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19 20:57:55 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车辆管理制度1

  一、用车派车

  1、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严格机关用车,节约用油。为节约行政经费和认真执行汽油定量供应,保证机关应急任务的需要,对日常用车必须从严控制。 驾驶员认真做好《行车记录》,登记好每天的行车路线、里程和加油量。

  3、车辆使用应做到先公后私,先急后缓,按需配用,合理调度,要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

  4、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可以派车,长时间用车(超过1天以上)或长途用车(出菏泽市)需经局长批准。未经派车,司机自行外出者,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写出检查,罚款100元,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5、各科室用车须提前告知分管领导,在市内用车一般应提前半天或一天申请;市外用车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申请;申请用车时,要说明用途、目的、时间等,分管领导根椐用车情况向局长汇报,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用车。

  6、 外单位或私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时,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车,严禁车辆私自外借;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晚上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如违反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乘车行车

  1、用车科室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用途和到达地点,途中不得随意变更。

  2、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车辆。严格按现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4、司机执行出车任务,要提前检查准备好车辆,做到不误点、不误事。

  5、司机在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车,不超速行车,不酒后驾车。

  三、车辆加油、保养与维修

  1、车辆加油实行油票定量供给,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统一结帐,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

  2、司机要经常做好车辆的车质保养和车容车貌的卫生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每次执行出车任务前,要仔细检查车况,尤其对重点部位(刹车、油量、传动、灯光、转向、轮胎气量等)更要重点检查,不带故障行车。

  4、要坚持节约精神,在保证安全行车的情况下,能自行动手排除的故障不进修理厂,能修理好的部件不购置新件,尽量节约修车费用。

  5、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需提前告知办公室并向局长请示,待批准后由办公室和司机一起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6、对司机实行安全奖,一年内不出任何事故,发给司机安全奖200元。

车辆管理制度2

  1、用车范围:主任、付主任、科长下乡或到外地开会、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病重或婚、丧、嫁、娶。其它情况一般不安排用车。特殊情况必须用车者,须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安排。

  2、司机出车要经主任或办公室批准。办公室要建立出车台账,司机出车归来后,要将所到地点和行驶里程如实汇报,做到一天一登记。出远门当天回不来的,回来后次日向主管车辆的办公室主任汇报。不经批准,司机不准私自出车或开车回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私自出车司机的责任。

  3、司机出车要凭办公室开据的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单一清,严禁无单加油,凡不经批准加油的,办公室不补加油单。办公室要每月5号前把购油和每辆车的用油及行车程报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机关内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车者,必须头一天向办公室挂号,要说明用车原因和所到单位,事前没有说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要提前写出修预算交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与财务科共同到维修单位接洽修理,以现金形式及时结清。司机要按预算,把替换下来的旧件交办公室。每辆车的维修开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强车辆养护工作,司机要保证行车安全,保持车内外清洁,车内不准吸烟。出车时严禁用酒,发现出车用酒和车内吸烟及卫生问题,要提出批评并对司机和当事人处20元罚款。

车辆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节约、遵章、守纪,根据《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

  (一)办领导工作用车;

  (二)会务保障和公务接待用车;

  (三)各处室工作用车;

  (四)老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危、重病人用车;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

  二、派车程序

  (一)处室公务用车,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二)出市区范围外的长途车辆,需经综合处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同意,并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派遣单》。

  (三)老干部用车,直接与综合处联系,统一安排车辆。

  (四)特殊情况,可先出车后报告。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严禁公车私用和利用公车学车、练车,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二)严禁私自出车或者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三)严禁酒后和违章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四)车辆因违章停放而造成损失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因公出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10%。

  (五)重要会议和办领导出差期间,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配。

  (六)夜间或节假日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办公楼下或车队院内。

  驾驶人员违反以上条款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四、油料管理

  (一)公务车辆在郑州市区内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必须凭加油卡、《加油凭据》、对车号加油。严禁用单位加油卡给私车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后过路费、行驶里程数、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要一致。

  (三)健全车辆耗油量统计,定期公布车辆耗油数量和行驶里程,以接受监督。

  (四)综合处车管人员应加强对油料的管理,厉行节约,不徇私情。发现给私车加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车辆保养维修

  (一)驾驶员要提高车辆维修技术和保养技能,提倡一般常见故障自己处理;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时,驾驶员要提前申请,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送修单》,经车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定点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过程中,擅自扩大维修范围或未经批准私自购置车辆用品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二)车辆在日常保养或维修期间,驾驶员要现场跟踪把关,出厂时,由驾驶员和车管人员共同验收、签字。

  (三)车辆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到指定维修中心或定点维修点维修以便索赔。

  (四)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时,驾驶员要妥善处置,同时向车管人员或者分管副处长说明情况。

  (五)健全车辆维修档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车辆管理人员与维修厂家核对单据、结算修车费用,再按程序审批报销,并定期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六、车辆经费管理

