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时间:2022-10-11 16:56:04 制度 我要投稿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通用13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通用13篇)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1

  为规范学院教学管理,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严肃考勤纪律,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各类请假。

  第二条请假程序

  1、凡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到岗上班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法定节假日及学院通知寒暑假除外)。

  2、教职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向系(部)及部门主管领导递交请假条(急诊病例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补交书面请假条)。

  3、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系(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内由系(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按程序报院长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条须报人事财务部备案;班主任的假条复印另报学工部备案;任课教师的假条复印另报教务部备案。

  5、假期结束须在返校当日到备案部门销假。

  第三条请假期间待遇

  1、学院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含3天)以内的,以每月平均出勤22.5天计算,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2、当月请事假4—5天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教学补贴和基本工资;

  3、请事假6—10天(含10天)以内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4、请事假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5、学院教职工所有请假一律按实际天数每天扣减5.00元中餐补助;

  6、任课教师销假后征得系(部)主任同意,并按照系(部)与教务部商定的时间、地点补课的,由各系(部)核实上报教务部审核,报给分管副院长签字后补发相应的超课时费。未经教务部和系部指定核实认可的补课视为无效。

  第四条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2、病假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齐全,县级以下医院的证明无效,急诊或待产期指定医院除外;

  3、病假当月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者,每一天次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病假期间待遇按事假折算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假

  1、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2、请事假必须经系、部、科(室)以及上级主管领导按请假程序批准。

  第六条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方可请婚假;

  2、婚假不得超过5天;

  3、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4、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

  第七条丧假

  1、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给路程假;

  3、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第八条探亲假

  按“旅院9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不含计划外生育)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因工作或教学任务需要或提前生产者,产前休息的15天也可以安排在产后休息。难产的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休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给予晚育假30天。男教职工如果因女方晚育,可以享受护理假7天。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4、预产期前休息的,有医院假条者按病假对待,无医院假条者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过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休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第十一条旷工处理

  1、学院教职工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相应扣发20%基本工资;

  2、旷工2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扣发相应50%基本工资;

  3、旷工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4、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另外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辞退处分;

  5、教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院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6、学院教职工凡发生旷工的,学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参加院系两级评奖活动,当年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2

  为保证我院教职工能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待遇,并切实加强劳动纪律,加强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一、请假的种类和期限

  1、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学校职工的探亲假,如无特殊情况,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2、出国探亲: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88)教外综字003号及云南省人事厅云人工(1998)2号文件精神,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访问学者及进修)的配偶出国探亲。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3、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根据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精神,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以下一次的,按国家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生育假: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发〔l994]486号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13号文件规定,即产假90天;晚育(满25岁生育)的增加产假7天;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它计划生育假按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5、婚假:按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增加晚婚假15天。

  6、丧假:教职工的父母或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去世,按国家规定给予丧假3天,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给路程假。

  7、病假:根据病情和医院证明给予适当假期。

  8、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处理,可以请事假,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因私请假出国、出境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故确须续假的,经学院批准后,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并保留公职半年。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请假手续的办理:不论请何种假,请假人须先到人事处领取《请假申请表》,并填写表内项目,说明请假事由。请假在30天以内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批假手续。请假在30天以上的,经科室和系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因私请事假出国者,须出具国外一方的邀请信及有关证明。

  2、审批权限:对事假的审批权限为:科室领导3天,系处级领导7天,院级领导1个月,1个月以上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病假:非住院治疗者,根据医院证明,按事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住院治疗者,可在出院后凭出院证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办请假手续。婚假、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科室和系处领导批准即可。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科室和系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即可。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请假人直接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探亲,一律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

  不论请什么假,在所请假期内,逢节假日、双休日均要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寒、暑假除外)。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销假:请假人假满返校上班,须及时向科室和部门报到销假,部门再向人事处报告销假。

  4、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假满未按时到岗位上班者,部门考勤时一律按旷工对待。

  5、各系、处每月底前必须将本部门职工考勤表按时报人事处,请假申请表同时附考勤表上报。

  三、各种假期应享受的待遇

  1、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假一般只能乘火车硬座,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

