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9 17:08:49 制度 我要投稿

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1

  1、网络系统维护

  1.1 系统管理员每日定时对机房内的网络服务器、各类生产经营应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及相关网络设备进行日常巡视,并填写《网络运行日志》〔附录A〕记录各类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相关事件。

  1.2 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信息管理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处理方案,采取积极措施,并如实将异常现象记录在《网络运行日志》〔附录A〕。针对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或重要的问题应将问题描述、分析原因、处理方案、处理结果、预防措施等内容记录在《网络问题处理跟踪表》〔附录B〕上。部门负责人要跟踪检查处理结果。

  1.3 定时对相关服务器数据备份进行检查。(包括对系统的自动备份及季度或年度数据的刻盘备份等)

  1.4 定时维护OA服务器,及时组织清理邮箱,保证服务器有充足空间,OA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1.5 维护Internet 服务器,监控外来访问和对外访问情况,如有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1.6 制定服务器的防病毒措施,及时下载最新的防病毒疫苗,防止服务器受病毒的侵害。

  2、客户端维护

  2.1 按照人事部下达的新员工(或外借人员)姓名、分配单位、人员编号为新的计算机用户分配计算机名、IP地址等。

  2.1.1帐号申请

  新员工(或外借人员)需使用计算机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由信息部门负责分配计算机、OA的ID和邮箱。如需使用专业软件(财务软件等)则向财务主管申请,由财务主管分配权限和帐号密码,信息管理部人员负责软件客户端的安装调试。

  2.1.2 使用

  2.1.3 帐号注销:员工离职应将本人所使用的计算机名、IP地址、用户名、登录密码、生产经营专用软件等软件信息以书面形式记录,经信息管理人员核实并将该记录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人员对离职人员的公司资料信息备份以及拿到人事部门的员工离职通知单,方可对该离职人员所用的帐号信息删除。

  2.4 网络用户不得随意移动信息点接线。因房屋调整确需移动或增加信息点时,应由计算机管理人员统一调整,并及时修改“网络结构图”。

  2.5 为客户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并通知和协助网络用户升级防病毒疫苗。

  3、系统及平台软件的管理

  3.1 系统及平台软件采购

  3.1.1 由信息管理员提出相关系统软件的采购及升级申请,填写《软件引进、升级审批表》〔附录D〕,经部门主管及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

  3.1.2 应将原始盘片、资料、合同及发票复制件归档案保存,以备日后查询等。

  3.1.3 应办理软件注册手续,并将软件认证号码、经销商和技术支持商相关信息填入《软件信息表》〔附录C〕。

  3.2 系统、平台软件的管理

  3.2.1 信息管理人员负责软件的安装。

  3.2.2 信息管理部门保存和使用软件的复制盘片,也可根据需要从档案借出原始盘片,复制相关资料留存使用。

  3.2.3 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下载系统及平台软件的相关补丁程序,并与原系统进行配套管理和使用。

  3.2.4 信息管理员负责将软件商信息记录在《软件信息表》〔附录C〕,就软件技术问题与软件商联系,并负责软件的升级。

  4、软件维护

  4.1 用户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交软件维护请求。接到请求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维护服务,并填写《维护记录》〔附录E〕。

  4.2 对于较复杂的问题,处理人应及时与信息管理员沟通,信息管理员组织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处理问题。

  4.3 应记录处理问题的方案及结果,信息管理员定期组织交流,总结汇总各种软件的问题,以便改进软件,积累经验,提高处理问题的技术水平。

  5、质量改进

  5.1 对于发生的系统、网络、服务器故障,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采取质量改进措施。

  6、网站建设

  6.1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站的维护、更新、推广,负责对外栏目及管理文档栏目管理密码以及访问密码的设置。

  6.2 各部门设立一名信息采集员,每个月负责采集该部门的信息,交到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信息更新到网站。

  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2

  一、为保障全局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市房管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局属各单位。

  三、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局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保障部门。

  四、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采购信息化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事先向局信宣办提出申请,待局批准后方可购买。

