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

时间:2023-04-10 15:49:08 彦澈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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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精选5篇)

  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 篇1

  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人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二节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责任。

  第十九条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

  第三节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每月对油库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其主要任务是: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报告。

  第四节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第二十七条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第三十条油库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油库要做好六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预报后,放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

  第三十二条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种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m3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50m3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大于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五节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曲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副油间和副油场地,按副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

  第三十八条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节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五十三条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到帐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节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

  第五十七条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

  第五十八条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五十九条油罐检定周期规定:立式罐四年进行复检,卧式罐八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六十条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十一条各级油库要根据“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记统计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损耗。

  第六十二条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他单位。中转代管油品,在运输、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

  罐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困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桶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席或盘点时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才能核销。

  第六十四条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损耗。

  第三节油品质量

  第六十五条油库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化验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化验室。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化验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取样检验,填写证书。

  二、对储存油品定期检查、化验,记载质量卡片。

  三、对出库油品质量出具合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

  第六十八条入库油品: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化验项目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罐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尘浸入。

  四、段收油品时,按GB4756-84规定采样。

  五、接收桶装油品时,按总件数的5%采样(方法按JB4756-86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重点化验。抽查水、杂质,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

  桶数

  抽验数100以下10100——20010——15200——40020——30400一一60031——40600——100041——50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六、接收地方厂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六十九条库存油品:

  一、罐装储存:

  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开储存

  二、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性质很不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等,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三、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四、油罐清洗周期:

  轻油、重柴油、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至五年,如发现油罐底部含水、杂多,影响油品质量时,随时进行清洗。

  第七十条出库油品: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户不附合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存放者,装运前要抽验水质。堆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有蓬布遮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否则不予灌装。

  第七十一条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出库。

  第四节财会

  第七十二条各级油库要严格执行《石化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十三条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设置会计帐簿,填制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合法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七十四条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核算、管理。除财会部门设置完整的明细帐外,实物保管部门应建立实物登记帐(卡)。定期盘点商品及各项资产,发现帐实不符,及时标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损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标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时进行资产的清查、报废和更新改造。油库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油库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条各级油库必须采取措施搞好财产管理。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级油库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油库应有设备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油库设备的规划、选型,逐步实现油库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二、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运转,负责设备的投产验收。

  三、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督促做好运行记录,按照规定定时定期提出小修、中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鉴定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提出更新和报废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认真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反映设备选型、安装、运行、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技术状态。

  六、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第七十九条二级以上油库要有设备检测用测厚仪、试压泵、气体浓度检测仪、静电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基本工具。

  第一节储、输油设备

  第八十条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1、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2、罐体倾斜度不超过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3、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2、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有效。

  3、油罐进、出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二、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与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超过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者。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灌,要结合清洗情况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底板余厚小于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开挖3一5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三、油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厘米高度要用涂料进行防腐处理。

  四、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壳,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2-4年一次,非淋水罐4-6年一次。

  第八十一条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验。使用中的管线每1一2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消除杂草杂物,排除积水,保持整洁。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老,每年要在低洼、潮湿的地方挖开数段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副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要每年检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手轮要按照油品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灰色。

  第八十二条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干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维修保养良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十三条各种油泵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规定):

  一、离心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2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8000-10000小时。

  二、齿轮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三、真空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四、往复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小时。

  (二)中修周期运行4000小时。

  (三)大修周期运行8000小时。

  五、间断性工作的各类型泵检修周期适当缩短。

  六、以上四种油泵,在中、大修后,经试车合格,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使用。

  七、其它种类型泵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设备

  第八十四条油库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库用电区域划分:

  (一)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向。

  1、0区:凡是释放出危险源的油罐呼吸阀、敞开口的量油口、铁路槽车罐口、汽车油罐口、油舱仓口、真空管排气口、发油鹤管口、消气器等。

  2、1区:凡是具有汽油,煤油、35号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灌油间、桶装库房、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氧气仓库、乙炔罐室、化验室油样间等。

  3、2区:闪点高于45℃的柴油泵房、灌油间、捅装库房等。

  (二)火灾危险区域: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号柴油除外)、变压器油、润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产作业区。

  (三)除上述场所外,其它场所为一般用电区域。

  二、油库电气设备选型:

  (一)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1、0区内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1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等级最低不得低于B2C级。1区使用的电动机应选防爆节能型(YB系列)。

  3?2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可选用封闭式、防水型、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防爆式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八十五条油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安装,达到整体防爆。

  第八十六条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55℃。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示牌。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闸,或高压熔断器跌落,应查明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八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按照电业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进行。

  三、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条电动机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漏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功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转。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八十九条电动机的检修:

  一、在一般场所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兆欧。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

  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防爆面、接线盒等安装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正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九十条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趸船的线路,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建立临时用电申请管理制度,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九十一条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在使用的临时接线。

  二、高压电缆检查,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低压电缆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节油捅管理

  第九十二条油桶是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九十三条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年时要倒垛。新桶要尽量入库(棚)保管。

  第九十四条油桶的折旧费,重磅桶分七年,轻磅桶分五年,分年按季摊销。

  要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年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九十五条油库要有绿化规划,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特点的树种、花草,覆盖地表。油库绿化要以树景为主,绿化面积要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除生产设施、建筑物及消防、供电、市政设施等规定以外面积)。

  第九十六条污水、污物处理:

  一、油库要有油水分离、沉淀设施来处理含油污水。一、二级油库要有污水净化处理装置。污水的排放,要遵守有关排污规定。

  二、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主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三、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进行其它处理。

  四、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妥善处理,防止J5染。

  第九十七条油库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排烟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销售公司备案。