  (一)车辆在郑州市区内维修经费的报销由定点单位提供原始明细单,并开据正式发票,经核查无误后,按照程序审签报销;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维修时,维修厂家提供原始明细单,并开据正式发票,回程后经费按程序审批报销。

  (二)车辆在郑州市区内不按规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费用不予报销。外地出差,回程后路桥费、加油费、行驶里程数、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要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七、驾驶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服从车辆指挥、调配,自觉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三)随时做好车辆行驶准备工作,始终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四)尊重领导,保守秘密,热情服务,不讲粗话、脏话,不犯自由主义。

车辆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车辆管理制度5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M,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M。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制度6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7

  1、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2、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现场结算,费用报销经驾驶员及财务审核后,分管领导签批后定期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销。

  3、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车辆责任人每月集中一次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实的,从严处理。

车辆管理制度8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 车辆使用管理

  1、 职责

  1.1 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 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 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 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 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 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 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 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上海市路况、路名。

  2.3.5 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 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 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 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 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 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三、 车辆用油管理

  1、 职责

  1.1 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 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3 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 车辆油卡管理

  2.1 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 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 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的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 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 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 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 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 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10 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的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 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 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 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 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 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 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 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 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 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 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 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 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 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 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 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 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车辆管理制度9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管理制度10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调派。

  二、用车人必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到办公室或监理站领取出车通知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开派车单的,应事先报告,用车后及时补开。

  三、用车人员不能强行要求驾驶员开快车或将车辆开到影响车辆及人员安全的区域,造成事故的,由用车者和驾驶员同等承担责任和负担损失费用。

  四、建立用车加油逐次登记制度。每次用车完毕,司机应登记用车事由、里程表读数、用车里程数,并把单次计程表归零。每次加油,司机应登记加油升数、刷卡加油金额,过境费、停车费发票及每次用车加油登记,必须有局党组1人或其他人员2人签字证明。

  五、加油卡充值办法。一车一卡,每卡预充值1000元,每次刷卡加油金额应整拾整佰,加油卡金额用完时,司机把派车单和用车加油登记表交计财股,由计财股按签证的刷卡金额数充值。派车单、用车加油登记表作发票附件。

  六、严禁公车办私事,一经发现公车私用,除批评指正外。凡属私事用车,油料费及过境费等一切费用自负。

  七、夜间车辆停放一律锁入车库,特殊情况需在外面停放,必须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车辆在当地停车场停放,同时做好安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八、车辆修理由司机填写申报单报办公室,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和司机一道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人员和司机签字,由计财股结帐。

  九、司机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工作,随时保证车辆洁净、状况良好。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扣发司机当月出车补助外,并视其情况承担经济损失。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发放安全奖。

车辆管理制度11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调度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各处室执行公务用车,原则上商分管领导解决。车辆不足时,在不影响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调度用车。

  (二)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的依据。

  (三)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车库内或指定地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 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二、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维修厂)。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三、车辆用油

  (一)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跟车、定点刷卡加油。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发票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四、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除按市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待岗听候处置。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5%;私自出车肇事,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待岗听候处置。

车辆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第八条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第九条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证。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残疾人专用车(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第十九条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

  (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

  (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

  (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

  (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章装载

  第二十五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家庭住址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

  扣压或者暂扣的车辆,其车主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车辆或者接受处理的,作无主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残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行政相对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驾驶畜力车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醉酒驾驭; ②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③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④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⑤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非机动车逆行行驶

  按照广州市的非机动车处罚标准罚款20元钱。

车辆管理制度13

  后勤处为使车辆管理科学化,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办公室是后勤处车辆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保险购买、安全行车管理、驾驶安全培训、车容车况检查、油料统计、新车购买、监督各室、中心对所属车辆的使用、车辆台账的检查及车辆费用审核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2、车辆的备用钥匙和相关证件由办公室物资管理员妥善保管,建立并完善其所属车辆台账的建立和编写。车辆台账包括车辆信息台账、用车使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油料使用台账。并建立电子文档,每月交主管领导核查。

  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本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车辆。

  2、本处车辆只能由办公室专职驾驶员和经后勤处考核并批准同意驾驶车辆的兼职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本处车辆。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3、遇职工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可直接出车,事后补报办公室主任。

  4、每天上班后,驾驶员要先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料是否充足,车况是否正常,随车证件及手续是否齐全等,保证出车安全、迅速。

  5、每天下班前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和每天下班时,车辆凡未按时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的应及时报告,否则发生任何意外,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本处各部门负责人用车,直接向办公室物资管理员领钥匙,安排司机,方可出车,随行司机认真填好《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行驶记录表》随车存放,一车一份,不得丢失,每月将《车辆行驶记录表》交由办公室物资管理员记录存档。办公室主任每半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为登记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犯者应给以处分。

  对于部门大型活动用车需提前申请。填好用车申请单,经处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安排,方可出车。

