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5 16:45:45 蔼媚 制度 我要投稿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1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

  三、文物保护措施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1)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文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使每个职工弄清文物的文物价值和保护方法。

  (12)对施工区域做好全封闭硬质围档,不得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允许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区。也不得随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现场区域。

  2、对大佛的保护技术措施

  (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严禁对大佛造成磕碰;不得将脚手架搭设在大佛的躯体上,脚手架应自成安全、稳定体系。

  (2)在进行洁除、石质胎体打磨时,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不得造成损坏。

  (3)清除污染、尘垢前,必须对金箔、彩绘进行保护,提醒施工人员小心谨慎,避免踩踏造成损坏。

  (4)在对原有金箔、彩绘清理除尘后,用塑料布进行苫盖,防止污染。

  3、对室内地面的保护

  (1)搭设施工脚手架时,架子立杆下必须垫板进行防护,避免将钢管直接落在地面上,确保文物建筑、设施的现状不受损。

  (2)现场施工用地面,除铺垫塑料布外,还应铺垫硬质板材,防止运料、配料、清理时对地面造成硬伤和污染。

  (3)颜料、桐油等材料在施工时妥善放置、使用、保管,防止遗洒,污染地面。施工期间的废弃油、灰等必须建立集中收集点,并分类存放,由专人负责装袋并及时清运。

  4、成品保护措施

  为确保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在现场设专人负责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技术交底必须强调对已完工序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结果,项目部在修缮施工开始前,制定出具体的成品保护奖罚制度,并设专人检查监督。

  (2)做好施工程序和工序安排,后道工序不得对后道工序造成污染。

  (3)脚手架搭设的操作面高度应便于操作,横向应到位,保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操作。

  (4)对已完部位要用塑料布保护,以免被污染。

  (5)施工中对各工序的每道成品均要进行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现场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

  (6)在架子拆改架子时,由架子工工长统一指挥协调,严禁对大佛和相邻的周边文物设施以及已完成的修缮成品造成磕碰,随拆搭随撑牢支戗。

  (7)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倒运时,不得抛扔,尽可能不在“文物地面”上存放,如不可避免时,应衬垫塑料布和木板。

  (8)在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必须派专人看护,未经项目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已完工的区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成品保护的管理、检查工作。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和合理利用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中共xx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xx省文化保护工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是指工程方案经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实施,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利用情况良好、管理规范,通过正式评估的、对相关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具有示范指导意义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申报成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的预选项目和正式项目的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xx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相关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预选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一般需通过预选项目的申报、遴选和实施,经验收、评估最终确认为正式项目。

  未进入预选项目的已实施的其它文物保护项目,若符合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亦可直接申报“xx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

  第六条预选项目的选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需保护修缮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项目具有代表性和一定规模;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预计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四)文物所在地政府有实施保护项目的`积极性,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实施机构和资金。

  第七条预选项目的申报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填写《xx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预选项目申请表》。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议、遴选,并于当年7月初评审认定,即作为“xx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预选项目。

  第八条被确定为预选项目的保护工程,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保护修缮和合理利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预选项目(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及施工监理,依据经批复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设计进行施工。项目实施单位要制订、落实各项措施,严格管理。省文物局将视工程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托专家对工程施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预选项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审批机关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预选项目资格,作出相应处罚,问题严重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预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实施合理利用方案,在一年内产生初步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正式项目的条件及评选

  第十条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项目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能做到合理、适度地利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四)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有效,相关资料完备。

  第十一条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在预选项目或直接申报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质量和利用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入选者予以公示。通过评估的项目正式授予“xx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称号。

  第十二条为科学实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省文物局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参与预选项目的遴选;

  (二)专项经费补助讨论;

  (三)预选项目修缮设计方案和合理利用方案的审查;

  (四)预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五)预选项目验收和正式项目的评估确认。

  第十三条省文物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宣传、介绍各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推动全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的补助范围包括:

  1、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的预选项目实施;

  2、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专项奖励;

  3、相关科研课题及工程报告出版。

  宁波市及所辖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预选项目所需经费,根据国家计划单列市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的预选项目补助经费分阶段拨付,其中预选项目名单确定后拨付30%,预选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同意后拨付50%,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拨付20%。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4

  (1)工区成立文物保护小组,日常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2)文物保护小组职责

  1、施工前确认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是否涉及文物保护的地理范围。

  2、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施工范围文物保护条款,应摘录形成文物保护方面的制度。

  3、注意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提示,建立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的联系渠道。

  4、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散落文物应及时收缴并上交当地文管部门。

  5、涉及文物保护范围施工前,应当对员工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3)文物保护的'应急措施

  1、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哄抢,确保文物安全。

  2、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区领导或文物保护小组成员。工区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当地文管、公安部门,并同时报业主、监理、项目经理部等单位。

  3、文管、公安部门赶到现场前,工区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工作,并合理增派人员加强现场的保护,直至文管、公安人员接手现场。

  4、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丢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文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文物主要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出土文物,以及古建筑、石窟寺、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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