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05 13:20:42 制度 我要投稿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更好的树立公司形象,促进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稳定销售秩序,提高销售业绩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业务员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全面提高思想素质,时刻维护公司利益,诚信守法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组织、有纪律、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严格遵守行业规则。

  3、积极开发公司业务,树立和提高公司声誉,努力为公司创造优良市场。

  4、做好本区域的市场调查和分析预测工作,开发新客户,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

  5、积极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分析,将信息反馈给主管领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便于领导拿出决策方案。

  二、销售员在开展销售工作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业务员不准经营本公司以外其他品牌水泥,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2、销售人员联系客户时,严格按公司公布的价格向客户报价,不得任意改变售价。

  3、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和搅拌站,如果因该工程和搅拌站销售员工作不得力,造成公司一月内供货量少或仍未供货,公司将更换该工程和搅拌站的业务员。

  4、公司已签订合同并正在运行的工程和搅拌站,其他销售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干扰和偷供水泥,发现类似情况没收其违规所得利益,并处以一定的'处罚。(每车/每次处罚2000元整)

  5、销售员开发新的项目,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备案,经公司领导调查后,确定是否授权,授权后如果被授权人工作进度缓慢,成效不显著,公司有权调整该项目的代理人。

  6、在新的项目攻关中,如出现本公司销售员相互争执现象,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调解处理,不准采取恶意手段或不正当行为,使公司丢失市场,如出现类似情况,公司将处于现金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时将予以除名。

  7、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员应经常和客户联系、沟通,在市场上协助经销商销售水泥,签有固定民用市场的业务员每月最少在市场10天,统计自己的销售成绩,有各地经销商出具书面证明,月底递交销售部。

  8、连续一个月内未向公司老客户供货或委托开辟新市场一个月内无效果者,公司要求该相关业务员出据书面市场分析报告,列出不能盘活市场的原因,经查实如属业务员原因,公司将收回该市场并另行安排。

  9、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的检验水平与准确性,规范企业检验操作,促进产品不断提高,同时,为了保证“春江”牌水泥在市场上品质的一致,需要和客户对比检验时,业务员要紧密配合,拒不配合者予以处罚。

  10、业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货物丢失或被骗,承担全额损失,对配合客户诈骗公司货款的,挪用公司货款等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公司已签订的区域代理,其他业务员不得窜货。签订的地区不准以地区水泥销售到别的地区,一旦发现窜货每车/每次罚款2000元整。

  以上制度要求各销售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逐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50%以上。

  第七条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量的60%以上。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流动储运罐等专用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水泥生产、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建设项目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前15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一)所需混凝土为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进入市区和其他交通控制路段,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

  第十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的,按照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使用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表彰、奖励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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