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时间:2021-05-28 20:01:45 制度 我要投稿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职业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高收入的家政人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 学校地址:xxx

  第三条 学校性质:xxx;学校法定代表人:xxx ,xxx。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保姆,育婴员,月嫂

  (四)办学区域:xxx

  (五)年招生规模:xxx

  (六)办学形式:xxx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都由法人筹划;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任何议事都由举办人独自决策。

  第八条 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征得学校法办人的意见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举办人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由校长答辩后,举办人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xxx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xxx。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由举办人全权管理

  (三)“xxx”品牌在xxx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由举办人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举办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2

  一、对于“学校管理体制”的界定

  关于“体制”,存有诸多的解释。

  有人认为,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度。

  也有人认为,体制是指组织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组织制度的体系化。

  更多的人认同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组织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确定,三是权利责任的划分。

  在制度化教育体系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各国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依据教育法律和隶属关系对学校进行外部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是指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即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机构,依据规章制度和权利职责对学校进行内部的微观管理。

  这样,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学校内部的行政机构)与有关教育规范相结合,就构成教育管理体制。

  学校管理体制无疑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确立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过程的组织制度,反映着内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地位、权责范围及相互关系。

  在学校管理实践过程中,它是学校内部各种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办学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状况,无论是就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还是学校内部的微观管理而言,都不尽人意。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力量薄弱,对学校办学资质审查不严,对财务监督不力,对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

  与此同时,不少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采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财务帐都没有建立;三是后勤管理混乱,不少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比较差;四是学校医疗保健问题突出,校医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资质大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质量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不少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抢时间、赶进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完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办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职能划分不清。

  对此,可采取以下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

  1.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税务以及国土部门等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设立审批等。

  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基教、职教、高教、财务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自己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民办教育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2.实行民办教育保证金制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设立民办教育保证金,以民办学校教师年工资或半年工资为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并统一管理。

  学校存续期间,一次性交纳民办教育保证金,用于防范办学风险。

  学校依法终止时,所交保证金归还学校法人。

  同时,通过财政拨一部分、民办教育税收返还、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奖励。

  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等名义收取其他高额费用。

  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

  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资金流失,确保学校健康运行。

  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联合进行财务年审。

  5.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教育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信息服务、招生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中介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和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民办教育管理体系。

  四、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说优化外部环境的主动权由国家和政府掌握着,那么强化内部管理则完全可由民办学校自己做主。

  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的内部管理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涉及到确立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办学自主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这里简单介绍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全员聘任制——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参照编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编、定岗、定员”,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这样,把适度的竞争机制引入教师队伍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优化,从而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具体任务、职责、标准及其权益,促进“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

  彻底改变学校人浮于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愿做事,事事能做好”。

  结构工资制——为了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的分配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多数民办学校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结构工资制。

  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以及工作质量的不同,发给不同的工资待遇,拉大教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岗位(工作量)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工资以及课时津贴等部分组成。

  在分配过程中坚持工资待遇与工作的数量、质量挂钩,重实绩、重贡献,并注意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

  考核奖惩制——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既是执行岗位责任制的保证,又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提供依据,为实施奖惩打下基础。

  民办学校实行奖惩制要注意做到几个“结合”,即年终奖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要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要与领导考核相结合。

  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取服众人,收到奖惩的积极效应。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

  (一)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引导和推进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办学。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三)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决策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校(园)长。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产生方法、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

  (四)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选聘校(园)长。民办学校校(园)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五)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招生广告(简章)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

  (八)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具备与岗位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并签订统一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因各种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改聘、续聘或解聘手续。

  (九)民办学校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教职工工资待遇,设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并执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四、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十一)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各级教育和财政等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民办学校独立建账、独立财务核算。涉及本校的资产、负债和收支业务,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每学年末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十三)民办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民办学校校(园)长和财务负责人之间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十四)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账册相符、账实相符。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和政府的补助、奖励,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五)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备案制。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平台公示。学校所收费用,首先应足额缴入教职工工资专户,其余部分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代办费按学期收取,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与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

  五、健全民办学校监管机制

  (十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实行部门联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取缔各类非法、无证办学机构。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从现任督学中选拔人员,向辖区内民办学校派出责任督学,实行“一人一校”督导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依法应当终止。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组织清算和债务清偿等工作。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健全民办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地要提前制订预案,防止和妥善处理民办学校可能发生的办学危机。

  本规定所称的民办学校为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和幼儿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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