  7、全处车辆统一定点加油。

  8、物资管理员做好每台车辆的油料使用台账,记录好每次加油的时间,数量,起始公里数等相关数据,每月将台账数据交主管领导稽查;

  9、鉴于后勤处维修车辆车况都较差的实际,一般仅限于离石城区周边范围内行驶,禁止跑长途、上高速。特殊情况下破例,需经分管处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擅自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2、驾驶员无出差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值班,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时,须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

  3、驾驶员严禁在中午及出差期间饮酒,晚上饮酒,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辆调度安排的,应给予处罚。屡教不改者,辞退。

  5、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车。

  6、恶劣天气,注意安全,慢速行驶。

  四、车辆罚款及交通事故理赔管理

  1、车辆任何交通违章及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解决处理,且不得耽搁车辆的正常运行。

  2、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物资管理员(物资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3、因事故造成车辆及连带损失中,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据交警部门裁定责任,学校、驾驶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据安排到修理厂将车辆尽早修好。(按照交通法规和本办法行车的属集体承担违规行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小额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大额修理费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定损单向学校借款支付。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实施。

车辆管理制度14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单位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人指派专人调派,车管专人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填写《派车单》;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办公室稽核。

  第二条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领导核准后转财务部会计稽核。

  7.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单位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关于车辆使用的规定

  公司的车辆专供于公司的业务,一切为公司服务是司机的天职,为真正起到这一作用,特做如下规定:

  公司的高档轿车只供公司中高层以上领导公出使用。

  普通轿车供公司采购、业务、现场服务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务需用车时,必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司机方可出车。个人私事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司机不得擅自用车,不得用公车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擅自用车一经发现轻者扣当月工资的50%,重者当场解聘。

  汽车司机要作好汽车的养护工作,按使用说明保养汽车。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区县),如未经批准者用现金加油,产生的费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误使车辆损坏,由司机本人负责修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车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我局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局领导不设专车,局领导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公事用车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去沈阳市(包括抚顺、本溪、辽阳)以外的地区出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下如办公室人员因工作脱不开,由用车部门可安排开车技术较好的职工开车。

  第五条严禁公车私用,违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条用车登记。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用车前驾驶员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登记表”,用车登记表分为用车部门、用车事由、带车人姓名、司机姓名、前往地点、行驶里程、出发时间、交车时间、取车时车况有无异常、交车时车况有无异常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每次用车都要登记。登记完毕,到管理员处领取车钥匙、加油卡。

  第七条油料管理

  1、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车辆采用加油卡加油,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各科室用车时,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油时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小票,交车时粘贴在用车登记表的加油小票粘贴处。

  2、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加油卡时,驾驶员应与车辆管理员沟通,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以现金方式加油,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升数、现金额,回单位及时核报,并在加油小票粘贴处写明情况。

  3、车辆管理员要视行驶里程对加油情况审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加强车辆情况检查,不派有故障、未检验合格、保险到期的车辆。

  第九条车辆行驶证放置在车内,车辆管理员要定期检查,防止丢失。

  第三章安全行车

  第十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辆认真检查,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前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带病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通讯工具要保持24小时畅通,便于随时掌握车辆情况。

  第十三条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借予他人或非驾驶人员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章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当日能返回的派车任务,车辆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

  第十七条当日不能返回的派车任务,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并将车辆锁好。

  第十八条除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单位外,下班后、公休及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回单位停放。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车辆保养。车辆管理员负责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定期洗车,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车辆完好。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车辆管理员必须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如发生项目变动,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经同意后方能维修。长途出车发生故障时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提出修车意见,经同意后进行修理。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第五章责任划分及内部问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车辆管理,及时清洁、保养、排除故障、检车、购买保险,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如派出车辆有故障、检验过期、保险过期:

  1、出车之前用车部门发现,办公室负全部责任,追究车辆管理员责任。

  2、出车之前用车部门没有发现,行车过程中发生我方无责任的事故,办公室和用车部门各付一半责任,由办公室牵头处理相关事宜。

  3、出车之前用车部门没有发现,行车过程中发生我方负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事故,用车部门负主要责任,办公室负次要责任。由用车部门牵头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派出车辆合格的情况下,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用车部门负全部责任,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行车过程中发生问题,如果因驾驶员驾驶资格或违反交通法规原因导致保险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车部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行车及停车时因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的处罚由用车部门和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酒后开车、将车借予他人、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等以上行为发生严重后果的,用车部门负全部责任,行为人承担全部后果。

  第二十七条未进行登记或未告知车辆管理员,私自用车的,出现问题,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车辆管理员同意,现金加油的,不予报销。

  以上行为如果触犯刑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我局将会依照《公务员法》给予相关处理。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5篇)】相关文章:

门卫车辆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12-16

业务车辆管理制度12-26

企业内车辆管理制度12-26

企业车辆管理制度(6篇)01-14

企业车辆管理制度6篇01-13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9篇01-13

车辆管理制度集合15篇01-13

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7篇)12-26

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制度12-25

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