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公司规章制度

时间:2021-06-27 09:12:59 制度 我要投稿

物流运输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流运输公司规章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流运输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一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六条: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等效文件;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四)同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涉及危险品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

  (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原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二十八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三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五)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六)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预防;

  (七)国内经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物质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员的培训;

  (九)通知机长的信息;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紧急情况下危险品救灾物资运输预案;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国内经营人应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其雇员及其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三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二)包装物或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或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三)包装物或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或容器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或容器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七)包装物或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或容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由于以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或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三十五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或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三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 托运人及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托运人的签字应与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二节 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货物运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送、仓储、收运、搬运、装载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货物运送代理人应当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送代理人从事危险品服务时,应遵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并在接收货物时,严格按检查措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

  (三)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培训合格。

  第四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四十九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若出现破损或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从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五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五十七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装载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其与其他货物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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