  2.应通过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的设备,一律按规定的程序购买,不得违规操作。

  3.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等)和较大型以上的系统软件(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GIS软件、CAD软件、网络版杀毒软件等)原则上纳入全局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由信息中心负责采购,共享使用。专用服务器、存储器等设备由信息中心根据业务需求进行选型,与使用单位对接后由信息中心负责代为采购,其采购和维护费用由信息中心与使用单位按实结算。局机关各处室购置信息化设备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局计财处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信息中心办理;其中购置5000元以上大宗信息化设备的,应事先经信息办核准,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局属各单位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设备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信息中心代购。

  五、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开发应用软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预算超过1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建设单位需事先向局信宣办提出申请。项目确定后,由建设单位与信息中心共同形成《软件开发任务书》,报信宣办备案。

  2.建设单位委托信息中心进行软件开发的,建设单位和信息中心要签订开发协议,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的,要签订开发协议,严格遵从《软件开发任务书》的技术要求,并可根据需要聘请信息中心作为监理方或第三方,以保证开发成果符合全局信息化总体框架和技术规范。

  3.预算超过10万元以上的软件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局信宣办提出验收申请;预算不足10万元的软件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由其他公司承建的软件项目,信息中心要作为监理方或第三方参加,并提出验收结论。

  六、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本着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运行维护管理。

  2.凡是处理业务和对外服务的信息系统,其服务器、网络架构等核心设备由信息中心提出系统选型和部署方案,原则上进入中心机房统一管理;处理内部事务的信息系统由各单位进行安排,不作统一要求;

  3.部署在中心机房的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业务数据等信息化资源由信息中心和责任单位共同维护,其职责和分工为:

  信息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维护中心机房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体职责是:

  (1)建立健全中心机房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2)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巡查并及时记载运行状况,建立故障申报受理和处理流程;

  (3)统一负责中心机房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的密码管理,按时进行系统补丁安装、杀毒软件升级等日常维护工作,修复服务器、网络设备的硬件故障和操作系统故障,保证中心机房至各单位主干网络线路和中心机房与外网联接线路通畅;

  (4)对中心机房存储的各类业务数据管理提出技术方案,负责专用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备份和异地备份工作,不断完善数据安全的保障机制和技术防范手段,指导局属各单位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5)发现应用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进行技术处理和配合工作;

  (6)建立永久性的机房技术档案。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单位)局域网范围内的服务器、工作电脑、打印机以及内部网络等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

  (2)负责本部门(单位)应用软件的业务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维护工作;

  (3)会同信息中心制订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技术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4)建立信息系统重要故障申报制度,加强与信息中心沟通协调。

  4.中心机房是保障全局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核心部位,为全局入网信息设备提供技术保障,其运转维护费用根据各单位设备比重按年度分摊。

  5.局机关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局属各单位的网络设备维护由信息中心统一由信息中心承担,管理单位与信息中心签订维护保养协议,信息中心开设维保服务热线,按不高于市场同类报价的标准收取费用。局属各单位的软件系统维护可以委托信息中心负责,纳入双方签订的维护保养协议。

  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将信息化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保障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业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高效运转,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加强与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的'业务对接、沟通和联系。

  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应用管理制度3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IT设备资产和软件资产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IT设备在本办法中指PC机、笔记本电脑、PC服务器、工作站、小型机、存储设备、防火墙、终端、打印机、扫描仪、 UPS不间断电源、网络产品等

  用电子化资金购置的计算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软件资产包括作为公 司无形资产公司购买的成熟外购软件和由公司自行或联合软件公司开发的 软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公司信息技术单位对 IT设备资产和软件资产的管理。本制度中如有与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冲突的内容,以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为 准。

  第二节到货验收

  第四条 设备和软件到货后,设备管理员和供货方根据合同规定当场拆箱验货;有条件的,应加电检查设备是否有损坏,备品、部件、资料、软件等是否齐全。

  第五条 设备的系统软件的安装应由设备供应商操作、系统管理员验收:

  1、 安装系统软件的过程中,根据已制定的系统安全管理要求设置新安装的 系统软件,确保与整体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2、 确定系统软件的安装步骤,并根据各安装步骤的预期结果制定安装手 册;在系统软件安装过程中作详细记录,并根据安装手册保存操作结果;

