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1-12-15 12:10:29 制度 我要投稿

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范本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范本

  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历研究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园区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六条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硕、博研究生实行住宿自愿申请制。各类别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用,并签订住宿公约。

  第七条所有住宿资源由园区中心统筹分配,新生报到凭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入住手续。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宿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可申请调宿,由园区中心审批办理;其他原因的调宿,视情况予以办理。

  第九条学生因伤病申请无障碍宿舍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由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办理;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园区中心说明情况,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安排或调整。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并遵守离校清宿时间搬离宿舍。

  第十一条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注销学籍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和退还钥匙。

  第十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离校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并退还钥匙,休学期满回校重新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本科生征得家长同意,研究生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审核,可自愿申请退宿。

  第十四条办理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五条以上住宿、调宿、退宿均须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第三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规范日常住宿行为,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床位;

  (二)学生本人凭校园一卡通刷卡有序进出宿舍楼,禁止随意将一卡通借与他人出入楼使用;

  (三)严格遵守宿舍楼门开关时间,遵守宿舍熄灯制度;

  (四)宿舍楼关门期间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五)严格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客;

  (六)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七)禁止斗殴起哄、大声喧哗、私自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八)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宿舍楼内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

  (九)严禁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乱涂乱刻乱画;

  (十)禁止在宿舍门、家具等公共设施上安装和使用吊椅(床)及健身器材等;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照价赔偿;

  (十一)校园主题教育、工作通知以及学生活动宣传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流程申请审批,并按指定规格和地点张贴;

  (十二)自行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按指定地点在宿舍楼外整齐存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十三)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经营活动;

  (十四)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宗教活动;

  (十五)不得留宿非本楼同学及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十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明火(包含存放和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以及点蚊香、蜡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电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空调、饮水机以及个人电脑、台灯、小电扇以外,严禁在宿舍房间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

  违章电器包括:1、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炊器具;2、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卷(直)发器等一切具有电加热功能的器具;3、电冰箱、洗衣机、烘(甩)干机等生活家电;4、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五)禁止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伪劣电器及设备;

  (六)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插座开关,做到“人走断电”;

  (七)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八)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

  (九)禁止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积极参与宿舍文化活动,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住宿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积极融入本科生住宿书院制建设,重点围绕“家国情怀、明礼崇德、博学精专”三大任务,积极参与书院思想引领、知识分享、文化交流、生活服务、行为养成等各项育人活动,建设宿舍“家”文化。

  第二十条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及时交还钥匙,做到文明清宿离校。

  第六章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宿舍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宿舍违纪申诉处理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齐鲁医学院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相关系列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活动,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住宿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公寓工作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对学校给予的与宿舍有关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或因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有向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三条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由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生签订住宿公约或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转出或转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具的证明(或通过线上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跨校区住宿调整的,原住宿校区床位必须要办理退宿手续)。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住宿学生进行房间内部调整的,须向学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才能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脸”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自律组织配合学校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离校、文明离校。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没收违规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将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行为文明状况、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辅导员进宿舍走访次数、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参与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山东大学非全日制学生、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可根据本校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大学宿舍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更好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根据《西昌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以《西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依据,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二条宿舍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宿管人员上岗期间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及脱岗;交接班前后巡查宿舍楼。做好值班记录,交班时要填写交班日志,作好各项记录备查。

  第四条严格执行公寓门卫制度,对来访人员要主动问询并认真做好登记,坚持对出入宿舍物品的检查;禁止外来商贩进入宿舍区叫卖,杜绝流窜闲散人员进入宿舍;遇到案件发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若发现事件(故)苗头及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尽力做好疏导、劝解等工作;对被盗现场做好保护措施,主动协助保卫部门进行调查工作。

  第五条宿管人员以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每天巡视宿舍至少4次,每周安全检查2次,每月安全大检查1次,坚持做好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做到每半年、,每次检查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年各次安全总结汇报。工作中注意认真细致,发现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物管部。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和控制事态。遇其它突发事件,及时控制现场,报告西昌市君好物业公司学院物管部和学院宿管科。

  第六条宿管人员对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要进行盘查、登记;禁止闲杂人员、小商、小贩、收荒人员等进入公寓;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学生公寓和女生进入男生公寓。

  第七条负责对宿舍财产、家具、设施、设备、钥匙使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学生要按床住号住宿。宿舍调整及相关财物的更新要办理手续做好祥细记录。如有损坏,查明原因,及时报修,对于人为损坏的,按学院规定标准赔偿。

  第八条负责对宿舍的消防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熟悉消防器材的布局,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出现火灾要及时参与扑救工作,并协助保卫处教育学生爱护消防安全设施及强化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负责学生宿舍水电、土建、木工等设施损坏的登记工作,做好报修记录,及时通知后勤维修,并负责各项维修工作数量、质量的检查验收,对于人为损坏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负责学生住(退)寝室的手续办理,按时收(退)有关押金;认真检查、核对用具等公物使用情况。故意损坏和丢失用具设备的,要做好赔偿处理,如宿管员造成损失的由宿管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各种记录、统计、报表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出售商品、烧开水等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禁止学生在学生宿舍区从事传销或经商、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擅自留宿等现象。

  第十四条负责维护本宿舍楼的正常生活秩序,督促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安静,准时开关大门。对违规(纪)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并按宿舍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宿管科。

  第十五条加强本楼住宿学生的管理,掌握住宿人员的动态以及寝室物品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时检查核对住宿学生的名册,要熟悉各分院、各年级、各班住宿学生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要关心爱护学生,经常走进寝室,了解他们的思想情效况及合理要求,尽力帮其排忧解难,对患重病学生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帮助及时就医。

