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30 12:33:11 制度 我要投稿

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范本

  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整体工作质量,特制定如下适合本园实际特点的招生制度:

  1、每年六月上旬开始向社会公布本园招生入园有关原则、范围、对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报名的要求和日期等。

  2、招生年龄。托班:满两周岁。小班:满三周岁。对于不符合年龄规定的孩子一律不予接收。

  3、学年中途不插生,每年二月份需入托班的校内教职工子女需满两岁半,并于前一年的九月份到园预约。

  4、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的一切登记手续,包括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父母层次、父母原籍所在地等。

  5、我园正式职工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女优先入园,需由家长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持户口本和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6、在适龄班级内有余额情况下可适当招收部分外单位子女,并集中时间报名。

  7、班额要酌情控制。

  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篇2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保障幼儿、家长和托幼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对象

  入园当年的8月31日(含)前已经年满三周岁的杭州市区(简称“市区”,下同)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

  各类幼儿园招生均采取统一时间、现场报名的方式,为每年6月第一周的双休日。

  三、招生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常住户口幼儿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相对就近)安排入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条件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xx〕315号)执行。

  2、“就近入园”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市区户籍幼儿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由户籍所在教育服务区幼儿园优先安排入园。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幼儿,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幼儿中优先安排。

  四、招生过程

  (一)制订计划:

  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园规模制订招生计划。各幼儿园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公布。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办法、招生计划、招生的幼儿园名录、招生咨询监督电话在门户网站一级栏目下予以公告,并通过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各幼儿园应在园区门口或网站上公布招生通告。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幼儿园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报名时间、报名时应携带的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电话。

  (二)现场报名:

  1、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前往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2、市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交户籍本、房产证(或相关的租房证明)和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须提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xx〕315号)规定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三)录取方式:

  1、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小区内住、户一致的业主子女入园。

  2、部门办幼儿园在解决本系统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可就近向社会公开招生。

  3、户籍所在地无配套幼儿园的,家长到相对就近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4、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5、驻杭州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区的幼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6、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市区的幼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7、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应优先给予照顾。

  8、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xx〕8号)执行。

  9、经市、区人才办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中共杭州市委bbbbbbbb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xx〕2号)和《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xx〕8号)执行。

  10、工作地为市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xx〕10号)执行。

  11、拆迁过渡家庭幼儿,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附近幼儿园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12、集体户口家庭幼儿,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13、市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儿童由公租房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14、在市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可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也可去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幼儿园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民办、部门办幼儿园已录取的幼儿,其它幼儿园不得重复录取。

  (四)招录结果告知:

  各幼儿园应在统一招生后两周内向报名家长告知录取情况,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未被录取家长的解释工作。幼儿园新生录取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结束,个别需作调整的,8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园需求的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挖掘潜力,认真制定招生计划,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户籍适龄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

  2、各幼儿园在接受报名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耐心宣传招生政策,努力为家长报名提供便利条件。幼儿园报名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

  3、各幼儿园招生时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缴录取新生的各项费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一经录取,享受市区户籍儿童同等收费标准。

  4、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应按要求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努力促进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

  5、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各幼儿园招生情况,积极做好未被录取的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附则

  (一)本办法杭州市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余杭、富阳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篇3

  为贯彻落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广大老百姓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维护幼儿园的良好形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招生工作办事制度。

  1、招生政策公开:凡应当让广大家长和社会了解掌握的招生政策、方针、规定、措施与办法等,一律通过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2、招生计划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

  3、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收费,如报名、体检、学费、伙食费等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开。

  4、招生程序公开:招生工作过程的主要工作环节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家长和社会准确掌握和了解招生工作程序。

  5、监督办法公开:在招生工作全过程中,幼儿园积极主动接受监督:一是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二是接受家长的监督,三是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xx〕4号)为指导,结合我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大学幼儿园主要以服务学校教职工为目的,招生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外籍教师、编外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子女。

  第三条幼儿园招生按年龄编班,大班:5周岁至6周岁,中班:4周岁至5周岁,小班:3周岁至4周岁,托班:2周岁至3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幼儿园最大规模为12个班级,每班幼儿数上限标准核定为:大班40人,中班35人,小班30人,托班25人。每年招生时,首先满足3—6周岁儿童入园,如有条件再招收托班,托班招生按报名幼儿的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一般3月起在学校“师生网上事务中心”采集幼儿信息,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入园申请,并按时办理相关注册缴费等手续。

  第六条幼儿园学期中原则上不收插班生,对于学校新引进人才,如其子女符合入园年龄条件,且该年龄班有空额,可按相关要求随时办理入园手续。

  第七条幼儿园招生有空额时,可招收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幼儿,具体由招生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幼儿园收费按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苏州市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每年根据本办法发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本办法自xx年1月起试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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