  3、 比较安装过程中的操作结果和安装手册的要求, 确保系统安装是按照安装要求进行;

  第三节入库

  第六条 设备和软件正式入库时,设备管理员应填写《入库单》并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登记。入库设备和软件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设备管理员同时应将该设备 的名称、型号、序列号、基本配置、购机日期等相关信息在《设备档案》卡 片及设备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对于软件,需填写软件的版本情况。

  第四节出库(设备和软件的领用)

  第七条 有关人员领用设备和软件时,必须办理设备和软件的领用手续。设备管理员根据相关领导签批的申请来通知有关人员领取设备和软件, 设备管理员在填写《出库单》和《领用单》后进行设备和软件介质的发放,并在设备管理系 统中进行登记。

  第八条 领用设备的部门和个人应由其部门领导和个人在接收设备时在《领用单》上签字。

  第九条 员工在离司或退休时,需将其所领用的设备退还信息技术部,同时由设备管理员更新《设备档案》卡片并在设备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条 总部范围内调动的员工,其领用的设备可随人搬移,同时更改设备管理卡片。

  第五节出库(设备借用)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借用设备时,必须办理设备借用手续。设备管理员根据相关领导签批的申请来通知有关人员领取借用设备,填写《出库单》和《借用单》 ,并在设备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借用设备的部门或个人应由其部门领导或个人在接收设备时在《借用单》上签字。

  第六节设备和软件的初验

  第十三条 设备投入使用后,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设备领用部门对设备进行初验,初验的项目和过程按照设备购买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 有效期内验收,以防止索赔逾期给公司造成损失。初验通过后,设备管理员 应详细记录初验过程,并由其与使用部门双方共同在《初验报告》上签字。

  软件投入使用后,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软件使用部门进行初验,初验过程 包括软件的安装调试等,由供应商组织完成。初验过程必须按照购买合同的 约定进行。初验通过后,设备管理员应详细记录初验过程,并由其与使用部 门双方共同在《初验报告》上签字。《初验报告》一式三份,供应商、设备 管理员、设备领用部门各留存一份。(总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的设备和软件要 求提交初验报告到总公司设备管理员,,非总公司集中采购的分公司设备管 理员留存即可)。

  第七节设备和软件的终验

  第十四条 设备和软件初验通过并投入正常运行到合同约定期限后, 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设备和软件领用部门对设备进行终验, 终验的项目和过程按照购买合同 的约定进行。终验通过后,领用部门应详细记录终验过程,并在《终验报告》 上签字,《终验报告》一式三份,供应商、设备管理员、设备领用部门各留 存一份。(总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的设备和软件要求提交初验报告到总公司设 备管理员,非总公司集中采购的分公司设备管理员留存即可)。

  第八节 设备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信息技术部许可,设备不得随意调换、拆动、借出。

  第十六条 设备的正常运行应采取“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设备维护部门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设备的整体功能。

  第十七条 设备发生故障后由维护部门负责报修,应该有设备使用方领导的审批,同时应在故障排除后将故障现象、原因、维修结果记录告知设备管理员,再由设 备管理员在《设备档案》卡片及设备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九节 设备调配

  第十八条 由于计算机设备更新换代较快,为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保护计算机投资,信息技术部有权统一调配总部范围内的所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

  第十九条 总部与分公司之间的设备调配,须由财务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在履行完相关财务手续后方能调配。

  第二十条 设备调配时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修改相应的《设备档案》卡片及设备管理系统记录。

  第十节 系统和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档案》卡片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备信息发生的任何变化,都要在《设备档案》卡片及设备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一节设备丢失、损坏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和使用年限确定赔偿比例;造 成计算机设备丢失的,由财务部门估计设备现值,视情节予以赔偿。责任人 应填写《设备丢失、损坏处理登记表》。

  第十二节赠与设备与软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公司合同中赠与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 按照正常设备和软件进行入库和出库操作,并按照合同明细进行设备验收工作。这部分设备和软件也一并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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