  第九十九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将所属油库每年增减情况,按附录七要求,于下年一月底以前报告销售公司。

  第一百条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仅属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附录

  附录一事故报告表

  附录二泵、管线互用洗刷要求

  附录三油罐重复使用洗刷要求

  附录四空桶重复灌装洗刷要求

  附录五各种石油产品验收化验必须项目

  附录六油罐主要附件检修表

  附录七油库现状统计表

  附录八油桶灌装标准

  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

  附录十事故等级标准

  附录一事故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事故形式”栏填写着火、爆炸、跑(冒、漏)油、混油、油品变质等事故的表现形式。

  二、“事故性质”栏填写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责任事故、设备事故、缺乏业务知识、有意破坏等。

  三、“处理情况”栏在事故处理后另文补报。

  四、凡符合销售公司等级事故者均应填报此表。

  附录二泵、管线互用洗刷要求

  注:1、输转润滑油频繁的大型油库,应按油库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2、用作润滑油的管线或长期不用的专用管线,在刷洗吹扫之后,正式输油前,先用所输送的油品冲洗管线,并在出口处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大量输送。

  3、输送特种油品,要用专用管线及专用泵。

  4、存有重柴油以上的重质油管线,可用过滤压缩空气吹扫,而存有轻柴油以下的轻质管线,可用气吹扫或水洗。管内存水,必须除净,再用所输送油品冲洗几分钟。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

  一级桶:

  一、桶身接缝虽经修焊,但焊缝宽度不得超过1.2厘米。桶口可以点焊,但不允许焊圈。

  二、腰箍、桶顶、相底、桶边不得修焊。腰箍上的直缝役可以修焊,焊疤必须平整,宽度不得超过1.2厘米。

  三、腰箍不得有局部磨平或有四处凹陷。腰箍虽有劈口,但深度不得影响桶身。

  四、桶边劈口不得靠近桶顶、桶底,经修复无明显变形者。五、桶形完整,不得成椭圆形。

  六、桶身脱漆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脱漆处虽有浮锈,但不得锈蚀。

  七、桶身虽有凹陷,但长度不得超过15厘米,并不能影响到腰箍。

  八、桶顶、底外凸高度,不得超过桶边。

  九、桶内壁(包括顶、底)无锈或有轻锈经洗刷可以去除者。

  十、桶边修焊必须焊整圈,焊疤要平整。

  二级桶:

  一、桶口、桶身可以修焊,腰箍修焊不得超过两处,其它部位修焊不超过四处。

  二、桶身脱漆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之二,脱漆部位不能出现麻点锈蚀者。

  三、桶形不得成三角形。

  四、桶身虽有凹陷,但长度不超过30厘米,不得影响到腰箍。

  五、腰箍被压平程度不得接近桶身。

  六、同一级第九条。

  三级桶:

  一、桶口、捅身可以修焊,腰箍修焊不超过四处,其它部位修焊不超过人处。

  二、桶内的锈蚀可以洗刷,腰箍磨平程度接近桶身。

  三、桶身成三角形,但桶顶、底仍为圆形成椭圆形。

  四级桶:

  三级桶以下者均属之。

  附录十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

  石油库事故等级标准

  一级事故:

  1、人员死亡,重伤致残。

  2、火灾、爆炸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

  3、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及以上者。

  4、混油混入100吨及以上者。

  5、其它损失万元以上者。

  二级事故:

  1、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

  2、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5吨及以上者。

  3、混油混入量10吨及以上者。

  4、其它损失6000元及以上者。

  三级事故:

  1、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吨及以上者。

  2、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者。

  3、其它损失100元及以上者。

  四级事故:

  1、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500公斤以上者。

  2、混油混入量500公斤以上者。

  3、其它损失500元以上者。

  注:

  一、火灾定义按国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为准。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三、重伤致残:见国家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

  四、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设备及建筑物损坏无法修复使用者,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2、设备能修复使用者,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为准。

  3、跑、冒、漏油及变质油料者,按油品进货价算。

  4、混油者,按油品差价及加工整理费计算。

  5、火灾经济损失按公安部门的计算方法。

  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 篇3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中石化安全检查制度 篇5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明确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安全生产责任

  2.1.责任追究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

  2.2.主管安全责任

  班组长(不含)以上之主管,对本单位之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1)主管应负防止意外事故之责任。

  2)以身作则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

  3)教导及监督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规章。

  4)明确掌握与本职相关之安全守则、安全工作方法,并身体力行。

  5)熟悉与本职相关之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统一指挥,保障安全。

  7)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指挥事故排除、处理事宜,并迅速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寻求协助。

  8)应对下属实施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使之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2.3.安全员安全责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组长为本班组之安全员,其责任如下:

  1)在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生产的.同时,也应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的安全事项,并有记录体现。

  2)宣导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使每位所属员工熟练掌握。

  3)督导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学习和训练。

  4)检核新员工、异支员工及交接班时之作业状况,加强安全预防工作。

  5)熟练掌握本班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7)鼓励员工参与安全自检互检,报告安全隐患,提出安全建议,降低安全事故率。

  8)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力、迅速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发生后,应如实填报《安全事故报告书》,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2.4.作业员工安全责任

  1)认真参加各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与教育训练。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

  3)有责任劝阻他人冒险、违章作业,尤其是他人违章使用非其负责操作之设备时,设备操作责任人应来历制止。

  4)发现不安全因素,有责任立即向相关主管或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操作工具。

  6)负责对所操作之设备、工具按规定进行保养。

  7)做好本职岗位的5S工作,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8)对违反安全规章的错误指令,有权向上级报告,以防事故发生。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参与事故之救护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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