  2、婚假、丧假须赴外地者,路费自理。

  3、病假期间工资:按云人工[1998]2号文件精神办理。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3)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4)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津贴部分。

  4、产假(包括计划生育假):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5、事假期间工资:按云人工〔l998〕2号文件精神办理。

  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工作日扣发。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补贴。每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停发当月交通补贴。

  6、符合出国探亲的职工,3个月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假满未归者,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保留公职半年,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因私请假出境、出国的,3个月假期内的工资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保留公职半年,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出国探亲、因私出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扣发。

  2、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7天者,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者,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家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规定有变化,则本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3

  一、事假:

  1、教师有事可以请事假(不包括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教师应尽量不请或少请事假,有事尽量安排到公休日、节假日进行。

  2、教师请事假每月累计满1天扣2分,请事假累计半天扣1分。教师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1天每天扣3分。(教师每学期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累计超过3天的'按旷工计算。

  3、请事假本人须出具请假条,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后,视为请假,未经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自觉履行请假手续。1个月以内的病假(含双休日)须本人出具请假条,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将办理的病假请假条报学校后视为请假。

  2、教师请病假在3天以上的,教师到中心学校校长处履行请假手续,并对请假手续或情况报学校校长,经审核后方可离岗视为请假。

  3、教师请病每月假累计满1天扣1分(含1天)。请病假每月累计半天扣0.5分。教师请病假每月累计超过1天每天扣1.5分。(教师病假一学期累积满5天,超出扣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日工资。

  三、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请产假(或护理假),须本人出具请假条,凭相关生育证明,经中心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并对请假手续或情况报学校校长,经审核后方可离岗。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户籍所在地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女职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05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

  4、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正常晋级、评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请5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婚丧假、路程假须本人出具请假条,经校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3、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长到30天。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正常晋级、评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车船费用等职工自理。

  五、审批权限:

  1、一般教师请事假1天以内的或请病假在1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请病假3天或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长处办理,学校校长不给予批准办理。

  六、旷工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私自雇人顶岗者。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人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脱岗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旷工处理

  1、连续旷工在3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在5天以内的教职工,按照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日工资。

  2、连续旷工在4—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6—10天的教职工扣发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在6—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11—20天的教职工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1天—30天的教职工扣发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6、旷工时间不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4

  一、请假类型

  1、事假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产假、丧假的请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

  4、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二、请假手续

  5、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安排好功课,填写“阳雅镇小教师请假单”。

  6、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分管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校长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报教育局批准。

  7、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8、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9、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四、调课要求

  10、当天确实需要换课的教师,要到教导处填写调课单,经被调课教师签字、教导处批准,才能离校。如果私自调课,双方各扣10元处理。

  11、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5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特制定南淮十三中教师请假制度。

  1、教师因公、私、病请假首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到教务处书面请假,批准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应补写请假条。

  2、请假三天之内由教务主任审批,一周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室研究决定。

  3、调课的教师,教务处协助调好课,不能上课的教师扣除课时津贴,加课教师给予加课补助。

  4、未经批准离校的教师,按旷工论处,按每节课20元从各种补贴中扣除。

  5、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的教师,需要补足上课时间并扣除该节课的补助。

  6、期中、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必须完成年级组布置的监考场次,否则以旷工论处。

  7、教师的出勤情况每两周公布一次。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6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7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中心校批准。超过规定天数的扣发日平均工作津贴(日平均工作津贴=月工作津贴÷21.75天)

  3.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请事假,须履行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自己安排好课程,如若出现空堂,将按旷工课处理。

  三、病假

  教师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7天以内凭乡镇中心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报请学校审批;7天以上者,凭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校审批,其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期病假7天以上不满1个月者,扣发当月工作津贴的50%;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者,扣发第每月工作津贴的6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扣发每月工作津贴的70%;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者,扣发第每月工作津贴的80%;4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者,扣发每月工作津贴的90%;5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作津贴。

  四、法定假

  1.婚假

  ③教职工结婚,原则应放在寒暑假进行。如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需请假的,可准婚假7天。

  ④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产假90天。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

  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的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

  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事假),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六、关于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

