对宿舍楼内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宿舍内配备84消毒液和洗手液。使用84消毒液前,要戴好手套;使用过程中不与酸性物质混用(如洁厕灵);不要直接使用,而是按照原液与水稀释后使用;消毒后及时开窗通风。

  16、学校和专业部每天对宿舍各区域(含宿舍内)进行环境、内务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学生处管理群通报。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4

  为加强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环境卫生检查工作,提高师生防病防疫意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暴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幼儿园要真正把校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工作落实落地,切实加强园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园长是落实幼儿园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园长、德育主任、后勤主任、保健医等是幼儿园卫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强化责任心,落实责任制。

  二、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发动广大师幼全员参与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对公共场所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月一清扫。对容易滋生细菌的地方和卫生死角,要派专人负责,有专门消毒保洁措施,有专人检查,严格把关。检查工作做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常态。

  三、加强教育,养成习惯。

  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以“卫生为荣,不卫生为耻”的'校园风尚,利用宣传栏、 LED大屏幕等形式进行卫生宣传,使幼儿获得防治疾病的知识,从而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四、细化制度,强化督查。

  制定好《校园环境卫生、功能室环境卫生制度》《班级卫生消毒制度》《寝室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卫生制度》《洗碗工职责》《办公室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制度,实行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每周五下午分管部门领导与保健医进行全园卫生大检查,利用网站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五、运用结果,奖惩分明。

  幼儿园卫生检查结果应每周一小结,每月一通报,每学期一评比。评比结果与班级工作、保育员、卫生员等相关教职工的期末综合考核挂钩、与年底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挂钩。

  疫情学生活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注册在籍的全体本科生、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于学生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规定和工作安排,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第四条做好每日健康监测。每日通过钉钉APP进行个人健康打卡,坚持健康饮食,不订外卖,疫情排查不瞒报、漏报、谎报、错报、迟报。配合学校做好晚点名工作,按时归寝、规律作息。

  第五条科学应对异常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应立刻向校医院医护人员和辅导员报告具体情况,科学佩戴口罩并保持原地隔离状态,等待学校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按照流程依法科学处置。

  第六条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在校园内坚持科学佩戴口罩,进入校内各个楼宇时主动扫双码、接受测温。保持个人卫生和宿舍清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在宿舍区域应尽量不聚集、不串寝。校外实习及暂缓返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或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个人安全管理。

  第七条遵守校园出入管理规定。确有出校需要的,需提前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进出校园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严格遵守“非必要不离省、非必须不离哈”要求。学生确需离哈时,须提前向学院如实报告外出事由和行程,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不得前往国(境)外或疫情中高风险及重点地区,在外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返校时须满足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学校申请备案,审批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严格遵守学校快递及邮件收发管理规定。学生非必要不网购,非必须不邮购境外物品,谨慎从官方公布的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通过邮递渠道购买物品,确需邮购境外物品的、在订购物品两日内及时主动向学校报备。在快递点收取快递时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两米间距,做好快递消杀,并将外包装放置在指定回收区域。

  第三章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十条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或私自返校的;

  (二)填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身体健康状况或旅居史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哈尔滨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返校后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

  (二)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证件进出校园的;

  (三)在校内违反需佩戴口罩要求且不听劝阻的;

  (四)应当隔离但拒绝隔离的,或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更换寝室、串访,或擅自解除隔离的;

  (五)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健康打卡),拒绝测量体温或谎报体温且不听劝阻的,或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相关信息,瞒报、漏报或其他对个人身体健康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疫情排查,未及时上报与确诊患者有轨迹交集信息的,或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与确诊患者有轨迹交集信息的;

  (七)不配合属地管理或不配合学校开展疫情流调排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八)妨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或替他人瞒报、替报健康打卡的;

  (九)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不主动上报异常情况,不服从学校管理安排的;

  (十)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或不遵守核酸检测制度,或由他人替做、虚报瞒报、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

  (十二)明知自已存在健康隐患,仍不采取主动上报、隔离等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十三)散布涉及疫情防控不实信息的;

  (十四)阻碍学校工作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五)对他人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引发校园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违反校园疫情防控日常管理要求的。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场馆等场所有关疫情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宿舍健康监测期间,擅自出公寓的

  (三)不遵守宿舍晚点名规定,无故夜不归寝,擅自在校外居住的;

  (四)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五)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七)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他人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八)本人所在学生宿舍内其他人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本人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全体学生不得私自进出学校。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申请返校未批准,擅自翻越校园围墙栅栏或利用其他方式离开或返回学校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违规定外卖且不听劝阻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哈的;

  (五)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十四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传播涉及疫情防控的不当言论或不实信息,引起网络舆情,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权限、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工作等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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