  第十七条带领学生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把宿舍建成精神文明建设阵地,培养“四有”人才的第二课堂;以文明宿舍建设为主题,在宿舍区域内就秩序、卫生、安全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指导。

  第十八条积极联系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培养学生自我管理意识。协助学生会,做好内务卫生的督促检查评比工作,要认真抓好星级宿舍及文明宿舍楼评比工作。

  第十九条做好值班室及周边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宿舍管理员与清洁员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工作上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宿舍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执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修养和业务水平;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生宿舍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爱岗敬业,工作要有责任心,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二十三条宿舍保洁人员上岗期间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及脱岗;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学生宿舍保洁人员负责公寓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坚持地面每天两扫一拖;垃圾每天清运两次;楼梯扶手每天清洁一次;及时发现并清理公寓楼外墙污渍、牛皮癣、蜘蛛网等(外墙清理指力所能及的部分);内墙面、门窗每周清洁一次;室外公区每天清扫两次并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整洁;负责新生寝室及空寝室的打扫工作;公共厕所随时打扫,保持清洁,不堵塞,不带异味。

  第二十五条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管理宿舍工作,完成公司物业管理部或学院有关部门临时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为进一步规范宿舍管理,提高宿舍管理水平,便于对宿管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同时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服务水平,让学生有一个舒适,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评奖评优的类别

  1、通报表扬:对日常工作表现积极,好人好事予以通报表扬。

  2、奖励:突出贡献,见义勇为等优秀事迹者,给予奖励。

  3、年终成绩突出者授予“先进宿舍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评奖评优标准

  2、每学年考核时所扣分数抵扣所加分数后累计超过20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每学年考核时所扣分数抵扣所加分数后累计扣分超过40分者,则当年度考核为“告诫”或“不合格”;

  4、每学年考核时所扣分数抵扣所加分数后累计全年扣分超过60分者或半年累计扣分超过50分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项一次扣分达50分的,立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奖励考核细则

  1、拾金不昧者,每次加2分。

  2、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宿舍的各项工作进行评比,每次对前三名依次给予加5分、4分、3分的奖励。

  3、能积极主动开展本楼幢活动,社会效益好的,一次加5分。

  4、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者,获得学院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加5分。

  5、在上级领导突击检查抽查工作时受到表扬的,每次加5分。

  6、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现象上报给物管部或宿舍管理科,并经调查核实的,加5分。

  第三十条扣分考核细则

  1、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每月累计超过3次的,扣5分;换班(超过1次/月,每次扣1分)、病假(可与同事调班,每月超过一次,每次扣1分),如不调班的造成脱岗的以旷工论;旷工半天的每次扣6分,旷工满一天的扣12分,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扣30分。三天以上的扣60分.(擅自离岗人员或旷工符合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公司办公室时将按照预留地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在报纸上发出公告。)

  2、上班时未佩戴上岗标志、仪表不整及用语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上班时喝酒、赌博,每次扣5分;和同事吵架或打架的,上班时间对学生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或态度恶劣,每次扣5分;和学生吵架、打架的,每次扣15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每次扣20分。

  3、上班时对发生的问题以及各类维修不及时进行反映且未做出相应协调处理,对晚归学生不登记,每次每项扣3分;不按规定检查卫生、清查安全隐患的,每次扣5分。

  4、上班时间看电视、打毛衣,每次扣2分;上班时间内串岗,擅离职守,每次扣3分;弄虚作假,每次扣5分。

  5、私自找人代班,每次扣2分;上班时间收取学生衣物洗涤或向学生出售小商品的,每次扣5分.烧买开水的,每次扣10分

  6、任由学生或非本宿舍人员将宿舍内公共财物搬出宿舍,没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收回的每次扣3分;没有收回,造成财物遗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分;私自安排人员住宿,每次扣10分。私自将公共财物搬出宿舍,监守自盗或送人,一经查实,每次扣30分。

  7、上班时间不接听电话或将电话搁置一边或用公家电话闲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8、值班时间未严格执行会客登记、门岗盘查制度以及外来人员或异性未履行相关手续而进入本宿舍的,每次扣3分;学生未凭有效证件登记,将寝室钥匙或值班室的工具借予学生,每次扣3分。

  9、办公室(值班室、库房)发现有不整洁,有灰尘、蛛网、异臭等现象,每次扣责任人1分(同一岗位者均扣1分)。

  10、未按时上缴各类表格以及填写的各类表格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同一岗位者,均扣2分)。

  11、私自乱出通知和损坏公物的,每次扣2分。

  12、出现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一次扣20分。

  13、卫生人员没有坚持每天两扫一拖,发现一次扣3分;外墙有污渍、过道、走廊、厕所有蛛网、异臭、积水严重等现象,发现一处每次扣2分。楼梯扶手没有坚持每天清洁一次,发现一次扣2分;室外公区没有坚持每天清扫或有明显白色垃圾,发现一次扣5分;未按时完成新生寝室及空寝室的打扫工作,发现一间寝室扣0.5分;未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一次扣5分。

  14、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积极配合完成临时性分派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0分。

  第三十一条本奖惩办法实行累计加/扣分制,考核年度为一年.全年基础分为100分,所剩分为50分时由公司办公室书面对当事人提出严重警告,所剩分为40分时自动解出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奖惩办法分值对应奖惩金额为10元/分.

  第三十三条 西昌学院学工部宿管科和西昌市君好物业驻西昌学院物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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