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灾仓库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8 18:09:34 制度 我要投稿

备灾仓库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备灾仓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备灾仓库管理制度

  备灾仓库管理制度1

  一、入库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1、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类别进行分类包装,并在包装袋(箱)上予以标明。

  2、严格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不得抛掷;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备灾仓库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会备灾救灾仓库管理,规范备灾救灾物资出入库手续,确保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安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和《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主要承担我会救灾工作的物资保障任务,根据需要也可承担总会,香港、澳门红十字会拟救助我省及周边省份的备灾救灾物资的储存。

  第三条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在分管会领导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赈灾服务处、筹资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备灾救灾物资采购、入库验收,仓储管理、物资出库和转运工作。赈灾服务处负责制定备灾救灾物资采购(分配、回收、报废)计划,入库(出库、回收)物资的点验,跟踪物资到位情况,收缴物资接收使用凭证。筹资财务处负责对备灾救灾物资采购、接收以及发放帐、物的对帐、审核工作,参与仓库盘点,接受审计部门审查。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四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规定及省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物资采购应选择三家或以上“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的供货单位作正式报价,报价的货品应与采购物品同一规格,并须含运输、包装及印袋费。

  第七条 物资采购必须和供货商签订购货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物品名称、数量、价格、规格、质量要求及交货时间、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物资采购申请、批复、报价、供货单位资质、双方协议、物资签收等有关文书,应统一集中保管,建立采购档案。

  第三章 物资入库

  第九条物资入库由赈灾服务处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入库物资经赈灾服务处和办公室联合验收合格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或物资采购清单,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

  第十条入库人员在填写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对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做好入库记录。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在验收物资过程中,如发现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等与物资储备(入库)通知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破碎等问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进入仓库。各处室、直属单位非备灾救灾物资,不得存放仓库。

  第四章 物资出库

  第十四条物资出库由赈灾服务处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物资出库必须凭会领导签发的物资分配(调拨)计划和赈灾服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物资出库通知单方可出库。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出库通知及相关凭证。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会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十六条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物资出库的复核。必须按出库通知书及相关凭证所列项目,逐项逐件复核出库的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填写物资出库单后,与提货人或货物运输人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倒塌、坠落和超限。易潮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物资出库后仓库保管人员要及时销账,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救灾物资要按照物资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存储,分别管理。互有影响的物资必须分库储存;贵重物资、危险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分开储存;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必须注明特殊标志。

  第二十条储存的物资必须在存货架上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体积、物资来源、入库时间、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条储存的物资除填写物资入库通知单外,要建立储备救灾物资账簿,仓库管理员与记账员分账管理。分管处室要定期查库、查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每半年会里组织一次盘点。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仓库管理员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物资储备安全情况,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以便备查。

  第二十三条救灾物资应实行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对长期储存的救灾物资要及时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堆码前,应清除物资表面水渍、尘土、油污和其他杂物,确保救灾物资清洁,包装破损的应整修加固或换装。

  (一)救灾物资码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救灾物资性能、场地、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等,合理确定垛形。做到安全稳固、排列整齐、经济合理,便于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救灾物资按订货合同、品名、规格堆码,做到磅次分明、批次清楚,不能恢复包装的散包物资,应分清批次单独堆码。

  根据救灾物资性能以及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的要求,垛底应有适当的衬垫。

  救灾物资堆码,应留出墙距(不小于0.5米)、垛距(不小于1米)、顶距(不小于1米)、灯距(不小于1米)、柱距(不小于0.5米)和消防、检查通道(不小于3米)。

  救灾物资堆码完毕3个工作日内填挂救灾物资垛卡。

  (二)库存救灾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救灾物资锈蚀、发霉变质情况,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

  (三)库内外设置温湿度仪表,并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库内温、湿度应根据救灾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75%以下,以保证救灾物资安全。

  (四)库房及库内救灾物资应保持整洁,备品用具摆放整齐。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周边3米内无10厘米以上杂草,排水畅通。

  (五)货场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充分发挥货场的储存能力。

  第二十五条社会捐赠的旧衣物、被褥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熨烫、分类、包装等程序;旧衣物和被褥要专库码放,明确登记。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仓库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救灾物资毁损、灭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仓库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俩人双锁、同进同出”制度,严禁两把钥匙一人使用保管,严禁一人进出仓库、严禁非仓库保管员持有仓库钥匙。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仓库保管员调整工作岗位时,有关处室应组织移交和接交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理账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仓库管理人员要根据物资性质,仓库条件和气候变化,科学安排储存场所。要加强温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要重视库房和库区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第三十条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治安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仓库,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仓库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仓库内的电源切断。

  第三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出入库要做到“三检查”。即:入库前必须检查仓库门锁、门窗有无异常;入库后检查物资有无丢失,靠墙、靠窗物资是否有受潮情况;出库前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灾仓库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库管理

  1、各种救灾物资及捐赠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资入库时要有入库单,库房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

  4、物资入库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安全无隐患后,方可入库。

  5、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6、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总帐及分类帐)

  二、出库管理

  1、物资的发放如无特殊要求,均按照“推陈除新,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操作。

  2、物资出库时要审查计划、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由使用部门或对象开具领物单,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由库房管理人员发放。库房管理员严格按所审批的领物单列明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进行发放,发放时应与领物人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3、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入帐(总帐或分类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4、物资没有领物审批单一律不得出库。

  三、物品的保管及安全防范

  1、物资按种类不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

  2、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人负责,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仓库通道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存。

  5、仓库内消毒、消防、通风等由专人操作、维修,无关人员不得操作。

  6、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防止坍塌伤人及损失机械设施。各种物品不得抛掷。

  7、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入库(如打火机、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请暂交门卫保管。

  8、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9、非救灾物资及捐赠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入库存放。

  10、库存物品要码放整齐,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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