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1-01-19 14:31:03 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体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只上课不坐班。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5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教体局人事科统一组织到县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由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并与绩效奖或全勤奖挂钩,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福利待遇。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婚丧假由镇街教委、中学或县直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2、事假:镇街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报镇街教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镇街中学、县直各学校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5天(含)以内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镇街小学、幼儿园,镇街中学、县直各学校教职工请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内的,由镇街教委、中学或县直学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的须镇街教委、中学或县直学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3、镇街教委主任、中学校长,县直学校校长(书记)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报分管局长批准并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体局局长批准。

  4、镇街教委主任,县直学校、镇街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 经分管局长审查后,再报局长审批。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体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镇街教委、中学、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

  (五)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镇街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镇街教委、中学(县直学校)办理销假手续。

  3、县教体局将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教职工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福利)。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天,每超一天,扣发一天考勤奖。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一半年终奖金(福利);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全年奖金(福利)。

  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扣发全年奖金(福利),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县教体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各镇街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广泛宣传,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强化学校管理,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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