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11 09:35:56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责。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提高我省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打造一批民营企业航母,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群体,广东省从今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以不断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二)主要内容

  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与目前社会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广东50强的区别在于不是用营业收入的唯一指标来衡量,而是不仅看他们的规模,营业收入的多少;还要看他们的运行质量,创利税能力;更看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同时还考核企业的诚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参评。通过综合评价,使评选出来的百强民营企业,不仅大,而且强,社会信誉好。

  1、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比办法。

  根据该办法,在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就有资格参与评选。评比采用科学的评分方法,主要从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个方面进行评选。前者细分为四大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和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后者包括专利、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商标、科技进步等。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每项细化指标都有对应的计分办法。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认定程序。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认定,进行综合审核和评议,选取前100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认定。

  3、加大鼓励和扶持力度。

  认定结束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为百强民营企业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被评上的百强民营企业,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的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只要符合有关规定,省有关职能部门将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3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4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5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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