  (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

  (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

  2、教职工旷课一节扣50元,一个月旷工1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工作津贴。

  3、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3节以上或旷工1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7

  1.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者需提前1天向学校行政请假,并交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证明。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假

  教职工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提前上交事假条,征得学校同意方可请假。如无充分理由,则不应准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婚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教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4.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请丧假三天;教职工的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请丧假一天。

  5.生育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6.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未满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故需扣除相应的工作量津贴。

  7.旷工

  旷工者不享受自旷工日起12个月内的幼儿园各项福利待遇,年终考核不合格,扣除年终奖金。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8

  1、各种假期均实行本人具实际情况申请,学校实行审批制。

  2、上班后原则上不准请外出事假,如确需外出,在不影响授课任务的情况下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各权限内批准的假期,必须报课程部,课程部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请假手续:本人申请(填写请假条),逐级申批(副主任、主任签字、主管领导)。事、病假要提前写好请假条。事、病假不超过一节,不计请假,在向校务部和级部主任做说明后方可离校。事、病假一天以内,须报课程部由分管副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离校(三节按半天计事假);事、病假一天以上须报课程部由校长签字后方可离校。离校前要安排好所教课程。假条送交校务部,按时销假,逾期不上班者按旷工计。

  3、病假2天以上的治疗休息要出具人民医院以上的诊断证明。来不及填写请假条的上班后补办。

  4、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各种假期一律不得请霸王假或代请(急病除外)。

  6、因临时外出超时造成空堂或私自调整课程内容的,按教学事故从严处理。

  7、教导处每周做好统计,月底累计通报。

  8、如有擅自脱岗或离校现象一人次对责任人视情况扣0、5-1个月的出勤奖,二人次对所在级部副主任扣2个月的出勤奖,三人次以上扣本级部全员1个月出勤奖,学期末本级部不得评优。

  9、全体教师会纳入考勤。有事提前请假,迟到或无故缺席者分别按迟到和旷工计。

  10、中途离校(一节课时间内)按早退处理,超过一节课时间按事假半天处理。

  11、值日人员要按时把考勤表送交校务部。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9

  根据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使教师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时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期最多不超过10天。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除此以外经严格审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1)每学期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终一个月的奖金。

  (2)如系 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凭医院证明),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2、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已婚女24周身岁生育第一 胎者),产假为12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超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休息期间停发工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旷工的有关规定论处。

  除正常的事、病、产、婚、丧等假之外,凡超过假期或非正常请假者,每学期假期累计计算,1个月以内每天按本人日工资的50%扣除,一个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资的70%扣除,学校扣除请假教师工资,应按日计算,当月扣除。

  二、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小学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内由中心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先经本校校长签字后到中心校审批登记,方可离岗。

  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日均工资,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除扣发工资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评模,评优,晋升职称。

  以上条模,评优,晋升职称。款,望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此制度从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10

  一、学校教师的请假要严格按照《揭东县学校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教师请假,凡须请假的教师一律须报校长批准,准予请假后方可离岗。

  二、教师的请假都应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一切请假事先均要办理请假报批(急病的可事后办理),请假期满后应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三、教师因病请假7天及以内的,须提供镇级以上医院证明,7天以上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要有二名主治医生签名)和病历,学校有权要求陪同到医院检查。

  四、教师因办理私事而占用工作时间确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前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报批。

  五、教师按国家的政策规定请假的,如生育假(产假、落实计育措施)、婚假、丧假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产假的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预产期)并附准生证;落实计育措施的须提供实施手术的医院证明;婚假的须提供结婚证。

  六、教师的请假审批按规定办理,事假3天及以内、病假7天及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并登记存档,其他的请假都按规定手续逐级上报审批,学校根据批复情况登记存档。

  七、育龄女教师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除产假)须提供最近一次的孕检证明,并按时参加例检。

  八、教师的一切请假均须审批获准后确认,未获批准离岗或私自超期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处理意见按揭东教字[2008]32号文规定的办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11

