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七项”制度

时间:2021-01-12 13:13:21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代会“七项”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代会“七项”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职代会“七项”制度

  职代会规范化建设的重点是抓好内容的充实和完善,关键是要做好程序的规范工作。为此,要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职代会实施细则,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职代会,建立健全报告备案等“七项制度”,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职代会报告备案制度。

  职代会召开时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情况确定,一般应在年底或下年初召开。召开前15日应填报《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将职代会的筹备情况、召开日期、会议程序、议题等情况上报上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市直涉及职代会的系统工委、直属工会报市总工会,县(市)区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系统工委的同时报县(市)区总工会备案,上级总工会应当在5日内给予批复。会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按照上述流程上报备案。

  同时,要建立市直系统工委工作会议会前书面报告制度。要在工作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召开会议的内容、议程等相关事宜,书面报告到市总工会组织民管部,便于市总工会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职代会指导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职代会质量,全面贯彻《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建立必要的指导制度。会前要对职代会的“七项制度”等有关内容、程序进行审核把关,会中要对职代会的议题议程到会指导,要严格审核和充实完善职代会内容,在职代会原有内容基础上,将工会与企业、职工间的“共同要约行动”纳入职代会。坚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等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分流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做到企业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不能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无效,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建立健全职代会代表提案制度。

  职代会制度是实现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平台,也是职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畅通企事业单位与职工沟通渠道,充分倾听职工心声,维护和实现好职工权益。要根据征集提案情况,将职工最关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整理后,以联席会议等形式督办企事业单位领导落实,以调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确保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要做好提案的征集、完善、审议、交办、归档等方面的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和提案答疑制度。

  企事业行政领导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和提案答疑是落实职代会职权的关键,是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职代会要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经济性裁员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对职工代表关心的事宜提出的提案,要督促行政领导给予详尽的解答。

  五、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女职工专项合同)。

  要结合实际,逐步健全包括工资协商和女职工专项合同在内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方集体协商的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达成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必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然后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按照有关要求协商签订,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以上合同必须向职工公布。

  六、要建立健全厂务、政务、校务、院务公开制度(以下统称厂务公开)。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代会,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要把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厂务公开的内容分别纳入职代会的职权,切实发挥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并切实发挥作用,职工满意率至少在80%以上。在职代会召开前,要把需要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在职代会召开过程中,引导职工代表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公开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议,最后形成决议;在职代会闭会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通过职代会主席团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要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完善厂务公开工作。积极探索机关政务公开的工作方式、公开内容、公开形式,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七、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

  评议监督权是职代会依法享有的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权利。要按照《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将民主评议的范围确定为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包括职工集体股)相对控股的企业。改制企业,即从国有、集体企业转变为混合型产权制度的企业,都应该坚持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即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评议前要制定评议方案,在干部述职的基础上,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和上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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