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传染病上报制度

时间:2021-01-19 17:35:51 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院传染病上报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卫生院传染病上报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院传染病上报制度

  卫生院传染病上报制度1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补报。

  (三)处理

  1.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居家病人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二)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执行。

  (三)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五、考核指标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的传染病病人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卫生院传染病上报制度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和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等法律及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成立以院长或分管院长为组长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业务人员组成,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出现变动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指定专门业务科室,安排至少2名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固定,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做到及时更新,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标准和流程。

  (三)节假日(重大节日)应安排人员做好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传染病疫情动态,保持信息畅通。

  (四)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或其它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由首诊医生或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管理人员。

  (五)报告病种

  法定传染病:共3类39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的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新发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六)疫情管理部门负责本院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审核、网络报告、订正、查重、资料备份和质量控制工作。

  (七)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实施网络报告。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网络报告。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由于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实施网络报告时,应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代报单位,双方应做好交接记录。

  (八)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至少每月一次开展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存档。

  (九)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实施代报单位保存,原诊断报告单位应进行登记备案。

  (十)实行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化的医疗机构,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份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无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应打印成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进行备案保存。

  (十一)实行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病人就诊登记项目应设置齐全;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功能模块,内容应符合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且具备信息自动推送和生成电子报卡的功能,确保传染病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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