  1、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半天以内(不含半天),当事人具备假条,由值周领导批准签字并登记存档;请假半天以上、3天以内者,必须向校长请假,并将有校长签字的假条送值周领导登记存档;请假3天及以上者,由校长签字后报区教体局领导批准,并将有局领导签字的假条送值周领导登记存档。所有请假如需调课,必须报告教导处,落实调课并做好记载。请假人应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3、请假期满回校上班,必须于当天向请假对象销假,同时报告教导处。

  4、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休假证明或药发票请假。

  5、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须按上述程序先用电话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当日补全书面请假手续。其余各种请假均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条。严禁代假。

  6、超过规定的上班、集体活动时间为迟到;提前下班、集体活动中途无故退场为早退。迟到及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7、未经教导处允许,私自调课而造成无人上课者,原应上课教师视为旷课。

  8、迟到及早退每次扣5元。旷课每节扣20元。事假每天扣20元,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6天(含6天)者,期末教师个人量化考核出勤一项以0分计;一学年事假累计超过12天(含12天)者,取消当年评优选模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并不予发放任何奖金。病假40岁以下超过两天(不含)、40岁及以上超过3天(不含)者,每超出一天扣10元;住院者凭入院、出院证明不扣;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取消当年评优选模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旷工每天扣50元,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选模的资格和一切奖金,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9、婚假、产假、丧假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为参加子女家长会而请假者,凭家长会通知书可不作请假计,但不予发放全勤奖。

  10、未尽事宜及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12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教职工有事应提前请假。二天内的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请假,若有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园长请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要有书面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教职工请假均需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需中心校长审批。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请假10天;再婚可请假3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本人直属亲属死亡,可请3天丧假。三代内亲属死亡,可请1天丧假。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对晚育的(24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带环受孕人工流产术后休息十五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做病假处理。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10、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周,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0天;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

  12、如遇特殊情况,教师每月可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说明理由,同意后进行登记。离园累计时间超过0.5小时以上,不享受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10元,事假一天扣奖20元,旷工一天扣奖50元。

  14、因班上老师请假临时代课或承担其它工作任务的,超工作量奖一天为15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篇13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服务于学生,特制订姜山镇中学教师请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1、请假2小时以内,自行调整好课务,到教务处请假,教务处做好书面记录,每月统计一次,作为学期结束考核的依据。

  2、请假半天及半天以上的须向校长办公室请假,持校长办公室主任开出的回执与教务处、年级段排课联系处理相应课务。

  3、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持通知书提前1天,持校长办公室室回执与教务处联系,无特殊情况自行调整好课务,并将课务安排情况上报教务处及年级段。

  4、教师会议请假或缺席2次作请事假半天处理。

  5、一般情况下,教师应先请假经允许方可离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其他教师请假,但事后应立即按时间长短到相应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6、未请假而擅离学校工作岗位或委托他人请假但事后未补办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二、有关法定假期处理意见

  1、婚假:学校提倡教师婚礼在节假日举行。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教学工作日内请假的,须向校长室请假,学校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日期按实际工作日作事假处理。

  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能再享受产假期间的奖励性奖效工资。法定假期以外的按实际工作日作事假处理。

  3、哺乳期:哺乳期是个特殊阶段,在不影响其他教师工作、休息的情况下,可在校内适当位置安排住宿。在不影响教学工作前提下,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处理小孩的饮食问题,但时间应自觉控制。哺乳照顾期为半年(自小孩出生日计算)4、 丧假: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亡故,允许请假3天,3天以外按事假处理;其他亲属亡故允许请假1天,1天以外按事假处理。

  三、请假处理

  1、教师在调好当天课务情况下,处理与本人有重大关系的突发事情,2小时内向教务处请假,经同意后,不扣全勤奖,根据请假次数期末考核时另行考虑。

  2、教师半天以上请假需到校长办公室请假,办好手续,并与教务处、年级段联系。

  3、教师请假病假三天以内,调好课务,不扣发全勤奖。病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事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扣去全勤奖,超过部分以病假每天15元,事假每天30元,在期末考核时结算。

  4、教师无故不到校办公,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或一天以上不发当月全勤奖,并在期末考核中降一个等第。

  5、旷课一节按每节30元在当月全勤奖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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